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36章 資本主義以前的狀態

第36章 資本主義以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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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資本主義以前的狀態

我們已經知道,商人資本和生息資本是最古老的資本形式。但是,生息資本自然而然在人們的觀念中表現為真正的資本的形式。在商人資本中存在著起中介作用的活動,而不管把它說成是欺騙,是勞動,還是別的什麼東西。相反,在生息資本中,資本自行再生產的特性,即自行增殖的價值,剩餘價值的生產,卻純粹表現為一種神祕的性質。由於這一點,甚至一部分政治經濟學家,特別是在產業資本還沒有充分發展的國家,例如在法國,也堅持認為生息資本是資本的基本形式,並且把例如地租看作只是它的另一種形式,因為借貸形式在這裡也佔支配地位。這樣一來,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內部結構的認識就完全錯了,並且完全忽視了這一事實:土地和資本一樣只是借貸給資本家。當然,借貸也可以不用貨幣而用實物形式的生產資料,如機器、廠房等等,但這時,它們代表的是一定的貨幣額,至於除了支付利息外還要支付補償損耗的部分,那末,這是由於這些資本要素的使用價值即它們的獨特的實物形式而引起的。這裡決定性的事情仍然是:它們是貸給直接生產

688者,還是貸給產業資本家,在前一場合是以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還不存在、至少在進行借貸的領域內還不存在為前提,後一場合則正是以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為前提。至於把用於個人消費的房屋等等的租借也扯到這裡來,那就更不恰當,更沒有意義了。工人階級也會受到這種形式的欺詐,甚至受到的欺詐是駭人聽聞的,這是很明顯的事實;但是,工人階級也會受到供應他們生活資料的零售商人的欺詐。這是伴隨著在生產過程本身中直接進行的主要剝削的一種次要剝削。在這裡,出售和借貸之間的區別,完全是無關緊要的、形式上的區別。前面已經指出,只有那些對實際聯絡完全沒有認識的人,才會把這種區別看作是本質的區別。

高利貸和商業一樣,是剝削已有的生產方式,而不是創造這種生產方式,它是從外部和這種生產方式發生關係。高利貸力圖直接維持這種生產方式,是為了不斷重新對它進行剝削;高利貸是保守的,只會使這種生產方式處於日益悲慘的境地。生產要素越是不作為商品進入生產過程和不作為商品離開生產過程,由貨幣轉化為生產要素的行為就越是表現為個別的行為。流通在社會再生產中所起的作用越是不重要,高利貸就越是興盛。

貨幣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發展這一事實,就高利貸資本來說,意味著它以貨幣索取權的形式擁有它的一切索取權。一個國家生產的大部分越是限於實物等等,也就是,越是限於使用價值,該國的高利貸資本就越是發展。

高利貸有兩種作用:第一、總的說來,它同商人財產並列形成

689獨立的貨幣財產,第二、它把勞動條件佔為己有,也就是說,使舊勞動條件的所有者破產,因此,它對形成產業資本的前提是一個有力的槓桿。

中世紀的利息

“在中世紀,純粹是農業人口。在這種人口中和在封建統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潤也是很小的。因此,在中世紀,取締高利貸的法律是有道理的。況且,在一個農業國,一個人很少需要借錢,除非他陷入貧窮困苦的境地……亨利八世把利息限為10%,詹姆斯一世限為8%,查理二世限為6%,安女王限為5%……那時候,貸款人雖不是合法的壟斷者,卻是事實上的壟斷者,所以,必須限制他們,就象限制其他的壟斷者一樣……在我們現代,利息率是由利潤率規定的;在那個時候,利潤率卻是由利息率規定的。如果貸款人要商人負擔很高的利息率,那末,商人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商品的利潤率。這樣,大量貨幣就從買者的口袋裡轉到貸款人的口袋裡。”(吉爾巴特《銀行業的歷史和原理》第164、165頁)

“有人對我說,現在每年在每一次萊比錫博覽會上要收取10古爾登,就是說每一百收取30。有人還加上瑙堡集市,因此,每一百要收取40,是否只是這樣,我不知道。豈有此理,這樣下去怎麼得了?……現在,在萊比錫,一個有100佛羅倫的人,每年可以收取40,這等於每年吃掉一個農民或市民。如果他有1000佛羅倫,每年就會收取400,這等於每年吃掉一個騎士或一個富有的貴族。如果他有10000佛羅倫,每年就會收取4000,這等於每年吃掉一個富有的伯爵。如果他有100000佛羅倫(這是大商人必須具有的),每年就會收取40000,這等於每年吃掉一個富有的國君。如果他有1000000佛羅倫,每年就會收取400000,這等於每年吃掉一個大的國王。為此,他不必拿他的身體或商品去冒險,也不必勞動,只是坐在爐邊,烤蘋果吃。所以,一個強盜坐在家裡,可以在十年內吃掉整個世界。”(引自1540年出版的《給牧師們的諭示:講道時要反對高利貸》。《路德全集》1589年維登堡版第6冊[第312頁])

“十五年前我已經寫過反對高利貸的章,因為那時高利貸勢力已經很大,我不抱任何改善的希望。從那時起,高利貸的身價高了,它已不願被看作是醜惡、罪行或恥辱,而是讓人作為純粹的美德和榮譽來歌頌,好象它給了人民偉大的愛和基督教的服務似的。既然恥辱已經變為榮譽,醜惡已經變為美德,那還有什麼辦法呢?”(《給牧師們的諭示:講道時要反對高利貸》1540年維登堡版)

“猶太人,倫巴第人,高利貸者,吸血者,是我國最早的銀行家,是我國原始的金融業者。他們這種人簡直可以說是不顧廉恥……後來,倫敦的金匠加入了他們的行列。整個說來……我國最早的銀行家……是一夥很壞的人,他們是貪得無厭的高利貸者,是鐵石心腸的吸血鬼。”(丹·哈德卡斯耳《銀行和銀行家》1843年倫敦第2版第19、20頁)

“因此,威尼斯<設立一家銀行]的先例,很快就有人模仿;一切沿海的城市,總之,一切因獨立和商業而著名的城市,都設立了它們的最早的銀行。這些城市的船舶的往返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所以不可避免地產生給予貸款的習慣。美洲的發現和隨後同美洲進行的通商使這種習慣進一步發展了。<這是主要點。]船舶運貨,需要鉅額貸款,在古代典和希臘已經是這樣了。1308年,漢薩城市布魯治已經有一個保險公司。”(馬·奧日埃《論公共信用》1842年巴黎版第202、203頁)

在十七世紀最後三十多年,在現代信用制度發展以前,對地主,一般說來,也就是對尋歡作樂的富人放債,甚至在英國也很盛行。關於這一點,從達德利·諾思(他不僅是一個第一流的英國商人,而且也是當時最著名的理論經濟學家之一)的著作中也可以看到:

“我國為生息而放的債款,其中甚至不到十分之一是借給商人營業用的,絕大部分是被借去買奢侈品以及供那種人花費,這種人雖然是大地主,但他們從地產所得到的還不夠他們揮霍;他們不好意思把地產賣掉,所以寧可把地產作為抵押。”(《貿易論》1691年倫敦版第6、7頁)

十八世紀的波蘭:

“華沙進行大量匯兌業務,但其主要基礎和目的是該市銀行家放高利貸。這種銀行家為了要弄到貨幣,使他們能以8%或8%以上的利息率借給大肆揮霍的貴族,他們在外國尋找並且找到了一種空頭匯票信用,也就是說,一種不以任何商品交易為基礎的信用。外國的受票人在這種空頭匯票產生的匯款還有希望到來時,只好承兌這種匯票。但是,由於達培爾和其他很有名望的華沙銀行家的破產,他們付出了很高的代價。”(約·格·畢希《論商業的各種業務的理論和實踐》1808年漢堡第3版第2卷第232、233頁)

教會由禁止利息得到的好處

“教會禁止收取利息;但不禁止在應付急需時出賣財產;也不禁止在一定期間內,在借款歸還以前,把財產押給貸款人,伎貸款人在佔有期間能夠作為貸款的補償使用這種財產……教會本身或教會所屬各團體和神會,由此得到了很大的好處,特別是在十字軍遠征時代。這就使國民財富的很大一部分由所謂‘死手’佔有,這尤其是由於如下的原因:猶太人不能用這種方法放高利貸,因為佔有這樣固定的抵押品是無法掩蓋的……不禁止利息,教會和修道院就不可能那麼富裕。”(同上,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