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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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
(第5140號)“這不仍然是對倫敦貨幣市場的需求的一部分嗎?——毫無疑問;這是貨幣市場和英格蘭銀行的主要業務。英格蘭銀行和我們一樣樂於得到這種匯票,它知道這是很好的投資。”——(第5141號)“是不是出口業越發展,對貨幣市場的需求就越增加?——隨著國家繁榮的增進,我們<查普曼之流]也得到好處。”——(第5142號)“所以,如果這些不同的投資範圍突然擴大,自然的結果就是利息率的提高?——這是毫無疑問的。”
(第5143號)查普曼“不很瞭解,在我們的出口額十分巨大的時候,金對我們竟會有這麼大的用處”。
(第5144號)尊敬的威爾遜問道:
“我們在我們的出口上提供的信用,是不是可能比我們在我們的進口上得到的信用多?——我自己對這一點是有所懷疑的。如果有人憑他運往印度的曼徹斯特商品來要求承兌,您是不能以少於十個月的期限給他承兌的。在印度對我們支付以前的一些時候,我們必須並且確實要為美國的棉花而對美國支付。但是這件事的影響究竟如何,研究起來,卻是一個頗為微妙的問題。”——(第5145號)“如果我們象去年一樣增加工業品的出口2000萬鎊,那末,我們必須事先就大大增加原料的進口<這已經表明,出口過剩和進口過剩,生產過剩和貿易過剩是一回事],以便生產這個增加的商品量嗎?——這是沒有疑問的。”[第5146號]“我們必然要支付一個很大的差額;這就是說,在這個時期內,對我們來說一定是逆差,但久而久之,對美國的匯兌率就會對我們有利,並且較長時期以來,我們已經從美國得到了鉅額貴金屬的輸入。”
(第5148號)威爾遜問那位高利貸大王查普曼,他是否認為他的高額利息是大繁榮和高額利潤的標誌。查普曼對這個獻媚者的天真顯然大吃一驚,他當然認為是這種標誌,但十分坦白地加上一句保留的話:
“有些人別無他法;他們要還債,他們必須償付,不管有沒有利潤;不過,只要它“高利息率”持續下去,它就會標誌著繁榮。”
他們兩人都忘記了,高利息率也可以標誌著象1857年那樣的情況:到處奔波的信用騎士使國家陷於不安。他們能夠支付高額利息,因為他們是從別人的錢袋掏出錢來支付的(而這樣一來,他們就促使決定對一切人適用的利息率),並在此期間,靠預期中的利潤,過著闊綽的生活。同時,正是這件事情能夠給工廠主等提供實際上極為有利的營業。迴流由於這種借貸制度而成為完全不可靠了。這件事還說明了下述情況,這些情況對英格蘭銀行來說,是用不著加以說明的,因為在利息率高的時候,它會按比別人較低的利息率來貼現。
(第5156號)查普曼說:“我儘可以說,我們的貼現額,在我們這樣長期具有高利息率的現在,達到了最大限度。”
(查普曼是在1857年7月21日,崩潰之前幾個月說這句話的。)
(第5157號)“1852年<那時利息很低]貼現額遠不是這麼大。”
因為那時候營業實際上正常得多。
(第5159號)“如果市場上貨幣顯著過多……而銀行貼現率又低,匯票就會減少……1852年我們處於一種完全不同的局面。當時我國的出口和進口,同今天相比,簡直等於沒有。”——(第5161號)“在貼現率這樣高的情況下,我們的貼現業務同1854年一樣多<當時利息為5——51/2%]。”
查普曼的證詞中,最可笑的是,這夥人實際上把公眾的錢看作自己的財產,並且相信他們有權把他們所貼現的匯票隨時換成現款。提問和回答都極為天真。立法有責任讓這些已經有大公司承兌的匯票可以隨時換成現款,讓英格蘭銀行在任何情況下都為匯票經紀人進一步再貼現。但是,1857年,三個這樣的匯票經紀人破產了,他們負債大約800萬鎊,而他們自己的資本,同這種債務606相比,簡直微不足道。
(第5177號)“您是想說,照您的意思,它們<貝林或勞埃德承兌的匯票]應該能夠強制貼現,就象現在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可以強制換成金嗎?——我認為,如果這些匯票不能貼現,那是一件非常令人遺憾的事情;如果一個人因為他持有的斯密——佩思公司或瓊斯·勞埃德公司承兌的匯票不能貼現,以致不得不停止支付,那是一種極為特殊的情況。”——(第5178號)“貝林公司的承兌,不就是匯票到期就必須支付一定數額貨幣的義務嗎?——一點不錯;但是貝林公司在承擔這種義務時,象任何一個承擔這種義務的商人一樣,做夢也沒有想到,它將必須用索維林去兌付這張匯票;它認為,它將在票據交換所兌付這張匯票。”——(第5180號)“那末,您的意思是不是說,必須設計出某種機構,以便公眾由於有人必須為匯票貼現而有權在匯票到期之前得到貨幣?——不是這樣;不是從承兌人的立場說的。但是,如果您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我們不應該有商業匯票貼現的可能,那末,我們就必然使事情全部改觀。”——(第5182號)“因此,您是認為,它(商業匯票)必須能換成貨幣,正如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必須能換成金?——在一定情況下,確實應當這樣。”——(第5184號)“因此,您是認為,必須這樣制定通貨制度,使那種確實穩當可靠的商業匯票可以象銀行券一樣容易隨時換成貨幣?——我是這麼想。”——(第5185號)“您是不是認為,英格蘭銀行或任何其他人,應由法律強制來兌換這種匯票呢?——我的意思是說,在制定管理通貨的法律時,我們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那種穩當可靠的國內商業匯票不能兌現的可能。”
這就是說,商業匯票可以象銀行券一樣兌現。
(第5190號)“我國的貨幣經營者事實上只代表公眾。”——查普曼先生後來在審理戴維遜案件的巡回法庭上就是這樣說的。見《金融大騙案》。
(第5196號)“每季<付息的時候]……我們都絕對必須向英格蘭銀行求助。你們因預備付息而從流通中取出600萬鎊或700萬鎊的國家收入時,必然有人在這個期間把這個金額提供出來。”
(可見,在這種場合,問題在於貨幣的供給,而不是資本或借貸資本的供給。)
(第5169號)“每一個熟悉我國商業界情況的人都必定知道,當我們處在國庫券不能出售,東印度公司的債券完全無用,最好的商業匯票也不能貼現這樣的情況時,就必然會在這樣一種人中間引起很大的不安,他們的營業使他們一遇到要求,就必須立即用國內通用的流通手段來支付,而這就是一切銀行家的處境。其結果是,每個人都要有加倍的準備金。如果500左右的地方銀行家每人都囑咐他的倫敦代理人匯寄5000鎊銀行券,您想一想,這在全國會發生什麼樣的影響。甚至在我們十分荒謬地把這樣小的金額當作平均數的時候,我們也要從流通中提出250萬鎊。那又怎樣去補充呢?”
另一方面,擁有貨幣的私人資本家等等,不管利息多大,都不願貸出貨幣,因為他們象查普曼那樣說:
(第5195號)“我們寧可完全不要利息,也不願擔心在我們需要貨幣時不能把貨幣收回。”
(第5173號)“我們的制度是這樣:我們有3億鎊債務,這筆債務可能在一個指定的日期被要求用國內通用的鑄幣償付;而國內的這些鑄幣,即使全部用來還債,也不過等於2300萬鎊或差不多這樣大的一個數目;這不是隨時都會使我們陷入**的一種狀況嗎?”
因此,在危機中,信用主義會突然轉變成貨幣主義。
把危機時期的國內恐慌撇開不說,我們說到貨幣量,總只是指金屬即世界貨幣。查普曼卻恰好把這排除在外;他只提到2300萬鎊銀行券。
同一個查普曼還說:
(第5218號)“貨幣市場紊亂“1847年4月以及後來的10月”的最初原因,無疑是由於當年異乎尋常的大量進口需要大量貨幣來調節匯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