第五章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_把提升領導幹部依法履職能力作為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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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_把提升領導幹部依法履職能力作為硬要求
把提升領導幹部依法履職能力作為硬要求
領導幹部依法履職能力關鍵看用法治處理改革發展穩定問題的能力
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的形成既靠學習,更靠實踐。領導幹部應堅持知行合一,把法治理念體現到實踐中,把法治方式運用到經濟社會發展中,養成和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解決問題的能力。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習近平同志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法治既是改革的目標,也是改革的手段。回顧我國改革開放歷程,改革推進與法治建設齊頭並進、相互促進是一條重要經驗。在新的改革征程上,讓改革列車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前行,才能確保改革正確、準確、有序和協調推進,做到蹄疾而步穩、勇毅而篤行。為此,領導幹部應深刻認識、正確處理改革和法治的關係,善於在法治基礎上凝聚改革共識,善於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風險。既要大膽地闖、大膽地試,鼓勵“摸著石頭過河”;又要走出“邊抓牌邊定規則”的思維定勢,確立“定好規則再抓牌”的法治思維。堅持“破”與“立”辯證統一,做到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緊密結合。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對於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應按照法定程式獲得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應及時修改和廢止。要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創新成果及時用法律制度的形式鞏固、穩定下來,以保障改革順利進行,使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當前經濟執行中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如產能過剩、汙染嚴重、資源能源消耗過大以及管理體制效能不高、部門和地域分割、市場監管缺位等。這些問題從深層次講,都與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不適應有關係,與經濟發展沒有完全走上法治化軌道有關係。這就要求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更好發揮法治
在調整經濟關係、規範經濟行為、指導經濟執行、維護經濟秩序、激發經濟活力中的作用。應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特別是在建立現代產權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支援自主創新、促進生產要素高效流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等方面積極探索實踐,推動相關領域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堅決落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處理好“放”與“管”的關係,規範自身權力行使,明確權力“界限”,透過法治方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切實讓“看得見的手”依法行事、受到約束,讓“看不見的手”規範發展、迸發活力。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穩定。法治具有明確性、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的特點,對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基礎性長久性作用。在維穩工作中,對一些苗頭性問題不能視而不見、能捂則捂、能壓則壓;處理群體性事件不能走極端,要麼採取強制手段、粗暴處理,要麼違背原則、一味妥協。實踐證明,偏離法治軌道、用簡單的辦法解決糾紛和社會矛盾,暫時可能取得一定效果,但從長遠看會積累更多更大的風險,陷入“越維越不穩”怪圈。因此,領導幹部應善於運用法治思維謀劃平安建設各項工作,運用法治方式解決綜治維穩面臨的具體問題,不斷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善於運用法治手段構築協調和解決社會衝突、維護社會穩定的機制,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聯動機制,發揮司法在解決糾紛、化解矛盾中的主導作用。善於引導群眾以法律為依據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妥善處理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問題。特別是在處理信訪問題時,一定要堅決依法辦事,對當事人的訴求,於法有據的,必須堅決支援、及時妥善解決;於法無據的,決不能肆意突破法律“和稀泥”,搞“花錢買平安”那一套。
把提升領導幹部依法履職能力作為硬要求、硬標準、硬約束
把提升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作為硬要求。黨組織應把提高法治素養和能力作為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一項政治要求,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性基礎性工作。領導幹部應自覺把熟練掌握憲法法律知識作為履職盡責的基本條件,做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帶頭樹立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增強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堅定性,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記法律紅線不可觸、法律底線不可越,確保權力行使不偏離法治軌道、不突破法律邊界。
把依法履職能力作為選賢任能的硬標準。強化領導幹部法治意識,全面提升領導幹部依法履職能力,關鍵在於樹好“風向標”。黨組織應把遵紀守法作為衡量幹部德才素質的重要標準,把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作為考察識別、選拔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尤其要把那些政治上強、熟悉法治工作、領導經驗豐富、善於抓班子帶隊伍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對那些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法治能力較差的幹部,不能提拔重用;經教育不改的,必須調離領導崗位。注重在法治實踐一線培養、考察、選拔幹部,著力在艱苦條件、複雜環境中培養依法辦事能力、依法解決問題能力、依法維護穩定能力、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能力。
把依法履職情況作為幹部獎懲的硬約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硬性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習近平同志強調,要以嚴的紀律約束幹部,使其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黨組織應科學設定考核指標體系,強化對考核結果的運用,獎優罰劣。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督促黨員幹部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加強對領導幹部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問責機制,對不依法履職的領導幹部應嚴肅批評教育;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權益帶來重大損失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促進領導幹部對法紀心存戒懼,自覺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