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節:第三章 國君王文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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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節:第三章 國君王文化(7)
3/4 主張外族儒化
王莽以後,劉秀建立東漢政權。東漢滅亡,隨之而來的是大分裂時代,進到魏晉南北朝,該歷史長河中傑出的君王不多,一般不超過漢武帝的水平。
但是北魏的馮太后孝文帝拓跋弘,雖然出身少數民族(鮮卑族),卻在各方面推行系列有突破性的政策,促進了北方各少數民族的融合,使北方民族也轉入儒學式的封建社會,構成了中華民族以漢族為向心力的局面。
大分裂時代也是儒家文化極其削弱的時代,缺乏偉大政治家的時代。北魏的舉措,實際上為後來蒙古族、滿族融入中國文化,開了先河,也強化了中國文化能對外來一切文化兼收幷蓄的開放型機制。因此,儘管北魏是小國,歷史也不長,但其君王文化在中國文化中的價值卻很高,這也是撰寫本節的原因。
馮太后是歷史上少有的女政治家,有才幹,凡事有獨到的見解。當時國內各種矛盾日益尖銳,起義不斷。為了改革,她逼迫自己的兒子獻文帝退位,當太上皇,由孝文帝繼位。她自己以太皇太后的身份臨朝稱制,直到病死。這段時間,北魏頒行了系列社會制度。
公元484年,北魏推行俸祿制。作為少數遊牧民族,其官員的年薪來源當時都由實物取給,猶如過去氏族部落分配獵物,沒有限定官員統一的年薪標準,官員們誰凶惡誰殘暴誰得到的東西就多,給實力較強的鮮卑族官員以貪汙勒索之機。推行俸祿制後,規定各級官員的俸祿數額,此外凡貪贓一匹絹以上的要處以死刑。這對整頓吏治起到較好的作用,扭轉了日益腐敗的社會風氣。
公元485年,針對豪強地主兼併土地、破產農民依附於地主、北魏政權直接控制耕地和人口越來越少、許多荒地無人耕種、政府財政收入減少,影響社會穩定的狀況,馮太后和孝文帝決定實行均田制,促進農業的發展,緩和緊張的社會矛盾。該均田制的內容,與王莽的土地國有政策有些區別,即該均田制是相對的。
主要措施是:15歲以上的男子授給無人耕種的荒地40畝,女子20畝,不準買賣,死後交還給國家。年滿60歲,喪失耕種能力人的田產也要歸還政府。此外,男子給桑田20畝,可以傳給子孫。在不宜種桑的地方,男子給麻田10畝,女子5畝。凡有奴卑和耕牛的人,還可額外獲得土地。奴婢受田的辦法同一般農民相同,耕牛每頭受荒地30畝,每戶最多隻限4頭。各級地方官吏,在任職期間佔有特殊優惠土地,如剌史15頃,太守10頃,離任時交還國家。對豪門地主的私有土地,政府予以承認。
我們知道,王莽的均田政策觸犯了大地主的利益而失敗,馮太后和孝文帝的均田制度沒有觸及貴族們太多的利益,但是凡屬均田制便要與封建私有制度下的必然兼併現象發生矛盾,倘使當政者對此認識不清,就必然導致失敗(鮮卑族不是漢族,還沒有形成儒學政治的社會特點,所以不必先考慮意識因素)。在均田制的前提下,為鞏固改革成果,馮太后迅速採取另一項組織措施即三長制。
三長制規定:五家為一鄰,五鄰為一里,五里為一黨。鄰設鄰長,裡設里長,黨設黨長,合稱三長。三長的職責為檢查戶口,徵發徭役和兵役,徵收賦稅等。這樣一來,被大地主大貴族隱匿的農戶被查出來,北魏政府控制的農戶顯著增多,政府的財政收入好轉,改善了北方人的經濟生活。
三長制的確立,一方面保護了均田制的實施,另一方面由於這是由政府控制的社會組織結構,還起到了強化統治的作用,為孝文帝的遷都和漢化政策提供了組織保證。
公元490年,馮太后病故,孝文帝決心在改革方向上邁出更大的步子。
首先是把國都從平城遷往洛陽。因為平城地處代北(今山西大同),交通不便,附近的農業生產也較落後,不能滿足國都人口日益增加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平城為鮮卑族貴族集中的地方,頑固勢力強大,對使北魏進一步改革圖強阻力很大。孝文帝於是決定遷都中原地區政治、經濟、文化重鎮洛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