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二戰時期德軍步兵戰鬥條例

二戰時期德軍步兵戰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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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時期德軍步兵戰鬥條例

1.投降和不設防的城市不得毀壞,尤其是歷史名城更應予以保護,各個部隊的指揮官應當注意蒐集精美的繪畫和藝術品呈報元首,根據元首的命令就地保護或是送往柏林藝術館妥善收藏。(注:adolf·hitle

從前是個小畫家,所以終身都對繪畫和藝術感興趣)[..|com|]

2.在更高一級命令到達之前,保證放下武器者的生命安全。對於放下武器的軍人(主要指西歐軍隊和美**隊的俘虜)給予日內瓦公約所規定的戰俘待遇,提供食物,飲水,住所,保障其在戰爭結束前的生命安全,對於平民則由各部隊自行處理(大部分都被槍斃了)

3.東線作戰的部隊在戰鬥之後即開始甄別俘虜,布林什維克政治委員當場槍決,槍決命令由上尉一級軍官既可簽發,國防軍無權處理被俘虜的猶太人,猶太人應交黨衛軍特別行動隊處理(就地處決或送到集中營毒死)。甄別行動應當有絕對的秩序,任何對猶太人的肆意屠殺,掠奪,強『奸』,虐待等有損帝國聲譽的行為都應處以槍決,強*『奸』應處以絞刑,應其不但違反軍紀,而且違反紐倫堡法,所以沒有資格用軍人適用的槍決。(注:強*『奸』猶太女人,希特勒認為是汙染了日耳曼民族的高貴血統。)

4.指揮官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應當嚴守職責,逃避責任而『自殺』的撤消其軍人的榮譽和對其家屬的優待,不負責任的『自殺』行為應當由高一級指揮部下達命令予以斥責。

5.官兵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投降:1.指揮官陣亡並和上級部隊失去聯絡的。2.部隊減員百分之60以上的(含百分之六十)3.彈『藥』耗盡以無可能得到補充的。4.部隊陷入敵優勢兵力包圍已無可能突圍的。5.得到高一級部隊下達的投降命令的。(東方國家明令禁止在任何時候都不允許,只許你戰死,不許你偷生!否則你曾經所有的榮耀頃刻頓失,這就是東西方的差別!)

6.我帝**人無論何時何地均應保持威嚴軍容,在佔領區衣衫不整,酗酒鬧事,『騷』擾居民的應受到處罰。(收買佔領區人心的一種做法)

7.西線作戰的部隊在日耳曼國家佔領區應當特別收斂,可能的話儘量儲存其『政府』而不是親自去建立軍事管理委員會,對待日耳曼國家的居民應同德國居民一樣,但武裝抵抗的平民一樣須受到嚴厲懲罰(槍決)(注:西北歐的日耳曼國家包括:荷蘭,挪威,丹麥,瑞典,以及法國傀儡『政府』)

(注:以上摘自網路資料,以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