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關於生產過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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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關於生產過程的分析
這就是我們將要在考察的混亂;這種混亂必然同價值來源於它本身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假象結合在一起。這就是說,商品的不同價值組成部分,首先會在各種收入上取得獨立的形式,並且作為這樣的收入,它們不是把商品的價值作為自己的源泉,而是把各個特別的物質生產要素作為自己的源泉。它們同這些生產要素確實有關,不過不是作為價值組成部分,而是作為收入,作為某一類生產當事人即工人、資本家、土地所有者所有的價值組成部分。現在人們可以設想,這些價值組成部分不是由商品的價值分解而成,相反,由於這些組成部分結合在一起才形成了商品的價
956值,於是形成了這樣一個美妙的惡性迴圈:商品的價值來自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價值總和,而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價值,反過來又由商品的價值決定,等等。
在再生產的正常狀態下,只有一部分新追加的勞動用在不變資本的生產上,因而用在不變資本的補償上;這就是用來補償生產消費資料即收入的物質要素時用掉的不變資本的那部分。這種情況會由於這個不變部分不花費第ii部類的任何追加勞動而得到平衡。但是,這個不變資本(從已經包含第i部類和第ii部類之間的
957這種平衡的整個再生產過程來看)並不是新追加勞動的產品,儘管這個產品沒有這個不變資本就不可能生產出來——這個不變資本在再生產過程中,從物質方面來看,總是處在各種會使它遭到損失的意外和危險中。(此外,從價值方面來看,由於勞動生產力的變化,這個不變資本也可能貶值;但這種情況只與單個資本家有關。)因此,利潤的一部分,即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從而只體現新追加勞動的剩餘產品(從價值方面來看)的一部分,必須充當保險基金。在這裡,這個保險基金是不是由保險公司作為一種單獨的業務來管理,這絲毫也不會改變問題的實質。這種基金是收入中既不作為收入來消費也不一定用作積累基金的唯一部分。它是否事實上用作積累基金,或者只是用來補償再生產上的短缺,取決於偶然的情況。這也是在剩餘價值、剩餘產品、從而剩餘勞動中,除了用來積累,即用來擴大再生產過程的部分以外,甚至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消滅之後,也必須繼續存在的唯一部分。當然,這要有一個前提,就是通常由直接生產者消費的部分,不再限於它目前的最低水平。除了為那些由於年齡關係還不能參加生產或者已不能參加生產的人而從事的剩餘勞動以外,一切為養活不勞動的人而從事的勞動都會消失。如果我們想一想社會開始時的情況,那末,當時還不存在生產出來的生產資料,因此,也沒有任何會把價值加到產品中的不變資本,即在再生產按原有的規模進行時必須由產品在實物形式上並按照不變資本的價值決定的量來補償的不變資本。但是在那裡,自然界已經直接提供了生活資料,起初不需要人們去生產它們。因此,自然界也就使那些只有很少需要必須滿足的野蠻人,除了為佔有自然界已有的生活資料所花費的勞動以外,有時間把另一些自然產物變成弓箭、石刀、獨木舟之類的生產資料,而不是
958利用還不存在的生產資料來進行新的生產。野蠻人的這個過程,單從物質方面來看,完全相當於剩餘勞動再轉化為新資本的過程。在積累過程中,剩餘勞動的這種產品轉化為資本的現象還會不斷髮生;而一切新資本都來自利潤、地租或收入的其他形式,即來自剩餘勞動這一事實,會使人產生一種錯誤的觀念,好象商品的全部價值都來自收入。相反,更仔細地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到,由利潤到資本的再轉化倒是表明瞭如下事實:不斷地以收入形式表現出來的追加勞動,並非用來維持或再生產舊的資本價值,而是隻要它不作為收入被消費掉,就用來創造新的剩餘的資本。
全部困難來自這樣一個事實:一切新追加的勞動,只要它所創造的價值不歸結為工資,就表現為利潤,——利潤在這裡被理解為剩餘價值的一般形式,——也就是說,表現為不要資本家花費任何東西,因而也無須用來為資本家補償任何預付的東西、補償任何資本的那種價值。因此,這個價值存在於可供支配的追加財富的形式上,總之,從單個資本家來看,存在於他的收入的形式上。但是,這個新創造的價值既可以用於生產消費,也可以用於個人消費,既可以作為資本來用,也可以作為收入來用。按照它的實物形式來說,它的一部分必須用於生產消費。因此很明顯,年追加勞動既創造資本,也創造收入;這一點也表現在積累過程上。但是,用來創造新資本的那部分勞動力(因而,同野蠻人的那部分不是用來獲取食物,而是用來製造獲取食物的工具的工作日相似),是看不出來的,因為剩餘勞動的全部產品首先表現為利潤的形式;而這個規定實際上同這個剩餘產品本身毫無關係,而只是涉及資本家同他裝進腰包的剩餘價值的私自關係。工人創造的剩餘價值實際上要分為收入和資本,也就是說,分為消費資料和追加的生產資料。但
959是,上年留下來的舊的不變資本(把已經受到損失、因而已經相應破壞的部分撇開不說,也就是單就舊資本無須再生產而言,——再生產過程遭到的上述破壞是屬於保險的專案),從價值方面來看,並不是由新追加的勞動再生產的。
我們還看到,新追加勞動的一部分總是被吸收來再生產和補償已經消費掉的不變資本,儘管這種新追加的勞動只是分解為各種收入,即工資、利潤和地租。但在這裡有兩點被忽視了:1.這個勞動的產品有一部分價值並不是這個新追加勞動的產品,而是已有的並且已經消費掉的不變資本;因此,代表這個價值部分的產品部分,也不轉化為收入,而是以實物形式補償這個不變資本的生產資料;2.真正代表這個新追加勞動的價值部分,不是在實物形式上作為收入被消費,而是在另一個部門內補償不變資本,在那裡,不變資本被轉化成了可以作為收入來消費的實物形式,但是這個實物形式也不完全是新追加勞動的產品。
當再生產按原有規模進行時,每一個已經消費掉的不變資本要素,都必須在實物形式上得到相應種類的新物品的補償,即使不是同樣數量和形式的新物品,至少也是同樣效率的新物品。如果勞動生產力不變,那末,這種實物形式的補償,就包含著不變資本在它的舊形式上具有的那個價值的補償。但是,如果勞動生產力提高了,以致同一物質要素可以用較少的勞動再生產出來,那末,產品價值的一個較小的部分,就能夠在實物形式上全部補償不變部分。這時,餘下的部分就可以用來形成新的追加資本,或者可以使較大部分的產品採取消費資料的形式,或者使剩餘勞動減少。相反,如果勞動生產力降低了,那末,較大部分的產品必須用來補償舊的資本;剩餘產品就會減少。
由利潤,或一般說來,由剩餘價值的任何形式再轉化為資本的事實——我們撇開歷史規定的經濟形式不說,只把這種轉化看作新生產資料的單純形成——表明:勞動者除了要用勞動來獲得直接生活資料以外,還要用勞動來生產生產資料的狀況始終會存在。利潤轉化為資本,無非就是把一部分剩餘勞動用來形成新的追加的生產資料。而這一過程會以利潤轉化為資本的形式出現,無非就是說,支配著這種剩餘勞動的不是工人,而是資本家。至於這種剩餘勞動必須首先經過一個表現為收入(而例如在野蠻人那裡,它卻表現為直接用來生產生產資料的剩餘勞動)的階段,那也只是說,這種勞動或它的產品,要由非勞動者佔有。但是,實際上轉化為資本的東西,不是利潤本身。剩餘價值轉化為資本,只是表明剩餘價值和剩餘產品不是被資本家當作收入用在個人消費上。實際上這樣轉化的東西,是價值,是物化勞動,是直接體現這個價值的產品,或者是這個價值先轉化為貨幣、然後交換來的產品。即使是利潤再轉化為資本,剩餘價值的這個特定形式,利潤,也不是這個新資本的源泉。這時,剩餘價值只是從一種形式轉化為另一種形式。但是,使它變為資本的,並不是這種形式轉化。現在作為資本來執行職能的,是商品及其價值。但是,對商品價值沒有進行支付這一點,——只是由於這一點,這個價值才成為剩餘價值,——同勞動的物化,同價值本身毫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