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利潤的分割利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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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利潤的分割利息率
ii.信用制度發展了,以銀行家為媒介,產業家和商人對社會各階級一切貨幣儲蓄的支配能力也跟著不斷增大,並且這些儲蓄也不斷集中起來,達到能夠起貨幣資本作用的數量,這些事實,都必然會起壓低利息率的作用。關於這一點,我們以後還要詳細說明。
關於利息率的決定,拉姆賽說,利息率
“部分地取決於總利潤率,部分地取決於總利潤分為利息和企業主收入(profits_of_enterprise)的比例。這個比例取決於資本的貸出者和借入者之間的405競爭;這種競爭受預期的總利潤率的影響,但不是完全由它調節。(因為總的來說利息率由平均利潤率決定,所隊異乎尋常的欺詐行為往往和低利息率結合在一起。例如1844年夏季的鐵路欺詐就是這樣。英格蘭銀行的利息率,只是到1844年10月16日才提高到3%。)競爭所以不是完全由它調節,一方面是因為有許多人借錢並不打算用在生產上;另一方面又因為全部借貸資本的量隨著國家的財富而變化,不以總利潤的任何變化為轉移。”(拉姆賽《論財富的分配》第206、207頁)
要找出平均利息率,就必須:1.算出利息率在大工業週期中發生變動的平均數;2.算出那些資本貸出時間較長的投資部門中的利息率。
一個國家中佔統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同於不斷變動的市場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規律決定。在這個領域中,象經濟學家所說的自然利潤率和自然工資率那樣的自然利息率,是沒有的。關於這一點,馬西就已經完全正確地說過:
“在這裡唯一會產生的疑問是,在這個利潤中多大部分歸借入者,多大部分歸貸出者,才算合理;一般地說,這隻能由所有的借入者和貸出者的意見來決定;因為,在這一點上,合理還是不合理,只是雙方同意的結果。”(馬西《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1750年倫敦版第49頁)
供求平衡——假定平均利潤率已定——在這裡沒有任何意義。當我們在其他地方求助於供求平衡這個公式(在那些地方這種做法實際上也是正確的)時,它的用處是為了發現不以競爭為轉移、而是相反地決定競爭的那個基本規律(起調節作用的界限或作為界限的量);特別是為了讓那些為競爭的實際、為競爭的現象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觀念所俘虜的人,對於在競爭中表現出來的406經濟關係的內部聯絡,得到一個哪怕是很膚淺的觀念。這種方法的目的,是要從伴隨著競爭的各種變動中求得這些變動的界限。但對平均利息率來說卻不是這樣。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說明,為什麼中等的競爭條件,貸出者和借入者之間的均衡,會使貸出者得到他的資本的3%、4%、5%等等的利息率,或得到總利潤的一定的百分比部分,例如20%或50%。當競爭本身在這裡起決定作用時,這種決定本身就是偶然的,純粹經驗的,只有自命博學或想入非非的人,才會試圖把這種偶然性說成必然的東西。(例如,喬·奧普戴克在《論政治經濟學》(1851年紐約版)一書中,就完全徒勞地試圖從永恆的規律來說明5%利息率的普遍性。卡·阿倫德先生在《與壟斷精神及**相對立的合乎自然的國民經濟學》(1845年哈瑙版)一書中,說得無比天真。在那裡可以讀到這樣的話:“在財物生產的自然程序中,只有一個現象,在已經充分開發的國家,看來在一定程度內負有調節利息率的使命;那就是歐洲森林的樹木總量由於樹木的逐年增長而增加的比率。這種增長完全不以樹木的交換價值為轉移<說樹木的增長不以樹木的交換價值為轉移,這是多麼滑稽啊!],而按每一百棵增加三棵到四棵的比率來進行。因此<也就是因為,樹木的交換價值雖然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樹木的增長,但樹木的增長完全不以樹木的交換價值為轉移],不能指望它<利息率]會下降到最富有的國家的現有水平以下。”(第124、125頁)這種利息率應當稱為“原始的森林利息率”。這種利息率的發現者在這同一著作中,還曾作為“犬稅哲學家”對“我們的科學”作出貢獻[第420、421頁]。)在1857年和1858年關於銀行立法和商業危機的議會報告中,載有英格蘭銀行董事、倫敦銀行家、各地銀行家和職業理論家關於“實際產生的利息率”[《real_rate_produced》]的各種議論。再沒有比聽他們的高談闊論更有趣的事了。他們說來說去無非是老一套,例如:“付給借貸資本的價格,應隨著這種資本的供給的變化而變化”,“高利息率和低利潤率不能長期並存”,以及諸如此類的陳詞濫407調。(英格蘭銀行按照金的流入和流出來提高或降低它的貼現率,雖然它這樣做時,自然也總是考慮到公開市場上佔統治地位的貼現率。“因此,由於預料到銀行貼現率即將變動而進行的匯票貼現的投機,現在已經成為貨幣中心巨頭們的一半業務了。”([亨·羅伊]《兌換理論》第113頁))在中等利息率不僅作為平均數,而且作為現實的量存在時,習慣和法律傳統等等都和競爭本身一樣,對它的決定發生作用。在許多法律訴訟中,當需要計算利息時,就必須把中等利息率作為合法的利息率。如果有人進一步問,為什麼中等利息率的界限不能從一般規律得出來,那末答覆很簡單:由於利息的性質。利息不過是平均利潤的一部分。同一資本在這裡有雙重規定:在貸出者手中,它是作為借貸資本;在執行職能的資本家手中,它是作為產業或商業資本。但它只執行一次職能,也只生產一次利潤;在生產過程本身中,資本作為借貸資本的性質不起任何作用。這兩種有權要求享有利潤的人將怎樣分割這種利潤,是和一個股份公司的共同利潤在不同股東之間按百分比分配一樣,純粹是經驗的、屬於偶然性王國的事情。在本質上成為決定利潤率的基礎的剩餘價值和工資的分割上,勞動力和資本這兩個完全不同的要素起著決定的作用;那是兩個獨立的互相限制的可變數的函式;從它們的質的區別中產生了所生產的價值的量的分割。我們以後會知道,在剩餘價值分割為地租和利潤時,會出現同樣的情況。但在利息上,卻不會發生類似的情況。我們立即就會看到,在這裡,質的區別相反地是從同一剩餘價值部分的純粹量的分割中產生的。
根據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並沒有什麼“自然”利息率。但是,如果從一方面來說,那種和不斷變動的市場利息率不同的中等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與一般利潤率相反,不能由任何一般的規律408來確定其界限,因為這裡涉及的只是總利潤在兩個資本所有者之間以不同的名義進行的分配;那末,反過來說,利息率,不管是中等利息率還是各個特殊場合的市場利息率,都與一般利潤率的情況完全不同,表現為一致的、確定的、明確的量。(“商品的價格不斷變動;商品各有不同的用途;貨幣則可以用於任何目的。商品,甚至同類商品,性質也各不相同;現金卻總是有相同的價值或應當有相同的價值。因此,我們用利息這個詞來表示的貨幣價格,比任何其他物品的價格具有較大的固定性和一致性。”(詹·斯圖亞特《政治經濟學原理研究》法譯本1789年版第4篇第27頁))
利息率對利潤率的關係,同商品市場價格對商品價值的關係相類似。就利息率由利潤率決定來說,利息率總是由一般利潤率決定,而不是由可能在某個特殊產業部門內佔統治地位的特殊利潤率決定,更不是由某個資本家可能在某個特殊營業部門內獲得的額外利潤決定。(“不過,利潤分割的這個規則,並非對每個貸出者和借入者都適用,而是一般地說對貸出者和借入者適用……特別大的或特別小的利潤,是熟練或缺乏營業知識的報酬,同貸出者根本沒有關係,因為他們既不會由於一種情況而受到損害,也不會由於另一種情況而得到利益。我們就同一營業中單個人所說的情況,也適用於各種不同的營業;如果某一個營業部門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可以用他們借來的貨幣,獲得比本國其他的商人和製造業者所獲得的普通利潤更多的利潤,那末,這種額外利潤就屬於他們自己,儘管這種額外利潤的獲得,只需要有普通的熟練和營業知識;這種額外利潤不屬於貸給他們貨幣的貸出者……因為貸出者把貨幣貸給某個營業部門時,是不會同意利息低於一般利息率的條件的,所以,不管用他們的貨幣獲得多大的利益,他們都不應該得到更多的利息。”(馬西《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1750年倫敦版第50、51頁))因此,一般利潤率事實上會作為經驗的、既定的事實,再表現在平均利息率上,雖然後者並不是前者的純粹的或可靠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