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37章 導論六

第37章 導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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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導論六

在研究地租時,有三個妨礙我們進行分析的主要錯誤應當避免。

1.把適應於社會生產過程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地租形式混同起來。

不論地租有什麼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型別有一個共同點:地租的佔有是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權,以某些個人對某些地塊的所有權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個人,如在亞洲、埃及等地那樣;這種土地所有權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對直接生產者人格的所有權的附屬品,如在奴隸制度或農奴制度下那樣;它又可以是非生產者對自然的單純私

714有權,是單純的土地所有權;最後,它還可以是這樣一種對土地的關係,這種關係,就象在殖民地移民和小農土地所有者的場合那樣,在勞動孤立進行和勞動的社會性不發展的情況下,直接表現為直接生產者對一定土地的產品的佔有和生產。

不同地租形式的這種共同性——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即不同的人藉以獨佔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虛構在經濟上的實現,——使人們忽略了其中的區別。

2.一切地租都是剩餘價值,是剩餘勞動的產物。地租在它的不發達的形式即實物地租的形式上,還直接是剩餘產品。由此產生了一種錯誤看法,認為只要把一般剩餘價值和利潤的一般存在條件解釋清楚,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適應的地租,——它總是超過利潤的餘額,即超過商品價值中本身也由剩餘價值(剩餘勞動)構成的部分的餘額,——剩餘價值的這個特殊的獨特的組成部分也就解釋清楚了。這些條件是:直接生產者的勞動時間,必須超過再生產他們自己的勞動力即再生產他們本身所必需的時間。他們一般必須完成剩餘勞動。這是主觀的條件。而客觀的條件是:他們也能夠完成剩餘勞動;自然條件是,他們的可供支配的勞動時間的一部分,足以把他們自己作為生產者再生產出來和維持下去,他們的必要生活資料的生產,不會耗費他們的全部勞動力。在這裡自然的肥力是一個界限,一個出發點,一個基礎。另一方面,他們勞動的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則是另一個界限,出發點,基礎。更進一步考察就是,因為食物的生產是直接生產者的生存和一切生產的首要的條件,所以在這種生產中使用的勞動,即經濟學上最廣義的農業勞動,必須有足夠的生產率,使可供支配的勞動時間,不致全被直接生產者的食物生產佔去;也就是使農業剩餘勞動,從而農業

715剩餘產品成為可能。進一步說,社會上的一部分人用在農業上的全部勞動——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必須足以為整個社會,從而也為非農業工人生產必要的食物;也就是使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工業的人有實行這種巨大分工的可能;並且也使生產食物的農民和生產原料的農民有實行分工的可能。雖然食物直接生產者的勞動,對他們自己來說也分為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但對社會來說,它所代表的,只是生產食物所需的必要勞動。並且,不同於一個工場內部分工的整個社會內部的一切分工也是如此。這是生產特殊物品,滿足社會對特殊物品的一種特殊需要所必要的勞動。如果這種分工是按比例進行的,那末,不同類產品就按照它們的價值(後來發展為按照它們的生產價格)出售,或按照這樣一種價格出售,這種價格是由一般規律決定的這些價值或生產價格的變形。事實上價值規律所影響的不是個別商品或物品,而總是各個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獨立的社會生產領域的總產品;因此,不僅在每個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勞動時間,而且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類的商品上。這是因為條件仍然是使用價值。但是,如果說個別商品的使用價值取決於該商品是否滿足一種需要,那末,社會產品總量的使用價值就取決於這個總量是否滿足適合於社會對每種特殊產品的特定數量的需要,從而勞動是否根據這種特定數量的社會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產領域。(我們在論述資本在不同的生產領域的分配時,必須考慮到這一點。)在這裡,社會需要,即社會規模的使用價值,對於社會總勞動時間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來說,是有決定意義的。但這不過是已經在單個商品上表現出來的同一規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它的交換價值的前提,從而也是它的價值的前提。這一

716點,只有在這種比例的破壞使商品的價值,從而使其中包含的剩餘價值不能實現的時候,才會影響到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之比。例如,棉織品按比例來說生產過多了,雖然在這個棉織品總產品中只體現了一定條件下為生產這個總產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但是,總的來說,這個特殊部門消耗的社會勞動已經過多;就是說,產品的一部分已經沒有用處。因此,只有當全部產品是按必要的比例進行生產時,它們才能賣出去。社會勞動時間可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的這個數量界限,不過是整個價值規律進一步發展的表現,雖然必要勞動時間在這裡包含著另一種意義。為了滿足社會需要,只有這樣多的勞動時間才是必要的。在這裡界限是透過使用價值表現出來的。社會在一定生產條件下,只能把它的總勞動時間中這樣多的勞動時間用在這樣一種產品上。但是,剩餘勞動和剩餘價值本身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和一定的形式(利潤形式或地租形式)無關。這些條件適用於剩餘價值本身,而不管它採取什麼特殊的形式。因此它們不能說明地租。

3.正是在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中,在地租的發展中,有一點表現得特別突出,這就是: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獲得者決定的,而是由他沒有參與、和他無關的社會勞動的發展決定的。因此很容易把一切生產部門及其一切產品在商品生產基礎上,確切地說,在資本主義生產(這種生產在它的整個範圍內都是商品生產)基礎上共有的現象,當作地租的(和一般農產品的)特徵來理解。

在社會發展的程序中,地租的量(從而土地的價值)作為社會總勞動的結果而發展起來。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土地產品的市場和需求會增大;另一方面,對土地本身的直接需求也會增大,

717因為土地本身對一切可能的甚至非農業的生產部門來說,都是生產競爭的條件。確切地說,只是就真正的農業地租來說,地租以及土地價值會隨著土地產品市場的擴大,也就是隨著非農業人口的增加,隨著他們對食物和原料的需要和需求的增加而發展起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由於它的本性,使農業人口同非農業人口比起來不斷減少,因為在工業(狹義的工業)中,不變資本比可變資本的相對增加,是同可變資本的絕對增加結合在一起的,雖然可變資本相對減少了;而在農業中,經營一定土地所需的可變資本則絕對減少;因此,只有在耕種新的土地時,可變資本才會增加,但這又以非農業人口的更大增加為前提。

其實,這並不是農業及其產品所特有的現象。不如說,在商品生產及其絕對形態即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這對其他一切生產部門和產品來說都是適用的。

這些產品之所以成為商品,即成為具有交換價值,具有可以實現的、可以轉化為貨幣的交換價值的使用價值,僅僅因為有其他商品成為它們的等價物,僅僅因為有作為商品和作為價值的其他產品同它們相對立;換句話說,僅僅因為這些產品並不是作為生產者本人的直接生活資料,而是作為商品,即作為只有透過變為交換價值(貨幣),透過轉讓才變成使用價值的產品來生產的。由於社會分工,這些商品的市場日益擴大;生產勞動的分工,使它們各自的產品互相變成商品,互相成為等價物,使它們互相成為市場。這決不是農產品的特徵。

只有在商品生產的基礎上,確切地說,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地租才能作為貨幣地租發展起來,並且按照農業生產變為商品生產的程度來發展;也就是,按照和農業生產相獨立的非農業

718生產的發展程度來發展;因為農產品就是按照這個程度變成商品,變成交換價值和價值的。當商品生產,從而價值生產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發展時,剩餘價值和剩餘產品的生產也相應地發展。但隨著後者的發展,土地所有權依靠它對土地的壟斷權,也相應地越來越能攫取這個剩餘價值中一個不斷增大的部分,從而提高自己地租的價值和土地本身的價格。資本家在這個剩餘價值和剩餘產品的發展上還是一個能動的當事人。土地所有者只是坐享剩餘產品和剩餘價值中一個不斷增大的份額。這就是他所處地位的特徵;至於土地產品的價值,從而土地的價值,總是在它們的市場擴大的時候,在需求增加的時候,在和土地產品相對立的商品世界擴大的時候,換句話說,也就是在非農業的商品生產者人數和非農業的商品生產量擴大的時候,按相同的程度增加,這並不是他所處地位的特徵。但是,因為這個結果是沒有土地所有者的參與就發生的,所以在他那裡顯得特別的是:價值量,剩餘價值量以及這個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向地租的轉化,竟然取決於社會生產過程,取決於一般商品生產的發展。因此,例如達夫這樣的人,就想根據這一點來說明地租。他說,地租不取決於農產品的量,而取決於它的價值;但這個價值,又取決於非農業人口的總數和生產率。其實,這種說法也適用於任何其他產品,因為產品只有隨著構成它的等價物的其他商品系列的數量和種類的增加,才作為商品發展起來。這一點在價值的一般論述中,已經指出了。一方面,一個產品的交換能力,一般說來,取決於在它之外存在的商品的多樣性。另一方面,這個產品本身能夠作為商品來生產的數量,尤其取決於這一點。

任何生產者,不管是從事工業,還是從事農業,孤立地看,都不

719生產價值或商品。他的產品只有在一定的社會聯絡中才成為價值和商品。第一,這個產品是社會勞動的表現,從而,他自己的勞動時間也是整個社會勞動時間的一部分;第二,他的勞動的這種社會性質,透過他的產品的貨幣性質,透過他的產品的由價格決定的普遍的可交換性,表現為他的產品所固有的社會性質。

因此,如果一方面,不去說明地租,而說明剩餘價值,或者更狹隘地說明一般剩餘產品,那末,另一方面,在這裡就犯了一個錯誤,把作為商品和價值的一切產品固有的性質,說成是農產品特有的性質。這種說明,在從價值的一般規定,轉到一定的商品價值的實現時,變得更加膚淺。每一種商品都只能在流透過程中實現它的價值;它是否實現它的價值,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它的價值,這取決於當時市場的狀況。

因此,農產品發展成為價值,並且作為價值來發展的現象,也就是,它們作為商品和其他商品相對立,而非農產品作為商品和它們相對立的現象,或者說,它們作為社會勞動的特殊表現來發展的現象,並不是地租的特徵。地租的特徵是:隨著農產品發展為價值(商品)的條件和它們的價值藉以實現的條件的發展,土地所有權的權力也就發展起來,使它可以從這個不費它一點氣力就創造出來的價值中佔有一個日益增大的部分,剩餘價值中一個日益增大的部分也就轉化為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