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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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死因
2、死因
因為一般拋屍(全屍),半徑30公里是極限了,再遠對凶手不利。十六個小時走高速雖然足夠從上海開車到北京,但記錄中極少這樣的拋屍案例。
如果選擇走國道,北京的國道雖然不收費,但外地國道收費的不少,一路上警察不少。外地開車來北京,路途太遠,而且進京的安檢相對更嚴格,凶手要考慮路上被發現的風險。
如果拋屍人不是當地人,那麼他一定對這個地區地形是比較瞭解的。拋屍人的目的地應該是比較明確的,他要知道這邊有一條岔道、有一段人跡罕至的懸崖,才會把車子拐到這裡。否則因為拋屍地點南邊320省道和北面的108國道車流量都很大,320省道附近更是人口密集地,外來的拋屍者如果是隨機選擇的話應該不會來這種地方。
由於
由於拋屍地點離河北涿州地界一步之遙,比到北京房山還近得多。附近河北境內的鄉鎮較多,案子的始發地第一現場也許在河北境內,因此下一步需要河北警方配合。
那,死因?
除上述五種傷痕,死者身上沒有發現其他傷口。內部器官組織除高空墜落造成的破裂擠壓傷外未見明顯異常,胃容物沒有發現常見毒物。
但是死者身上除了明顯傷痕外,還發現有注射針眼。在死者大腿腹股溝處有長期注射留下的疤痕、陳舊性針眼和靜脈結節。在死者血液內發現有海×洛因和冰×毒代謝物。
除此以外,死者死前發生過性行為,**部和陰×道、**內都發現有死亡**。是否屬於同一男性還需要進一步做DNA鑑定。
“**?”
“沒有發現暴力的痕跡,應該不是**,正常性行為。”
有人急於下結論:“吸毒的,八成是吸毒過量死亡。”
“有這個可能,但是還不能最終確定。”趙法醫可沒有那麼衝動,他繼續解釋:“血液內是發現有海×洛因代謝物存在,但是檢測到的量只能說明死者死前注射過海×洛因,無法確定她的注射量是否過量。死者不是剛開始吸毒的,而是一個毒癮很深的癮君子。一克海×洛因對初吸者是天量,會要命的,但對毒癮很深的癮君子來說是可能是正常量。這個因人而異。”
中隊長夏彥問:“死於注射毒品的可能性是不是比較大?”
“從屍檢情況看,暫時沒有發現暴力、投毒致死的體徵。從死者體表特徵和血液發現的海×洛因濃度看,量是比較大的。死者是癮君子,根據我的經驗,她是很可能死於吸毒(過量)引發臟器功能衰竭,猝死。但是——”趙文拙攤開手,很坦白地說:“我們分局的技術力量對吸毒和服用違禁藥品過量對體內臟器造成的破壞症狀經驗不足,需要請專家進一步確認。另外分局技術處的儀器比較低端,還不夠精確,能檢測的化學成分也有限。我剛才講了,死者體內除了海×洛因還有甲基苯甲胺冰×毒。也許死者還服用其他的藥物和毒品,綜合作用導致喪命也有可能。我們已經取樣送到市局做進一步病理分析。”
趙文拙解釋,長期注射海×洛因可能導致昏迷、呼吸抑制,導致窒息猝死,但是如果猝死持續的時間較長,在屍檢時很難和其他導致猝死的死因區分開來。更何況這具女屍發現時內部組織已經開始腐爛,更增加了屍檢難度。
小武不大明白:“猝死不是一下就死了嗎?怎麼還會持續時間很長?”
“我們把從發作到死亡持續時間一天內的死亡都可以稱為猝死。注射過量毒品,一小時內死亡是猝死;也可能死者並沒有注射過量毒品,只是按照平常的量注射海×洛因,可能是注射速度過快或者只是由於毒品日積月累的傷害,發生呼吸衰竭,但是撐了一天才嚥氣,這也算猝死。按照我的經驗,初步看死於吸毒的可能性很大,但不敢打包票,還需要做進一步的病理和毒化分析。”
技術處已經取死者腦組織、肺、心臟、胰、肝、腎、脾、腎上腺、胸腺、**及附件等送病檢,取胃內容及胃壁組織和心血頭髮送市局鑑定中心做毒物化驗。
小武想到一個問題:“既然不是一下就死了,那麼臉上和手上那麼多傷口,會不會流血過多死掉的?”
“我剛才講有的猝死持續比較長時間是猝死的一種情形,這個案子應該不屬於這種情形。”趙文拙給小武解釋:“死者的頸前項部、腰腹以四肢未受壓部位發現的屍斑看,她死的時候大概是趴著的。等到凶犯用刀子割臉的時候,他要把人翻過身來吧。割臉和手指的時候,人死了大概有一整天,血已經流不動了。”
趙文拙把屍檢的照片一張張投射到螢幕上給大家看,屍斑、組織變化看得一清二楚。小武覺得這種方式比現場看血淋淋臭烘烘的屍體好受多了。
小武問道:“能不能看出死者是自己注射海×洛因還是被別人注射海×洛因的?”
趙文拙問:“你是想探究死者會不會是被別人(凶手)注射毒品致死的吧?”
小武點頭。他的問題涉及案件定性,是故意殺人還是意外死亡?
“強迫注射毒品殺人是有的,不過從死者屍體上看不出遭遇暴力的痕跡。吸毒者互相注射毒品也有可能——”趙文拙聳聳肩:“這種程度的癮君子,嚴重的話大概兩三小時就要注射一次,一到時間就會滿世界找毒品,我想是不需要別人逼迫的。”
一刑警點評:“自己找死,遲早的事。”
一刑警有疑問:“我見過的屍體要麼是完整的,要麼被大卸八塊。我從來沒有見過被拋棄的屍體身體是完整的,僅僅把臉和指紋劃破。還把死者剝光了拋屍,不留下一點痕跡,你們不覺得這些行為很可疑嗎?”
這也是小武想問的問題。在小武想來,死個吸毒的又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有必要毀屍嗎?
有人回答:“我以前有個案子,是一男的在髮廊**時猝死,髮廊老闆和小姐就是把嫖客的臉劃破了再拋屍。抓到後審問,老闆說是老客戶,怕人家認出警察找上門,於是毀屍。不過他們只把臉劃破了,沒割手指。這個女人死前發生過性行為,也許死之前就是光著的。屍體在野外又下雨又曝晒,三四天,痕跡丟掉也很正常。”
“現在的人,美劇、推理小說看多了,都懂得要毀滅證據。”
“吸毒的腦袋會這麼清楚?”
“拋屍的人不一定吸毒,也許是家人、朋友什麼的,怕惹麻煩,或者沒錢收屍,乾脆一丟了之。”
“死者死了一天以後才拋屍,也許是獨居,房東來開門,怕惹禍上身,拋屍。我認為毀屍挺正常的,終歸是怕被人認出來,警察找上門受牽連。”
“拋屍的有可能是死者的毒友,吸了毒,膽大包天。”
“吸毒的經常瘋瘋癲癲,膽大妄為,不能按常人眼光看待。案件始發地與拋屍地可能相距很遠,拋屍者也是吸毒的,有可能長時間開車遊蕩,一直開到108國道那裡拋屍。”
“吸了毒連路都走不直,他還開車大老遠去拋屍?”
“拋屍的也許毒癮沒那麼深,也許吸的是冰×毒,興奮得很,長時間開車也不累。”
還有人猜:“也許死者是個毒販?或者有其他案底,警方有她的檔案和指紋。拋屍的人是同夥,怕引火上身。”
由於吸毒是高消費,吸毒人員染上毒癮之後,大多數無心工作,經濟窘迫,租住在遠郊便宜房子的可能性不小。因此屍體發現地附近的村鎮和房產專案住戶是本案目前的調查重點。
“我認為死者很可能是**的,死在店內或者嫖客家裡,老闆或是嫖客拋的屍。毀容也就好理解了,不想被人認出來,擔心招來警察。人又不是他他殺的,分屍什麼的誇張了一點,沒必要搞得這麼大。”
這個推測得到不少支援。
女性吸毒人員靠**養吸的很多,因此案發地附近地區的夜店洗頭店按摩店等“雞窩”也是一個排查重點。
二中隊長夏彥把一週工作向大隊長金如松彙報。關於821女屍案,由於遲遲無法確定死者身份沒有進展。
這段時間不只是經濟情況不好還是天氣太熱,各類刑案頻發,刑警隊疲於奔命,個個都累得跟狗似的(流浪狗)。金如松自己也幾乎快一個月沒怎麼休息過了。
夏彥轄區前面還有一個超市投毒案沒破和一個一死一重傷的傷害案主犯沒抓到,正焦頭爛額。這又多一個女屍案,簡直要昏掉。
看著手下眼圈發黑、愁眉不展的模樣,金如松也不好說責備的話。都是一起打拼的兄弟,還是要鼓勵為主。
金如松把女屍案的案情再詳細瞭解一遍,著重問夏彥法醫對死因如何判斷?夏彥複述法醫的初步結論,死者系癮君子,死於吸毒過量的可能性最大。
金如松想了想,說:“夏彥,那個超市投毒案影響比較大,你們著重先撲那個。這個女屍案先放放,等市局最終屍檢報告出來再說。如果只是吸毒死亡拋屍的話,這個案子就簡單了。”
此簡單非彼簡單。金如松不是說女屍案案子好破,而是吸毒死亡不是故事殺人,如果沒有拋屍的話,連刑事案件都算不上。至於拋屍案,在內部也算不上什麼重大案件。對於重大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警方的處理態度是不同的。
聽大隊長這麼一說,夏彥鬆了一口氣。大隊長想的和他差不多,這時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個案子如果確係吸毒過量致死,夏彥就準備聽領導的,先拖著。
我們的公安機關講究“命案必破”。
命案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和在爆炸、投毒、放火、搶劫、**、綁架等犯罪活動中八類致人死亡的案件。
警察不是神仙,怎麼可能都命案必破?上級要求命案必破,於是下頭髮現命案就很緊張,因為破案率要算在一年的工作業績內。尤其命案,破了當然高興,不然麻煩多多,影響一大堆考核指標。
如果女屍案被確定為吸毒過量導致的意外死亡,這種命案就不屬於“命案必破”的命案,算拋屍案。
拋屍案,只要拋屍者不是行凶殺人,頂多判個侮辱屍體罪。
侮辱屍體罪,是指對屍體採取公然凌辱、貶損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為。刑法第302條規定,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拋屍人並沒有對屍體實施損毀、猥褻、肢解、鞭打或其他侮辱屍體的手段,只是因為不懂法、膽小怕事將屍體拋棄荒野,還不見得構成侮辱屍體罪,甚至教育一下就可以放人了。
這個案子中的拋屍者破壞死者面容和指紋,應該會判侮辱屍體罪。
不過這種暴斃的癮君子,自棄人棄,警方也不太重視,一般就歸到意外死亡裡。
拋屍案,能破當然好,不能破也沒太大問題。警力有限,刀要用在刀刃上,上頭也能理解。屍體在殯儀館停放一段時間,沒人認領的話將按照程式自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