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一般利潤率透過競爭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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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一般利潤率透過競爭而平
因此,商品按照它們的價值或接近於它們的價值進行的交換,197比那種按照它們的生產價格進行的交換,所要求的發展階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們的生產價格進行的交換,則需要資本主義的發展達到一定的高度。
不同商品的價格不管最初用什麼方式來互相確定或調節,它們的變動總是受價值規律的支配。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如果生產商品所必需的勞動時間減少了,價格就會降低;如果增加了,價格就會提高。
因此,撇開價格和價格變動受價值規律支配不說,把商品價值看作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歷史上先於生產價格,是完全恰當的。這適用於生產資料歸勞動者所有的那種狀態;這種狀態,無論在古代世界還是近代世界,都可以在自耕農和手工業者那裡看到。這也符合我們以前所說的見解(那時,即1865年,這還只是馬克思的“見解”。今天,自從毛勒到摩爾根等人對原始公社作了廣泛的研究以來,這已經成了不容爭辯的事實了。——弗·恩·),即產品發展成為商品,是由不同共同體之間的交換,而不是由同一共同體各個成員之間的交換引起的。這一點,正象它適用於這種原始狀態一樣,也適用於後來以奴隸制和農奴制為基礎的狀態,同時也適用於手工業行會組織,那時固定在每個生產部門中的生產資料很不容易從一個部門轉移到另一個部門,因而不同生產部門的互相關係在一定限度內就好象不同的國家或不同的**共同體一樣。
要使商品互相交換的價格接近於符合它們的價值,只需要:1.不同商品的交換,不再是純粹偶然的或僅僅臨時的現象;2.就直接的商品交換來說,這些商品是雙方按照大體符合彼此需要的數量來生產的,這一點是由交換雙方在銷售時取得的經驗來確定的,因此是從連續不斷的交換行為中自然產生的結果;3.就出售來說,沒198有任何自然的或人為的壟斷能使立約雙方的一方高於價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於價值拋售。我們把偶然的壟斷看成是那種對買者或賣者來說由偶然的供求狀況所造成的壟斷。
不同生產部門的商品按照它們的價值來出售這個假定,當然只是意味著:它們的價值是它們的價格圍繞著運動的重心,而且價格的不斷漲落也是圍繞這個重心來拉平的。此外,必須始終把市場價值——下面我們就要談到它——與不同生產者所生產的個別商品的個別價值區別開來。在這些商品中,有些商品的個別價值低於市場價值(也就是說,生產這些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少於市場價值所表示的勞動時間),另外一些商品的個別價值高於市場價值。市場價值,一方面,應看作是一個部門所生產的商品的平均價值,另一方面,又應看作是在這個部門的平均條件下生產的、構成該部門的產品很大數量的那種商品的個別價值。只有在特殊的組合下,那些在最壞條件下或在最好條件下生產的商品才會調節市場價值,而這種市場價值又成為市場價格波動的中心,不過市場價格對同類商品來說是相同的。如果滿足通常的需求的,是按平均價值,也就是按兩端之間的大量商品的中等價值來供給的商品,那末,個別價值低於市場價值的商品,就會實現一個額外剩餘價值或超額利潤,而個別價值高於市場價值的商品,卻不能實現它們所包含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
說什麼在最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能夠出售,就證明這樣的商品是滿足需求所必需的,這種說法是無濟於事的。在上述假定的情況下,如果價格高於中等的市場價值,需求就會減少。在一定199的價格下,一種商品只能在市場上佔有一定的地盤;在價格發生變化時,這個地盤只有在價格的提高同商品量的減少相一致,價格的降低同商品量的增加相一致的情況下,才能保持不變。另一方面,如果需求非常強烈,以致當價格由最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來調節時也不降低,那末,這種在最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就決定市場價值。這種情況,只有在需求超過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給低於通常的供給時才可能發生。最後,如果所生產的商品的量大於這種商品按中等的市場價值可以找到銷路的量,那末,那種在最好條件下生產的商品就調節市場價值。例如,這種商品能夠完全按照或者大致按照它們的個別價值來出售,這時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那些在最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也許連它們的成本價格都不能實現,而那些按中等平均條件生產的商品,也只能實現它們所包含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這裡關於市場價值所說的,也適用於生產價格,只要把市場價值換成生產價格就行了。生產價格是在每個部門中調節的,並且是按照特殊的情況調節的。不過它本身又是一箇中心,日常的市場價格就是圍繞著這個中心來變動,並且在一定時期內圍繞這個中心來拉平的。(見李嘉圖關於生產價格由在最壞條件下經營的企業決定的論述。現代西方經濟學的關於價格的論述,則是將異常情況當成通常情況來談。)
不管價格是怎樣調節的,我們都會得到如下的結論:
1.價值規律支配著價格的運動,生產上所需要的勞動時間的減少或增加,會使生產價格降低或提高。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李嘉圖(他當然感到了,他的生產價格是同商品價值偏離的)說,他
“希望引起讀者注意的這個研究,涉及的是商品相對價值的變動的影響,而不是商品絕對價值的變動的影響”。
2.決定生產價格的平均利潤,必定總是同一定資本作為社會200總資本的一個相應部分所分到的剩餘價值量接近相等。假定一般利潤率,從而平均利潤,表現為一個貨幣價值,這個價值高於按貨幣價值計算的實際平均剩餘價值。就資本家來說,他們互相計算的利潤是10%還是15%,是沒有什麼關係的。一個百分率並不比另一個百分率代表更多的實際商品價值,因為貨幣表現上的過度是相互的。至於就工人(在這裡,假定他們得到的是正常工資,因而平均利潤的提高並不是表示工資的實際扣除,也就是說,並不是表示與資本家的正常剩餘價值完全不同的什麼東西)來說,那末,可變資本的貨幣表現的提高,必然同平均利潤的提高所引起的商品價格的提高相一致。事實上,利潤率和平均利潤這樣普遍地在名義上提高到超過實際的剩餘價值和全部預付資本的比率,不能不引起工資的提高,以及引起形成不變資本的那些商品價格的提高。如果降低,情況就會相反。既然商品的總價值調節總剩餘價值,而總剩餘價值又調節平均利潤從而一般利潤率的水平,——這是一般的規律,也就是支配各種變動的規律,——那末,價值規律就調節生產價格。
競爭首先在一個部門內實現的,是使商品的各種不同的個別價值形成一個相同的市場價值和市場價格。但只有不同部門的資本的競爭,才能形成那種使不同部門之間的利潤率平均化的生產價格。這後一過程同前一過程相比,要求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到更高的水平。
要使生產部門相同、種類相同、質量也接近相同的商品按照它們的價值出售,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不同的個別價值,必須平均化為一個社會價值,即上述市場價值,為此就需要在同種商品的生產者之間有一種競爭,並且201需要有一個可供他們共同出售自己商品的市場。為了使種類相同,但各自在不同的帶有個別色彩的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市場價格,同市場價值相一致,而不是同市場價值相偏離,即既不高於也不低於市場價值,這就要求各個賣者互相施加足夠大的壓力,以便把社會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也就是社會能夠按市場價值支付的商品量提供到市場上來。如果產品量超過這種需要,商品就必然會低於它們的市場價值出售;反之,如果產品量不夠大,就是說,如果賣者之間的競爭壓力沒有大到足以迫使他們把這個商品量帶到市場上來,商品就必然會高於它們的市場價值出售。如果市場價值發生了變化,總商品量得以出售的條件也就會發生變化。如果市場價值降低了,社會需要(在這裡總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平均說來就會擴大;並且在一定限度內能夠吸收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場價值提高了,商品的社會需要就會縮減,就只能吸收較小的商品量。因此,如果供求調節著市場價格,或者確切地說,調節著市場價格同市場價值的偏離,那末另一方面,市場價值調節著供求關係,而不是顛倒過來。或者說,調節著一箇中心,供求的變動使市場價格圍繞著這個中心發生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