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10章 一般利潤率透過競爭而平

第10章 一般利潤率透過競爭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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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一般利潤率透過競爭而平

如果作進一步的考察,我們就會發現,適用於單個商品的價值的條件,在這裡會作為決定這種商品總額的價值的條件再現出來;這是因為資本主義生產一開始就是大量生產,而且,甚至其他不太發達的生產方式,——至少就主要商品來說,——也是把較小量地生產出來的東西,作為共同產品(哪怕是許多零星小生產者的共同產品),而在市場上大量地集中在相對說來比較少的商人手中,由他們作為整個一個生產部門或其中一個或大或小的部分的共同產品堆積在一起並加以出售的。

在這裡順便指出,“社會需要”,也就是說,調節需求原則的東西,本質上是由不同階級的互相關係和它們各自的經濟地位決定的,因而也就是,第一是由全部剩餘價值和工資的比率決定的,第二是由剩餘價值所分成的不同部分(利潤、利息、地租、賦稅等等)的比率決定的。這裡再一次表明,在供求關係藉以發生作用的基礎得到說明以前,供求關係絕對不能說明什麼問題。

雖然商品和貨幣這二者都是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統一,但我們已經看到(第1卷第1章第3節),在買和賣的行為上,這兩個規定分別處在兩端,商品(賣者)代表使用價值,貨幣(買者)代表交換價值。商品要有使用價值,因而要滿足社會需要,這是賣的一個前提。另一個前提是,商品中包含的勞動量要代表社會必要的勞動,因而,商品的個別價值(在這裡的前提下,也就是出售價格)要同它的社會價值相一致。

讓我們把這一點應用到市場上現有的、構成某一整個部門的產品的商品總量上來。

如果我們把商品總量,首先是把一個生產部門的商品總量,當作一個商品,並且把許多同種商品的價格總額,當作一個總價格,那末問題就很容易說明了。這樣一來,關於單個商品所說的話就完全適用於市場上現有的一定生產部門的商品總量。商品的個別價值應同它的社會價值相一致這一點,現在在下面這一點上得到了實現或進一步的規定:這個商品總量包含著為生產它所必需的社會勞動,並且這個總量的價值=它的市場價值。

現在假定這些商品的很大數量是在大致相同的正常社會條件203下生產出來的,因而社會價值同時就是這個很大數量的商品由以構成的各個商品的個別價值。這時,如果這些商品中有一個較小的部分的生產條件低於這些條件,而另一個較小的部分的生產條件高於這些條件,因而一部分的個別價值大於大部分商品的中等價值,從而使屬於這兩端的商品的平均價值同屬於中間的大量商品的價值相等,那末,市場價值就會由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來決定。商品總量的價值,也就同所有單個商品合在一起——既包括那些在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也包括那些在高於或低於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的實際總和相等。在這種情況下,商品總量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即其中包含的必要勞動時間,就由中間的大量商品的價值來決定。

另一方面,假定投到市場上的該商品的總量仍舊不變,然而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不能由較好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來平衡,以致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那部分商品,無論同中間的商品相比,還是同另一端的商品相比,都構成一個相當大的量,那末,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就由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大量商品來調節。

最後,假定在高於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量,大大超過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量,甚至同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量相比也構成一個相當大的量;那末,市場價值就由在最好條件下生產的那部分商品來調節。這裡撇開市場商品過剩的情況不說,因為在那種情況下,市場價格總是由在最好條件下生產的那部分商品來調節204的;但是,我們這裡所談的,並不是和市場價值不同的市場價格,而是市場價值本身不同的規定。(因此,施托爾希和李嘉圖在地租問題上的爭論(就事情本身說是一場爭論,實際上他們彼此誰也沒有注意對方),即市場價值(在他們那裡,不如說是市場價格或生產價格)是由最不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來調節(李嘉圖),還是由最有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來調節(施托爾希),這個爭論要這樣來解決:他們兩人都有對的地方和不對的地方,不過他們兩人同樣都完全忽略了中等情況。參看柯貝特關於價格由最好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來調節的那些情況。——“這並不是說,他<李嘉圖]主張,如果兩類不同商品中分別取出的兩件商品,例如,一頂帽子和一雙鞋,是由等量勞動生產的,那末,這兩件商品就能互相交換。這裡所說的‘商品’,應該理解為‘一類商品’,而不是單獨一頂帽子,一雙鞋等等。英國生產所有帽子的全部勞動,為此必須看作是分配在所有帽子上面的。在我看來,這一點從一開始以及在這個學說的一般闡述中都沒有表示出來。”(《評政治經濟學上若干用語的爭論》1821年倫敦版第53、54頁))

事實上,嚴格地說(當然,實際上只是接近如此,而且還會有千變萬化),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中等價值調節的商品總量的市場價值,等於它們的個別價值的總和;儘管這個價值,對兩端生產的商品來說,表現為一種強加於它們的平均價值。這樣,在最壞的一端生產的人,必然低於個別價值出售他們的商品;在最好的一端生產的人,必然高於個別價值出售他們的商品。

在第二種情況下,在兩端生產的兩個個別價值量是不平衡的,而且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起了決定作用。嚴格地說,每一單個商品或商品總量的每一相應部分的平均價格或市場價值,在這裡是由那些在不同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相加而成的這個總量的總價值,以及每一單個商品從這個總價值中所分攤到的部分決定的。這樣得到的市場價值,不僅會高於有利的一端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而且會高於屬於中等部分的商品的個別價值;但它仍205然會低於不利的一端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至於它和後一種個別價值接近到什麼程度,或最後是否和它相一致,這完全要看不到的一端生產的商品量在該商品部門中具有多大規模。只要需求稍佔優勢,那末市場價格就會由在不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來調節。

最後,假定和第三種情況一樣,在有利的一端生產的商品量,不僅同另一端相比,而且同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量相比,都佔優勢,那末,市場價值就會降低到中等價值以下。於是,由兩端和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額合計得到的平均價值,就會低於中等價值;它究竟是接近還是遠離這個中等價值,這要看有利的一端所佔的相對地盤而定。如果需求小於供給,那末在有利條件下生產的那部分不管多大,都會把它的價格縮減到它的個別價值的水平,以便強行佔據一個地盤。但市場價值決不會同在最好的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這種個別價值相一致,除非供給極大地超過了需求。競爭也不會使所有人都處於同樣的生產條件。

以上抽象地敘述的市場價值的確定,在需求恰好大到足以按這樣確定的價值吸收掉全部商品的前提下,在實際市場上是透過買者之間的競爭來實現的。在這裡,我們就談到另外一點了。

第二,說商品有使用價值,無非就是說它能滿足某種社會需要。當我們只是說到單個商品時,我們可以假定,存在著對這種特定商品的需要,——它的量已經包含在它的價格中,——而用不著進一步考察這個有待滿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個生產部門的產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會需要,這個量就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了。因此,現在有必要考察一下這個社會需要的規模,即社會需要的量。

在上述關於市場價值的各個規定中,我們假定,所生產的商品的量是不變的,是已定的,只是這個總量的在不同條件下生產的各個組成部分的比例發生了變化,因此,同樣數量的商品的市場價值要按不同的方法來調節。假定這個總量就是普通的供給量,並且我們撇開所生產的商品的一部分會暫時退出市場的可能性不說。如果對這個總量的需求仍舊是普通的需求,這個商品就會按照它的市場價值出售,而不管這個市場價值是按以上研究過的三種情況中的哪一種情況來調節。這個商品量不僅滿足了一種需要,而且滿足了社會範圍內的需要。與此相反,如果這個量小於或大於對它的需求,市場價格就會偏離市場價值。第一種偏離就是:如果這個量過小,市場價值就總是由最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來調節,如果這個量過大,市場價值就總是由最好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來調節,因而市場價值是由兩端中的一端來規定的,儘管單純就不同條件下生產的各個量的比例來看,必然會得到另外的結果。如果需求和生產量之間的差額更大,市場價格也就會偏離市場價值更遠,或更高於市場價值或更低於市場價值。但是所生產的商品量和按市場價值出售的商品量之間的差額,可以由雙重原因產生。或者是這個量本身發生了變化,變得過小或過大了,從而再生產必須按照與調節現有市場價值的規模不同的另一種規模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供給發生了變化,儘管需求仍舊不變,這樣一來,就會產生相對的生產過剩或生產不足的現象。或者是再生產即供給保持不變,但需求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增加或減少了。在這裡,儘管供給的絕對量不變,但它的相對量,也就是同需要相比較或按需要來計量的量,還是發生了變化。結果是和第一種情形一樣,不過方向相反。最後:如果兩方面都發生了變化,但方向相反,或者方向相同,207但程度不同,總之,如果雙方都發生了變化,而且改變了它們之間的以前的比例,那末,最後結果就必然總是歸結為上述兩種情況中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