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會管理篇_312.簡訊、微博、網聊記錄等能否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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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管理篇_312.簡訊、微博、網聊記錄等能否作為證據?
312.簡訊、微博、網聊記錄等能否作為證據?
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儲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對逾期舉證及其後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增加關於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範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增加關於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