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憲法篇_40.人民法院的性質和組織體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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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憲法篇_40.人民法院的性質和組織體系是什麼?
40.人民法院的性質和組織體系是什麼?
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是我國國家機構的有機組成部分,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等。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人大負責,人大閉會期間對同級人大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和審判監督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級人大選舉院長,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各級人民法院的任期與產生它的人大每屆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不存在領導關係,而是審判監督指導關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