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銀行資本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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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銀行資本的組成部分
亞·斯密關於一般借貸所說的話,也適用於存款;因為存款只是公眾給予銀行家的貸款的特別名稱。同一些貨幣可以充當不知多少次存款的工具。
“無可爭辯的事實是,今天你在a那裡存入的1000鎊,明天又會付出,在b那裡存入。後天又由b付出,在c那裡存入,依此類推,以至無窮。這樣,同一個1000鎊貨幣可以透過一系列的轉手,成倍地增長為一個絕對無法確定的存款總額。因此,聯合王國全部存款的9/10,除了記在銀行家的賬簿上,由他們進行結算外,很可能根本不存在。……例如蘇格蘭的情形就是這樣,在那裡,貨幣流通額從來不超過300萬鎊,但存款卻有2700萬鎊。如果不發生向銀行提取存款的風潮,只要同一個1000鎊反覆流回,就能夠同樣容易地抵銷一個同樣無法確定的金額。因為同一個1000鎊今天由某人用來抵銷他對某個零售商人的債務,明天由這個零售商人用來抵銷他對某批發商人的債務,後天由這個批發商人用來抵銷他對銀行的債務,依此類推,以至無窮;所以,同一個1000鎊可以從一個人手裡轉到另一個人手裡,從一家銀行轉到另一家銀行,抵銷任何一個可以想象的存款額。”(《通貨論》第62、63頁)
正如在這種信用制度下一切東西都會增加一倍和兩倍,以至變為純粹幻想的怪物一樣,人們以為終究可以從裡面抓到一點實535在東西的“準備金”也是如此。
讓我們再一次聽聽英格蘭銀行總裁莫利斯先生是怎麼說的:
“私人銀行的準備金,以存款形式存放在英格蘭銀行手裡。金流出的影響首先好象只涉及英格蘭銀行;但它會同樣對其他銀行的準備金發生影響,因為這也是它們存放在我們銀行裡的準備金的一部分的流出。它還會對一切地方銀行的準備金發生同樣的影響。”(《商業危機》1847——1848年[第3639、3642號])
可見,這些準備金最後實際上會併入英格蘭銀行的準備金。(“此後,這種情況發展到什麼程度,我們可以用1892年11月倫敦十五家最大銀行的銀行準備金公報(引自1892年12月15日《每日新聞》)來證明:
在這大約2800萬鎊的準備金中,至少有2500萬鎊存入英格蘭銀行,至多隻有300萬鎊現金存放在這十五家銀行自己的保險箱內。但英格蘭銀行銀行部的現金準備,在1892年同一個11月內,一直不滿1600萬鎊!——弗·恩·”)536但是,這種準備金也有雙重存在。英格蘭銀行銀行部的準備金,等於該行有權發行的銀行券超過流通中的銀行券的數額。該行銀行券的法定最高限額=1400萬鎊(發行這個數額,不需要有金屬準備;這個數額大約等於國家對該行所負的債務),加上該行的貴金屬儲備額。因此如果貴金屬的儲備額=1400萬鎊,該行就可以發行銀行券2800萬鎊。而如果其中有2000萬鎊在流通,銀行部的準備金就=800萬鎊。這時,這800萬鎊銀行券按照法律就是該行可以支配的銀行家資本,同時又是該行接受存款的準備金。如果現在金的流出使該行的金屬儲備額減少600萬鎊,——因而必須銷燬同樣數額的銀行券,——那末銀行部的準備金也就會由800萬磅減少到200萬鎊。一方面,該行將會大大提高它的利息率;另一方面,那些在該行擁有存款的銀行以及其他存款人將會發現,作為他們自己在該行存款的保證的準備金已經大大減少。1857年,如果英格蘭銀行沒有得到暫停執行1844年銀行法的“政府指令”(“1844年銀行法的暫停執行,使英格蘭銀行可以發行任何數量的銀行券,而不顧它手中有多少金準備可以作為保證;這樣,使它可以創造任何數量的紙票形式的虛擬貨幣資本,從而用來借給各個銀行和各個匯票經紀人,並且透過他們,借給商業界。——[弗·恩·]”),倫敦四家最大的股份銀行就要強行提取它們的存款,從而使銀行部破產。因此,儘管發行部還有好幾百萬鎊(例如1847年有800萬鎊)作為流通的銀行券兌現的保證,銀行部還是會象1847年一樣垮臺。不過,銀行券兌現的這種保證也是幻想的。
“銀行家自己不直接需用的存款的大部分,都轉到‘bill——brokers’<按字面是匯票經紀人,事實上是半個銀行家]手裡,而後者作為借款的保證交給銀行家的,是他們已經為倫敦或其他地方的人貼現的商業票據。這種匯票經紀537人對銀行家負責償還這種隨時可以提取的存款;這種交易的數額非常巨大,連現任“英格蘭”銀行總裁尼夫先生在作證時也說:‘我們知道某個經紀人有500萬鎊,並且我們有理由認為另一個經紀人有800萬到1000萬鎊;一個有400萬鎊,另一個有350萬鎊,第三個有800萬鎊以上。我這裡說的是掌握在經紀人手裡的存款。”(《銀行法特別委員會的報告》1857——1858年第v頁第8號)
“倫敦的匯票經紀人……在進行鉅額交易時,沒有任何現金準備;他們指望陸續到期的匯票的收入,在緊急時,就指望用他們已貼現的匯票作保證向英格蘭銀行借款。”[同上,第viii頁第17號]——“1847年,倫敦有兩家匯票經紀人公司停止支付,後來又恢復營業。1857年它們再一次停止支付。其中一家在1847年的負債額約計為2683000鎊,而資本為180000鎊;1857年的負債額為5300000鎊,而資本也許不超過1847年的四分之一。另一家的負債額兩次都在300萬到400萬之間,而資本卻不超過45000鎊。”(同上,第xxi頁第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