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節:無選擇權的巴菲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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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節:無選擇權的巴菲特(2)
一些評論家呼籲完全禁止股票期權,但包括巴菲特在內的另外一些人則堅持強制性將股票期權列為費用才是防止選擇權濫用的適當解決之道。
大部分公司都沒有在收益表中將他們股票期權的隱含成本列為費用,這是因為他們不是必須這麼做。
追溯到1994年,當美國國會討論這一問題時,最終決定讓公司擁有自己的選擇權。
企業既可以選擇在收益表中將員工股票期權列為費用,也可以簡單地將股票期權的預期價值放在財務報表的腳註裡。
因為股票期權費用化會減少盈餘,那我們就不難理解那些執行長以及首席財務官們會做何種選擇了。
為了弄清這一錯綜複雜的問題,我們必須首先了解股票期權到底是什麼。
其實股票期權只是一種權利而已。
具體講,它是給予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
股票期權可以在期權交易所參與交易,任何投資者都可以對其任意買賣。
但員工股票期權不可以參與交易,它們被授予特定個人並且所有權不具有可轉移性,而且它們的有效期限也要比交易所買賣的期權長很多,一般會長達10年之久也不過期。
每個人都知道股票期權在發放的時候是有價值的,但是當決定它的具體價值時往往會遇到一些問題。
這是因為,沒有人知道公司的股價是否會上漲或者上漲多少,而且就算可以克服這種估價障礙,何時將期權費用化也會引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