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五章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_正確認識和把握黨和法的關係

第五章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_正確認識和把握黨和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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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_正確認識和把握黨和法的關係

正確認識和把握黨和法的關係

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一個什麼關係?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明確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處在總攬全域性、協調各方的地位。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願的統一體現,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這就是黨的領導力量的體現。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高度統一的。我們就是在不折不扣貫徹著以憲法為核心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我們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就把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說清楚、說明白了,說透徹、說徹底了。我們可以將其進一步展開,作以下梳理和分析:

第一,領導關係。我們要看一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怎樣形成的、怎樣確立的。我們知道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漸淪為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面臨著兩大歷史任務,即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富裕。誰能解決和完成好這兩大歷史任務,誰就會贏得在中國的執政和領導資格,歷史和人民就會選擇誰。如果解決和完成不了這兩大歷史任務,那麼,不管它一時多麼強大、多麼有力量、多麼不可一世,歷史和人民都會否定它、拋棄它、淘汰它。這是被中國歷史發展所證明的一條鐵律。我們黨就是在這樣的奮鬥過程中被歷史和人民選擇的。我們黨自成立以來幹了三件大事。一是救國,領導人民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完成了新民主主義革命,建立了新中國。二是興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建立社會主義基本制度,進行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三是強國,實行改革開放,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前兩件大事我們已經完成,第三件大事正在做、正在向前推進,但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在中國,中國共產黨是唯一的執政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在中國,法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黨領導人民透過法定程式將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願轉化為國家的意志,成為法律。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法治的最大區別。

第二,依存關係。我們看一看中國共產黨是如何管黨治黨和治國理政的。建設法治中國,有兩件東西十分重要:一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件是中國共產黨章程。我們黨以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以憲法法律治國理政

。黨章是黨內的根本大法,是管黨治黨的總章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黨內的其他法規是以黨章為依據派生出來的,國家的其他法律法規是以憲法為根據衍生出來的。我們黨是執政黨,明確以法治作為黨執政的基本方式。那麼,如何實現二者的統一呢?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賦予黨治國理政的責任和使命。黨章則規定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以執政黨的綱領來保證憲法法律的實施。在治國理政和管黨治黨最大、最高、最權威的根據、依據上,二者實現了高度契合和高度統一。

在實踐中如何把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統一起來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要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域性、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於使黨的主張透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透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透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這“三統一”和“四善於”,既是對過去黨領導法治建設經驗的科學總結,又是對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領導作出的系統部署和提出的進一步要求。黨充分發揮總攬全域性、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援司法、帶頭守法,確保依法治國的正確政治方向。這也就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一再強調“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繫、幸福所繫,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的意義所在。

第三,遞進關係。我們看一看黨的各項具體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都是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各有各的特點,也各有各的優勢。從以往實踐經驗看,黨的政策往往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先導和指引,國家法律法規則往往是黨的政策的固定化、定型化。黨的一些決定透過政策實施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不斷總結,然後經過修訂和完善,逐步上升為國家的法律法規。實踐證明,黨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及時透過法定程式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就會使得黨的政策上升到一個較高的層面,從而實現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的有效對接和統一。我們再來看,黨紀和國法又是一個什麼關係?黨紀和國法適用的範圍、針對的物件、規範的方式、強制的手段是不同的。國法的適用範圍要廣於黨紀,針對的物件要大於黨

紀,規範的方式要硬於黨紀,強制的手段要強於黨紀。因此,從國法的形式上看,國法要高於黨紀。但是,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是由無產階級先進分子所組成,黨員比普通群眾應有較高的覺悟和素養,應有更高更嚴的要求。因此,從黨紀的內容上看,黨紀又嚴於國法。因此,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有一個遞進關係。反過來,國法與黨紀的內容,從嚴格的標準和嚴格的程度上看,又有一個倒遞進的關係。

第四,遵守關係。既然國法是對所有公民行為所劃定的行為底線,黨紀是對所有黨員的行為所立的規矩。那麼,國法對所有的公民具有強制力,黨紀對所有的黨員具有約束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範圍內的所有中國人、外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人民政府頒佈的各項法律。中國共產黨的所有黨員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黨所作出的各項紀律規定。在中國,沒有法外之地,沒有法外之民。在黨內,沒有紀律外的黨員,沒有紀律外的黨員領導幹部。任何違反了國法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違反了黨紀的黨員、黨員領導幹部都要受到黨紀的處理。既違反國法又違反黨紀的黨員、黨員領導幹部,就要既受國法的追究,又受黨紀的追究。共產黨員特別是“關鍵少數”的黨員領導幹部,不僅要嚴格遵守黨紀,還要嚴格遵守國法,並且要在遵紀守法上起模範帶頭作用。

透過以上幾個關係的梳理和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能把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對立起來、割裂開來。黨和法分屬於不同性質的問題和領域,政黨的本質是政治組織,法的本質是行為規則。分析究竟是“黨大還是法大”,要設定正確的前提和條件,否則,就會出現邏輯混亂,就會產生謬論。如果不講條件、不設前提,直接詰問“黨大還是法大”,就是一個偽命題。究其實質,是按照西方法治理論的邏輯來觀察中國問題,以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標準來衡量我國的法治制度,這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在政治上是十分有害的,很容易在一些幹部群眾當中引起思想混亂等嚴重後果。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從領導關係、依存關係看,在中國,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我國最高的政治領導力量。憲法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從這個意義上說,黨是最大的。但是,從遞進關係、遵守關係看,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領導者、組織者、推動者、倡導者,黨又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嚴格按照憲法法律治國理政。黨員領導幹部,無論職務高低、權力大小、貢獻多少,都沒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都必須牢記法律紅線不可觸、法律底線不可越,自覺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和權利、履行職責和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又是最大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