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五、社會管理篇_333.律師執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五、社會管理篇_333.律師執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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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管理篇_333.律師執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333.律師執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

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適用前款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稽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同時,對於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一)透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三)品行良好。

另外,《律師法》第七條還規定,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的情形。包括三種情況:(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