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45章 絕對地租五

第45章 絕對地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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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絕對地租五

雖然土地所有權能使土地產品的價格超過它們的生產價格,但市場價格將在多大程度上高於生產價格,接近於價值,因而農業上生產的超過一定平均利潤的剩餘價值,將在多大程度上轉化為地租,在多大程度上進入剩餘價值到平均利潤的一般平均化,這都不取決於土地所有權,而取決於一般的市場狀況。在任何情況下,這個由價值超過生產價格的餘額產生的絕對地租,都只是農業剩餘價值的一部分,都只是這個剩餘價值到地租的轉化,都只是土地所有者對這個剩餘價值的攫取;正象級差地租的形成是由於超額利潤轉化為地租,是由於土地所有權在一般起調節作用的生產價格下對這個超額利潤的攫取一樣。這兩個地租形式,是唯一正常的地租形式。除此以外,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壟斷價格為基礎,這種壟斷價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產價格決定,也不是由商品的價值決定,而是由購買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決定。對壟斷價格的考察屬於競爭學說的範圍,在那裡,將研究市場價格的現實運動。誰來創立競爭學說?

如果一個國家的可耕地已全部出租,——假定資本主義生產

861方式和正常關係已普遍存在,——那末,就沒有不提供地租的土地;但是也可能有某些投資,投在土地上的資本的個別部分,並不提供任何地租;因為一旦土地出租,土地所有權對必要的投資就不再起絕對限制的作用了。但就是在這以後,土地所有權仍然會起相對限制的作用,這是指:投入土地的資本轉歸土地所有者所有這一點,給租地農場主造成了極為確定的界限。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地租才會轉化為級差地租,這個級差地租已不是由土地質量的差別決定,而是由一定土地上的最後投資所產生的超額利潤和租賃最壞土地時支付的地租這二者之間的差額決定。只有在必須向土地所有者納貢才允許把土地作為投資場所時,土地所有權才作為絕對的限制而發生作用。一旦已經允許把土地作為投資場所,土地所有者就不能再對某一塊土地上的投資數額施加絕對的限制了。一般來說,第三者對建築地段的土地所有權,也是對房屋建築的限制。一旦為了建築房屋而租下這塊土地,承租人在這塊土地上想建築的房屋的高低,就完全由他自己決定了。

如果農業資本的平均構成等於或高於社會平均資本的構成,那末,上述意義上的絕對地租,也就是既和級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壟斷價格為基礎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會消失。這樣,農產品的價值就不會高於它的生產價格;農業資本和非農業資本相比,就不會推動更多的勞動,因此也就不會實現更多的剩餘勞動。如果隨著耕作的進步,農業資本的構成已和社會平均資本的構成相等,那末,這樣的現象就會發生。

乍一看來,這似乎是矛盾的:一方面假定農業資本的構成提高,也就是說,它的不變部分比它的可變部分相對地增大,另一方面又假定土地產品的價格上漲到這樣的程度,以致新的、比一向耕

862種的土地更壞的土地也支付地租,而這種地租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來自市場價格超過價值和生產價格的餘額,簡單地說,只能來自產品的壟斷價格。

在這裡必須作出以下區別。

首先,我們在考察利潤率的形成時已經看到,技術構成相等的各個資本,也就是說,同機器和原料成比例地推動同樣多的勞動的各個資本,仍會因不變資本部分有不同的價值而有不同的構成。原料或機器在一種情況下,可能比在另一種情況下要貴。為了推動同量勞動(按照假定,這是對同量原料進行加工所必要的),在一種情況下比在另一種情況下,必須預付較大的資本,因為,比如說,必須從資本100中支付的原料,在一種情況下要花費40,在另一種情況下要花費20,那末,我用資本100就不能推動同樣多的勞動。但是,只要較貴的原料的價格下降到較賤的原料的價格,這些資本的技術構成是相等的事實,就會立即表現出來。這時可變資本和不變資本之間的價值比率就會相等,雖然所用的活勞動同所用的勞動條件的總量及性質之間的技術比率,並沒有發生變化。另一方面,只從價值構成來考察,一個有機構成較低的資本,也可能只是由於它的不變部分的價值的提高,而似乎和一個有機構成較高的資本處於相等的階段。假定有一個資本=60c+40v,因為它使用的機器和原料比使用的活勞動力多,另一個資本=40c+60v,因為它使用的活勞動多(60%),使用的機器少(比如說10%),並且同使用的勞動力相比,使用的原料少,而且便宜(比如說30%)。只要原料和輔助材料的價值由30上漲到80,兩個資本的構成就會相等,從而第二個資本現在有機器10,原料80,勞動力60,即90c+60v,按百分比計算,也是=60c+40v,技術構成並沒有發生

863任何變化。所以,有機構成相等的各個資本,可以有不同的價值構成;價值構成的百分比相等的各個資本,可以處於有機構成的不同階段上,從而可以表示勞動社會生產力的不同的發展階段。因此,僅僅農業資本在價值構成上已經達到一般水平這一情況,並不證明,勞動的社會生產力在農業資本中已經發展到同樣高的水平。這也許只能表明,農業資本本身的產品(這種產品會重新成為它的生產條件的一部分)變貴了,或肥料之類的輔助材料現在已經不象以前那樣隨手可得,而必須從遠地運來,等等。

但是,除了這點以外,還要考慮到農業的獨特性質。

假定節省勞動的機器、化學的輔助材料等等,在農業中已經廣泛應用,因而不變資本同所用勞動力的總量相比,在技術方面,即不僅在價值方面,而且在總量方面已經增大。而在農業中(採礦業中也一樣),問題不只是勞動的社會生產率,而且還有由勞動的自然條件決定的勞動的自然生產率。可能有這種情況:在農業中,社會生產力的增長僅僅補償或甚至還補償不了自然力的減少,——這種補償總是隻能起暫時的作用,——所以,儘管技術發展,產品還是不會便宜,只是產品的價格不致上漲得更高而已。也可能有這種情況:在穀物價格上漲時,產品的絕對量減少,而相對的剩餘產品卻增加。當主要由機器或牲畜構成的、只有損耗部分需要補償的不變資本相對增大,而投在工資上面的、必須不斷由產品來全部補償的可變資本部分相應減少時,就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但是,也可能有這種情況:在技術輔助手段尚處於較低階段時,較壞土地本來必須有市場價格的較大的上漲,才能被人耕種並提供地租,但隨著農業的進步,只要市場價格稍微超過平均價格,就可以做到這一點。

例如,在大規模畜牧業中,和作為牲畜本身存在的不變資本相比,所用勞動力的總量是非常微小的,這一情況似乎可以用來斷然駁斥如下的說法:按百分比計算,農業資本比非農業的社會平均資本推動更多的勞動力。不過,這裡應當指出,我們在闡明地租時,作為具有決定意義的出發點的,是農業資本中生產主要植物性食物,即生產各明國家中一般主要生活資料的那一部分。亞·斯密已經證明(這是他的貢獻之一),畜牧業中的價格是由完全不同的方法決定的,並且一切不是為生產主要生活資料(例如穀物)而投在土地上的資本,平均來說也是這樣。在這裡,價格是這樣決定的:例如,一塊土地用作畜牧業的人工牧場,但這塊土地同樣也可以變成有一定質量的耕地,那末,這塊土地的產品的價格,必須提高到這種程度,足以使這塊土地和一塊質量相等的耕地提供相等的地租;在這裡,穀物地的地租就會參加決定牲畜的價格。因此,拉姆賽曾正確指出,這樣一來,透過地租,透過土地所有權的經濟表現,也就是,透過土地所有權,牲畜的價格就被人為地提高了。

“由於耕作的擴大,天然牧場的面積對於提供食用牲畜已經不夠了。一大部分耕地,必須用來飼養牲畜,所以牲畜的價格必須提高到這種程度,即不僅能對飼養牲畜使用的勞動進行支付,並且要和這種土地作為耕地時一樣,使土地所有者能夠得到地租,租地農場主能夠得到利潤。荒野地上飼養的牲畜,和最好的耕地上飼養的牲畜,在同一個市場上,就會按各自的重量和質量,以同樣的價格出售。這種荒地的所有者從中得到利益,按照牲畜價格相應地提高自己土地的地租。”(亞·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第1卷第1篇第11章第1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