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家庭稅務規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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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家庭稅務規劃1
納稅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公民所繳納的稅款是政府的重要財政收入。如果沒有公民的納稅,政府想要投資於公共建設、提供教育服務、維持社會治安乃至保衛國家安全都可能成為空談。但是具體到個人,具體到單個的家庭來說,稅繳的越多,並不一定意味著政府會給他提供更多的服務,於是很多人都會覺得納稅是一種負擔、一種壓力。因此,如何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進行合理的避稅,從而減輕自己及家庭的經濟負擔,也就成為人人都想努力達到的目標。
避稅是一門學問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作適當的財務安排或稅收策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達到減輕或解除稅負的目的。避稅具有非違法性、低風險、高收益及策劃性的特徵。在合理合法而且自己的稅前收入不降低甚至增加的情況下,儘可能的降低應繳納的稅款,不能不說避稅也是一門學問。
在許多個人投資者看來,理財無外乎是投入的錢能夠有多高的投資收益率。其實,理財絕對不僅僅是這些,專家認為,在讓財富增值的同時,如何減少支出也是一門學問。比如,目前投資國債、人民幣理財產品、投資開放式基金、信託產品、教育儲蓄和分紅類保險等6種理財產品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投資者選擇這些理財產品將不同程度提高投資收益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然而在履行繳納個人所得稅義務的同時,人們還應懂得利用各種手段提高家庭的綜合理財收益,進行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尤其是隨著收入的增加,透過稅務籌劃合理合法避稅也是有效的理財手段之一。常見的避稅方法有以下幾種:
1、補充公積金,節稅買房
劉先生每月應發的工資加獎金一般都在13000元左右。從2011年9月1日起,我國個稅起徵點調整為3500元/月,他每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3000元-個稅起徵點3500元)x稅率25%-速算扣除數1005元=1370元。這筆錢對他來說是一筆數額不小的“損失”。怎麼才能少交一些個人所得稅呢?劉先生向所在的公司申請每月多繳一些住房公積金,如此就能做到合理避稅,因為公積金裡的錢可以不交稅,等到買房需要時將一分不少地歸還其本人。
劉先生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避稅,是非常不錯的避稅選擇。因為他的這種做法可以讓自己得到好處,又不違法。我國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明確指出,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同時,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職工可以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所以說,這種避稅方法值得高薪者借鑑。
2、規避勞務報酬之稅
兼有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是一個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實際工作中,很多朋友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常常難以區分。一般來說,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種勞務服務而獲取的報酬,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不存在穩定的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工資、薪金所得則是個人在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獲取的報酬,屬於非獨立個人的勞動。
根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對於一次收入很高的,可以加成徵收,勞務報酬實際適用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顯然,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這一點居民在納稅時應注意合法利用,就能達到節稅的目的。尤其是對高收入的白領,納稅籌劃會給他們帶來更大的實惠。
如果工資、薪金比較少,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合理的;如果工資、薪金收入較高,適用的稅率已累進到比較高的水平,此時,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用以節約應納稅額;當兩項收入都較大時,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亦能節稅。具體來講,要想規避勞務報酬的納稅,可採取以下幾種方法。
(1)勞務報酬化整為零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在這種情況下,相對較少的應納稅所得額所適用的稅率就會相對較低,這樣稅款加總後,比合並繳納時的稅款要少得多。
李曉華是一位演員,曾經一次性勞務收入60000元,其間,李曉華支付交通、食宿等費用9000元。這樣,李曉華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x(1-20%)x30%-2000=12400元,李曉華取得的淨收益=60000-9000-12400=38600元。如果李曉華要求公司改變支付方式,分三次申報納稅,並由電視臺支付交通、食宿費用9000元,支付給李曉華的勞務收入由60000元降為51000元。這樣,李曉華每月應交的個人所得稅為17000x(1-20%)x20%=2720元,三個月共納稅為2720x3=8160元,李曉華獲得的淨收益為51000-8160=42840元,第二個方案比第一個方案多獲得的淨收益為42840-38600=4240元。同時,企業列支的交通、食宿費用可衝抵收入,少納企業所得稅。
(2)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收入
嚴先生是一位工程師,2004年3月從某公司取得工資類收入62500元。如果嚴先生和該公司存在穩定的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其應繳納所得稅額為:(62500-800)x35%-6375=15220(元)。如果嚴先生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則該項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62500x(1-20%)]x30%-2000=13000(元)。因此,如果嚴先生與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僱傭關係,則可以節省稅收2220元。
(3)勞務收入轉化為薪金所得
韓小姐2009年7月從某公司取得工資、薪金500元,由於單位工資太低,韓小姐同時在另一家公司找了一份兼職,獲得收入5000元。如果韓小姐與兼職單位沒有固定僱傭關係,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應該分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從原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沒有超過扣除限額,不用納稅。從兼職單位取得的勞務報酬應納稅額為:5000x(1-20%)x20%=800(元),這樣一來韓小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元。如果韓小姐與兼職單位存在固定僱傭關係,則兩項收入應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x15%-125=580(元)。顯而易見,如果韓小姐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明智的。
由上述例子可見,對個人所得中存在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的,需要認真計算,才能選擇合適的有利於合法減輕稅負的方法。
3、利用人的流動方式進行國際避稅
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把擁有住所並在該國居住一定時間以上的人員定為納稅人,像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如何避免使自己成為某一國的居民,就成了避稅的關鍵。隨著我國的對外開放的實施,國際間人員、技術和業務交流在不斷擴大,該方法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避稅方法。
樂迪嘉跨國公司總部設在美國,並在英國、法國、中國分設懷德公司、賽爾公司、雙喜公司三家子公司。懷德公司為在法國的賽爾公司提供布料,假設有1000匹布料,按懷德公司所在國的正常市場價格,成本為每匹2600元,這批布料應以每匹3000元出售給賽爾公司;再由賽爾公司加工成服裝後轉售給中國的雙喜公司,賽爾公司利潤率20%;各國稅率水平分別為:英國50%,法國60%,中國30%。樂迪嘉跨國公司為逃避一定稅收,採取了由懷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價格賣給中國的雙喜公司,再由雙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價格轉售給法國的賽爾公司,再由法國賽爾公司按價格3600元在該國市場出售。我們可以分析這樣做對各國稅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