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序言三

序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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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三

但是實際上,這個理論不過是對馬克思的理論的一種改寫。這全部追加的價格來自什麼地方呢?來自工人的“總產品”。而且是因為“勞動”這種商品,或者用馬克思的話來說,勞動力這種商品,必須低於價格出售。因為,如果一切商品都有一種共同的屬性,即可以高於生產費用出售,如果唯獨勞動是例外,總是隻能按照生產費用出售,那末,勞動也就正是低於這個庸俗經濟學界作為常規的價格出售。由此落到資本家或資本家階級手中的額外利潤就在於下面這個事實,並且歸根到底只能是來自下面這個事實:工人在再生產他的勞動的價格的補償物以後,還要生產他沒有得到報酬的產品——剩餘產品,無酬勞動的產品,剩餘價值。勒克西斯在用語的選擇上是非常慎重的人。他從來沒有直截了當地說過,上述見解就是他的見解。如果這是他的見解,那就很清楚,我們這裡碰到的並不是一個普通的庸俗經濟學家,即象他自己所說的,在馬克思的眼中“充其量不過是一個毫無希望的白痴”的那種人;而是一個偽裝成庸俗經濟學家的馬克思主義者。由於恩格斯在這裡提到“偽裝成庸俗經濟學家的馬克思主義者”,因而,一些現代庸俗經濟學家門牆之外的俗家弟子也以此而自我標榜。問題在於什麼是“偽裝”?為什麼要“偽裝”?“偽裝”的實際後果是什麼?至於這種偽裝是有意識14的還是無意識的,那是一個我們在這裡不感興趣的心理學問題。要弄清這個問題的人不妨研究一下,象勒克西斯這樣一個無疑很聰明伶俐的人,怎麼竟然一時也會替複本位制這種荒謬的主張辯護。

第一個真正試圖回答問題的人,是康拉德·施米特博士,見他的著作《在馬克思的價值規律基礎上的平均利潤率》(狄茨出版社1889年斯圖加特版)。施米特試圖把形成市場價格的細節既同價值規律又同平均利潤率協調起來。產業資本家從他的產品中首先得到他的預付資本的補償物,然後又得到他沒有支付任何報酬的剩餘產品。但是,要得到這個剩餘產品,他必須把他的資本預付到生產中;也就是說,他必須使用一定量的物化勞動,才能佔有這個剩餘產品。因此,對資本家來說,他的這種預付資本就是他為了獲得這個剩餘產品而付出的社會必要的物化勞動的量。這一點也適用於其他每個產業資本家。因為按照價值規律,產品是按照生產產品的社會必要勞動的比例來互相交換的,並且因為對資本家來說,製造他的剩餘產品的必要勞動,就是那種已經積累在他的資本中的過去勞動,所以,剩餘產品是按照生產它們所必需的資本的比例來互相交換的,而不是按照實際體現在它們裡面的勞動的比例來互相交換的。這樣,每個資本單位所應得的份額,就等於生產出來的全部剩餘價值的總和除以所使用的資本的總和。因此,相等的資本在相等的期間內會提供相等的利潤,而達到這一點的方法是,把剩餘產品的這樣計算的成本價格即平均利潤,加到那個有酬產品的成本價格上,並按照這個已經提高的價格來出售這兩個產品,即有酬產品和無酬產品。這樣,儘管施米特認為單個商品的平均價格是按照價值規律決定的,但平均利潤率還是形成了。

這種構思非常巧妙,完全是按照黑格爾的模式作出的,但是它也和多數黑格爾式的構思一樣,是不正確的。如果價值規律對平均價格也直接適用,那末,剩餘產品同有酬產品就沒有區別,二者都必須按照製造它們所需要的、已經消耗在它們上面的社會必要勞動來出售。價值規律從一開始就同那種由資本主義思想方法產生的見解相反。按照這種見解,構成資本的那種積累起來的過去勞動,不僅是一定數額的現成的價值,而且因為它作為生產和利潤形成的因素,也形成價值,所以是比它自身更大的價值的源泉(當前一些所謂曾長期研究過《資本論》的國內經濟學前輩們所提出的“新”價值理論,正是轉回到這一早已陳舊到腐朽地步的觀點。);價值規律則確認,只有活勞動才具有這種屬性。資本家期望按照自己資本的量的比例來取得相等的利潤,因而把他們預付的資本看作是他們利潤的一種成本價格,這是大家知道的。但是,如果施米特利用這個想法,藉此來把那個按平均利潤率計算的價格同價值規律協調起來,那末,他就把價值規律本身拋棄了,因為他把一種完全同價值規律相矛盾的想法,作為共同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合併到這個規律中去了。這個想法在今天的表現之一,就是有些人主張所謂的“社會”勞動創造價值。

或者是,積累的勞動和活的勞動一起形成價值。如果是這樣,價值規律就不適用了。

或者是,積累的勞動不形成價值。如果是這樣,施米特的論證就同價值規律不相容。

施米特在問題已經臨近解決的時候走上了這條岔路,因為他認為,他無論如何必須找到一個數學公式,來證明每一單個商品的平均價格是符合價值規律的。數學公式並不能表明一切,否則經濟學就只是數學的一個分支而已。不過,雖然他在這裡,在已經接近達到目的的地方,走上了歧途,他那本小冊子的其餘內容卻表明,他多少懂得從《資本論》的前兩卷中得出各種進一步的結論。在此之後,直到今天,又有誰多少懂得從《資本論》的三卷中得出各種進一步的結論呢?對於前人一直未能說明的利潤率的下降趨勢,馬克思在第三卷第三篇作16出了正確的說明,而施米特獨自發現了這種說明,這是屬於他的榮譽。他還說明了商業利潤來源於產業剩餘價值,並提出一系列關於利息和地租的論述,從而預先說出了馬克思在第三卷第四篇和第五篇中所闡述的種種問題,這也是屬於他的榮譽。

在以後的一篇章中(《新時代》1892——1893年第3期和第4期),施米特試圖用另一種方法來解決問題。這種方法可以歸結為:平均利潤率是由於競爭形成的,因為競爭使資本由利潤不足的生產部門轉移到有超額利潤的生產部門。競爭是利潤平均化的重大原因這種看法,並不是什麼新東西。但說明不了這裡存在的問題。但是,施米特試圖證明,利潤的這種平均化就是,生產過多的商品的出售價格歸結為社會按價值規律能為這種商品支付的那種價值尺度。為什麼這樣做也不能達到目的,這從馬克思在本卷所作的說明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繼施米特之後,彼·法爾曼曾嘗試解決這個問題(《康拉德年鑑》第3輯第3卷第793頁)。我不談他對馬克思的論述的其他方面所作的評論。這是出自他的誤解,即認為馬克思進行闡述的地方,就是馬克思要下的定義,並認為人們可以到馬克思的著作中去找一些不變的、現成的、永遠適用的定義。但是,不言而喻,在事物及其互相關係不是被看作固定的東西,而是被看作可變的東西的時候,它們在思想上的反映,概念,會同樣發生變化和變形;我們不能把它們限定在僵硬的定義中,而是要在它們的歷史的或邏輯的形成過程中來加以闡明。要符合經濟科學的三大邏輯!在此之後,我們就會明白,為什麼馬克思在第一卷的開頭從他作為歷史前提的簡單商品生產出發,然後從這個基礎進到資本,——為什麼他要從簡單商品出發,而不是從一個在概念上和歷史上都是派生的形式,即已經在資本主義下變形的商品出發。這一點,當然是法爾曼決不可能理解的。我們不妨17把這些以及其他一些還會引起種種異議的枝節問題撇在一邊,立即轉入問題的核心。理論告訴這位作者,在剩餘價值率已定時,剩餘價值和所使用的勞動力的數量成正比,而經驗卻告訴這位作者,在平均利潤率已定時,利潤和所使用的總資本的量成正比。法爾曼對這一點的解釋是:利潤只是一個習慣現象(他的意思是說,利潤只是屬於一定的社會形態,並且和這種社會形態同生共死);利潤的存在只同資本聯結在一起;當資本強大到足以獲得利潤的時候,由於競爭,它就只好為自己獲得一個對一切資本來說都是相等的利潤率。沒有相等的利潤率,資本主義生產就不可能存在;在這種生產形式的前提下,在利潤率已定時,每一單個資本家獲得的利潤量,只能取決於他的資本的量。另一方面,利潤是由剩餘價值即無酬勞動構成的。在這裡,在數量上取決於勞動剝削程度的剩餘價值,又怎樣轉化為在數量上取決於所需資本量的利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