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關於生產過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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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關於生產過程的分析
我們在以下的研究中可以把生產價格和價值的區別撇開不說,因為象在這裡所作的那樣,當我們考察勞動的全部年產品的價值,也就是考察社會總資本的產品的價值時,這種區別就不存在了。
利潤(企業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不外是商品剩餘價值的各個特殊部分所採取的獨特形式。剩餘價值的大小,是剩餘價值可以分割成的各個部分的總和的界限。因此,平均利潤加上地租就等於剩餘價值。商品中包含的一部分剩餘勞動,從而一部分剩餘價值,有可能不直接加入平均利潤的平均化過程;這時,商品價值的一部分就根本不會在商品的價格中表現出來。不過,第一,這種情況將會由於下述事實得到補償:或者是在低於價值出售的商品形成不變資本的要素時,利潤率會提高,或者是在低於價值出售的商品作為個人消費品加入作為收入來消費的那部分價值時,利潤和地租會表現為更多的產品。第二,這種情況在平均運動中會抵銷。無論如何,即使商品價格中沒有表現出來的一部分剩餘價值在形成價格時消失了,平均利潤加上地租的總和在其正常形式上決不會大於全部剩餘價值,雖然會小於全部剩餘價值。它的正常形式是以與勞動力的價值相適應的工資為前提的。甚至壟斷地
941租,只要它不是對工資的扣除,因而不形成任何特殊的範疇,它就必然間接地總是剩餘價值的一部分;雖然它不象級差地租那樣,是包含地租的那種商品本身的價格超過商品本身的生產費用的餘額;也不象絕對地租那樣,是包含地租的那種商品本身的剩餘價值超過商品本身的按平均利潤計算的剩餘價值部分的餘額,但畢竟是同這種具有壟斷價格的商品進行交換的其他商品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平均利潤加上地租的總和,決不會大於分成這兩部分而在這種分割以前就已存在的量。因此,不管商品的全部剩餘價值,即商品中包含的全部剩餘勞動,是否都在商品的價格中得到實現,這對我們的研究來說是沒有關係的。由於勞動生產力的不斷變動,生產某個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的量也會不斷變動,在這種情況下,有一部分商品總是要在不正常的條件下生產出來,總是要低於自己的個別價值出售,單是由於這一原因,剩餘勞動就已經不會全部實現。但無論如何,利潤加上地租等於全部已實現的剩餘價值(剩餘勞動),而對我們這裡的研究來說,已實現的剩餘價值可以看作同全部剩餘價值相等;因為利潤和地租就是已實現的剩餘價值,總的說來,也就是加入商品價格的剩餘價值,因而實際上也就是形成這個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的全部剩餘價值。
另一方面,工資,即收入的第三個獨特形式,總是等於資本的可變組成部分,即不是用於勞動資料,而是用來購買活勞動力,用來支付工人的報酬的組成部分。(靠人們花費收入來得到報酬的那種勞動,是從工資、利潤或地租中得到報酬的,因而它不形成它作為報酬得到的那些商品的價值部分。因此,在分析商品價值及其分割成的各個組成部分時,這種勞動可以不必考察。)這是工人的總工作日中用來再生產可變資本價值,從而再生產勞動價格的那
942部分工作日的物化,是工人用來再生產他自己的勞動力的價值或他的勞動的價格的那部分商品價值。工人的總工作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工人為了再生產他自己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所必須完成的勞動量;這是他的總勞動中的有酬部分,是他的勞動中為維持他自己和再生產他自己所必要的部分。工作日中整個其餘的部分,是工人在他的工資價值中實現的勞動以外完成的全部超額勞動量,這是剩餘勞動,是無酬勞動,表現為他的全部商品生產得到的剩餘價值(因而表現為超額的商品量);這個剩餘價值又分為幾個名稱不同的部分,分為利潤(企業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
可見,商品總價值中代表工人在一天或一年內所追加的總勞動的那部分,即年產品中由這個勞動所創造的總價值,分為工資價值、利潤和地租。因為,這個總勞動分為必要勞動和無酬的剩餘勞動,工人透過必要勞動創造出作為報酬支付給自己的產品價值部分即工資,透過無酬的剩餘勞動創造出代表剩餘價值的產品價值部分,而這一部分後來又分為利潤和地租。除了這個勞動之外,工人沒有完成任何勞動;除了這個採取工資、利潤、地租形式的產品總價值之外,工人沒有創造任何價值。年產品中體現工人在一年內新追加的勞動的那個價值,等於工資(或可變資本的價值)加上剩餘價值,這個剩餘價值又分為利潤和地租的形式。
因此,年產品的總價值中由工人在一年內創造的那部分價值,表現為三種收入的年價值總額,也就是表現為工資價值、利潤和地租。因此很明顯,在一年所創造的產品價值中沒有再生產出不變資本部分的價值,因為工資只等於生產中預付的可變資本部分的價值,地租和利潤只等於剩餘價值,即超過預付資本的總價值(等於不變資本的價值加上可變資本的價值)而生產的價值餘額。
轉化為利潤和地租形式的剩餘價值,有一部分不是作為收入來消費,而是被用於積累,這種情況與我們這裡要解決的困難完全沒有關係。其中作為積累基金積蓄下來的部分,是用來形成新的追加資本,而不是用來補償舊的資本,——既不補償舊資本中投在勞動力上面的組成部分,也不補償舊資本中投在勞動資料上面的組成部分。因此,在這裡為了簡便起見,我們可以假定,收入全部用於個人消費。困難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在各種收入(工資、利潤、地租)所消費的年產品的價值中,包含一個等於加入年產品的不變資本部分的價值部分。年產品,除了包含分解為工資的價值部分和分解為利潤和地租的價值部分以外,還包含這樣一個價值部分。因此,年產品的價值=工資+利潤+地租+c(代表不變價值部分)。只同工資+利潤+地租相等的一年內生產的價值,怎麼能夠買到一個價值等於(工資+利潤+地租)+c的產品呢?一年內生產的價值,怎麼能夠買到一個比這個價值本身有更大價值的產品呢?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把不變資本中沒有加入產品的部分,因而在商品的年生產之後仍然繼續存在,但是價值已經減少的部分撇開不說,也就是,如果我們把那個曾被使用但是沒有消費掉的固定資本暫時撇開不說,那末,預付資本中以原料和輔助材料形式存在的不變部分,就會完全加入新產品,勞動資料的一部分會完全消費掉,而另一部分只是部分地消費掉,因此,它的價值只有一部分會在生產中消費掉。所有這些在生產中消費掉的不變資本部分,都必須在實物形式上得到補償。假定其他一切條件不變,特別是勞動生產力不變,它就要花費同以前一樣多的勞動量來得到補償,也就是說,必須用一個相等的價值來得到補償。如果不是這樣,再生產本身就不能按原有的規模進行。但是,誰應當去完成這種勞動,
944又是誰完成這種勞動的呢?
關於第一個困難:誰應當支付產品中包含的不變價值部分,並且用什麼來支付?這裡的前提是,在生產中消費的不變資本的價值,會作為產品價值部分再現出來。這個前提和第二個困難的前提並不矛盾。因為,我們在第一卷第五章(勞動過程和價值增殖過程)已經指出:單純新勞動的追加,雖然不是再生產舊的價值,而只是給舊的價值創造一個追加額,只是創造一個追加的價值,但同時會把舊的價值儲存在產品中;這種舊價值的儲存,並不是由於創造價值的勞動,不是由於一般勞動,而是由於執行某種職能的生產勞動。因此,為了在收入即一年內創造的全部價值藉以花費的那些產品中儲存不變部分的價值,並不需要任何追加勞動。但是,為了在價值和使用價值兩方面補償過去一年已經消費的不變資本,當然需要新的追加勞動。沒有這種補償,再生產就根本不可能繼續進行。
新追加的全部勞動表現為一年內新創造的價值,而這種價值又會分解為三種收入:工資、利潤和地租。——因此,一方面,沒有留下任何多餘的社會勞動,可以用來補償已經消費的、一部分必須在實物和價值兩方面再生產出來、一部分只需要在價值方面(只就固定資本的損耗來說)再生產出來的不變資本。另一方面,每年由勞動創造出來的,分割為工資、利潤和地租形式的並以這些形式來花費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或購買年產品中除了這些收入的價值之外還必然包含的不變資本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