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流通手段和資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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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流通手段和資本圖
圖克斯密博士指出的商人與商人之間的交易和商人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二者的區別是一致的。銀行家的業務,一部分是從那些不能直接運用資本的人那裡收集資本,把它分配給或轉移給能夠運用它的人。另一部分是從顧客的收入接受存款,並在顧客需要把它用於消費的時候,如數付給他們……前者是資本的流通,後者是貨幣的流通。”](圖克《對貨幣流通規律的研究》第36頁)前者是“一方面集中資本,另一方面分配資本”,後者是“為周圍地區的地方需要而調節流通”(同上,第37頁)。——金尼爾的下面這段話,更接近於正確的理解:“貨幣是用來完成兩種本質上不同的行為的。作為商人和商人之間的交換手段,它是使資本轉移的工具;也就是使一定量的貨幣形式的資本同等量的商品形式的資本相交換。但是,為支付工資而支出的貨幣和商人與消費者之間買賣上支出的貨幣,不是資本,而是收入;這是社會收入中用於日常開支的部分。這種貨幣在經常的日常開支上流通;只有這種貨幣可以在嚴格的意義上叫作流通手段(currency)。資本的貸放,完全取決於銀行或其他資本所有者的意志,——因為借款人隨時可以找到;但流通手段的總量,取決於社會需要。貨幣就是在社會需要的範圍內為日常開支的目的而流通”。(約·金尼爾《危機和通貨》1847年倫敦版[第3、4頁]))、威爾遜等人指出的通貨和資本之間的區別,——他們在指出這種區別時,把作為貨幣的流通手段,作為一般貨幣資本的流通手段和作為生息資本(英語是moneyed_capital)的流通手段之間的區別,雜亂無章地混淆在一起,——可以歸結為如下兩點。
一方面,流通手段,在它對收入的花費,對個人消費者和零售商人之間的交易起中介作用時,是作為鑄幣(貨幣)流通的。零售商人這個範疇,包括一切向消費者——與生產消費者或生產者相區別的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的商人。在這裡,貨幣是以鑄幣的職能進行流通的,雖然它不斷地補償資本。一個國家的貨幣的一定部分會不斷執行這種職能,雖然這個部分是由不斷變換的一枚一枚的鑄幣構成的。另一方面,在貨幣對資本的轉移起中介作用時,不管它是充當購買手段(流通手段)還是充當支付手段,它都是資本。所以,使它和鑄幣區別開來的,既不是它作為購買手段的職能,也不是它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因為即使在商人和商人之間,它也可以作為購買手段執行職能,只要他們彼此用現金進行購買;同時它也可以在商人和消費者之間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只要提供信貸,從而收入可以先被消費,後被支付。因此,區別在於:在第二個場合,這個貨幣不僅為一方即賣者補償資本,而且被另一方即買者作為資本來支出,來預付。因此,區別事實上是收入的貨幣形501式和資本的貨幣形式之間的區別,而不是通貨和資本之間的區別,因為貨幣的一定量部分,會作為媒介在商人之間流通,同樣也會作為媒介在消費者和商人之間流通,所以在兩種職能上,它都同樣是通貨。但是,在圖克的見解中,產生了各式各樣的混亂,這是由於:
1.混淆了職能上的規定;
2.混進了關於在兩種職能上合計需要多少流通貨幣量的問題;
3.混進了關於在兩種職能上,從而在再生產過程的兩個領域內流通的流通手段量互相保持相對比例的問題。
關於第1點:混淆職能上的規定,即分不清貨幣在一種形式上是通貨(currency),在另一種形式上是資本。只要貨幣在這種或那種職能上發揮作用,不管是實現收入還是轉移資本,它都是在買賣中或在支付中,作為購買手段或支付手段執行職能,在更廣泛的意義上說,作為流通手段執行職能。貨幣在它的支出者或接受者的計算中具有的進一步規定,即貨幣對他來說代表資本還是代表收入這個規定,絕對不會對這點有任何改變;並且這件事也從兩方面表示出來了。雖然在兩個領域內流通的貨幣屬於不同的種類,但同一貨幣,例如一張5鎊的銀行券,會由一個領域轉到另一個領域,交替完成兩種職能;單是因為零售商人只能在他從自己的買者那裡得到的鑄幣的形式上賦予他的資本以貨幣形式,這個現象就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可以假定,真正的輔幣主要是在零售商業領域內流通;零售商人要不斷用它來找零錢,並在他的顧客付款時不斷把它收回。但他也接受貨幣,即接受充當價值尺度的金屬的鑄幣,在英國就是接受金鎊甚至銀行券,例如5鎊和10鎊的小額銀行券。這種金幣和銀行券,再加上一些剩餘的輔幣,會每日或每週502由他存入他的銀行,然後根據他在銀行裡的存款開出支票來償付他所購買的東西。可是這同一些金幣和銀行券,又會不斷被作為消費者的全體公眾,直接地或者間接地(例如工廠主在支付工資時使用的零錢)作為他們的收入的貨幣形式再從銀行那裡取走,並且不斷流回到零售商人那裡,從而使這些零售商人重新實現他們的資本的一部分,但同時也使他們重新實現他們的收入的一部分。這後一種情況是重要的,可是完全被圖克忽視了。只有當貨幣作為貨幣資本來使用時,在再生產過程的開始階段(第2卷第1篇),資本價值才純粹作為資本價值而存在;這是因為在生產出來的商品中不僅包含資本,而且已經包含剩餘價值;這些商品不僅是可能的資本,而且是已經實現的資本,包含收入源泉的資本。因此,零售商人為了貨幣到他那裡的迴流而出售的東西,即他的商品,對他來說,是資本加上利潤,資本加上收入。
其次,當流通的貨幣流回到零售商人那裡時,它會重新成為他的資本的貨幣形式。
因此,把流通作為收入的流通和作為資本的流通之間的區別變成通貨和資本之間的區別,是完全錯誤的。圖克所以會有這種說法,是因為他單純站在發行自己的銀行券的銀行家的立場上。銀行家的不斷處在公眾手中並作為流通手段執行職能的銀行券數額(雖然這個數額不斷由不同的銀行券構成),除了紙張和印刷以外,無須他花費分。這是對他自己簽發的流通債券(匯票),但它們會為他帶來貨幣,因而會成為一種使他的資本增殖的手段。然而它們和他的資本有區別,不管是自有的資本還是借入的資本。因此,對他來說,在通貨和資本之間產生了一種獨特的區別;不過,這種區別同概念規定本身毫無關係,至少和圖克所提出的那些概念規503定毫無關係。
這種不同的規定性——貨幣是作為收入的貨幣形式,還是作為資本的貨幣形式執行職能——首先不會改變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性質;不管貨幣在完成這個職能還是在完成那個職能,它都會保持這個性質。誠然,當貨幣以收入的貨幣形式出現時,它更多地是作為真正的流通手段(鑄幣、購買手段)執行職能,因為這些買賣活動是分散的,並且因為大多數的收入花費者,工人,相對地說很少能夠進行賒購;而在流通手段是資本的貨幣形式的那種商業界交易中,部分地由於集中,部分地由於信用制度起支配作用,貨幣主要是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但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和作為購買手段(流通手段)的貨幣之間的區別,是一種屬於貨幣本身的區別;不是貨幣和資本之間的區別。因為在零售商業中流通的,多數是銅幣和銀幣,在批發商業中流通的,多數是金幣,所以銀幣和銅幣為一方和金幣為另一方之間的區別,並不是通貨和資本的區別。
關於第2點:混進了關於在兩種職能上合計需要多少流通貨幣量的問題。只要貨幣作為購買手段或支付手段流通,——無論它在兩個領域中的哪一個領域內流通,也不管它的職能是實現收入還是實現資本,——對於它的流通總量來說,我們以前在第一卷第三章第二節b中考察簡單商品流通時所闡明的各個規律都是適用的。通貨速度,也就是同一貨幣在一定時間內反覆完成同一個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職能的次數,同時進行的買賣或支付的總量,流通商品的價格總和,最後,必須在同一時間內結清的支付差額,在兩個場合,都決定流通貨幣即通貨的總量。這樣執行職能的貨幣對支付者或接受者來說,究竟是代表資本還是代麥收入,這是504沒有關係的,決不會使情況有任何變化。貨幣的總量是簡單地由它作為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職能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