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信用和虛擬資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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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信用和虛擬資本二
貸放(這裡我們只考察真正的商業信用)是透過匯票的貼現——使匯票在到期以前轉化成貨幣——來進行的,是透過不同形式的貸款,即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直接貸款,以有息證券、國家證券、各種股票作抵押的貸款,特別是以提單、棧單及其他各種證明商品所有權的單據作抵押的貸款來進行的,是透過存款透支等等來進行的。
銀行家提供的信用,可以採取不同的形式,例如:向其他銀行開出匯票、支票,開立同樣的信用賬戶,最後,對擁有鈔票發行權的銀行來說,是發行本行的銀行券。銀行券無非是向銀行家開出的、持票人隨時可以兌現的、由銀行家用來代替私人匯票的一種匯票。最後這一種信用形式在外行人看來特別令人注目和重要,首先因為這種信用貨幣會由單純的商業流通進入一般的流通,並在那裡作為貨幣執行職能;還因為在大多數國家裡,發行銀行券的主要銀行,作為國家銀行和私人銀行之間的奇特的混合物,事實上有國家的信用作為後盾,它們的銀行券在不同程度上是合法的支付手段;因為在這裡可以明顯看到的是,銀行家經營的是信用本身,而銀行券不過是流通的信用符號。但銀行家也經營一切其他形式的信用,甚至貸放存在他那裡的貨幣現金。實際上,銀行券只形成批發商業的鑄幣,而對銀行來說具有最重要意義的始終是存款。蘇格蘭的銀行提供了最好的證明。
對我們的目的來說,我們不需要更詳細地考察各種特殊的信454用機構和銀行本身的各種特殊形式。
“銀行家的業務……可以分成兩部分……1.從那些不能直接運用資本的人那裡收集資本,把它分配給或轉移給能夠運用它的人。2.從顧客的收入接受存款,並在顧客需要把它用於消費的時候,如數付給他們。前者是資本的流通,後者是貨幣(currency)的流通。”——“前者是一方面集中資本,另一方面分配資本;後者是為周圍地區的地方需要而調節流通。”——圖克《對貨幣流通規律的研究》第36、37頁。
《委員會報告》第八卷,《商業危機》第二冊第一部分,1847——1848年,附證詞。——(以下題為:《商業危機》,1847——1848年)。四十年代,在倫敦進行匯票貼現時,通常不是用銀行券,而是用一個銀行向另一個銀行開出的以二十一天為期的匯票(地方銀行家約·皮斯的證詞,第4636號和4645號)。同一個報告中說,在貨幣短缺時,銀行家總是習慣於用這種匯票付給他的顧客。如果受款人想要銀行券,他就只好把這種匯票再拿去貼現。對銀行來說,這等於取得了造幣的特權。瓊斯·勞埃德公司“長期以來”,每當貨幣短缺,利息率達到5%以上的時候,就用這個方法來支付。顧客也高興接受這種銀行家的匯票,因為瓊斯·勞埃德公司的匯票比自己的匯票更容易貼現。此外,這種匯票往往經過了二十個人到三十個人的手。(同上,第901——905、992號)
這一切形式的作用,都在於使支付要求權可以轉移。
“幾乎每種信用形式都不時地執行貨幣的職能;不管這種形式是銀行券,是匯票,還是支票,過程本質上都是一樣的,結果本質上也是一樣的。”——富拉頓《論通貨的調整》1845年倫敦增訂第2版第38頁。——“銀行券是信用的零錢。”(第51頁)
以下的話,引自詹·威·吉爾巴特《銀行業的歷史和原理》455(1834年倫敦版):
“銀行的資本包括兩部分:投資(invested_capital)和借入的銀行資本(banking_capital)。”(第117頁)“銀行資本或借入資本是透過以下三條途徑取得的:1.接受存款;2.發行本行的銀行券;3.開出匯票。如果有一個人貸給我100鎊而不要任何報酬,我又把這100鎊按4%的利息貸給另一個人,那我就會在一年中由這筆交易賺到4鎊。同樣,如果別人願意接受我的支付憑據<i_promise_to_pay[我保證支付]是英國銀行券的普通公式],到年終時把它付還給我,再為此付給我4%的利息,象我真的曾經貸給他100鎊一樣,那我也會由這筆交易賺到4鎊;又如果一個地方城市的某人交給我100鎊,條件是二十一天以後我把這筆錢付給倫敦的某個第三者,那我在這個期間內能夠由這筆錢賺到的利息都是我的利潤。以上就是關於銀行的經營和透過存款、銀行券和匯票而建立銀行資本的方法的一個概述。”(第117頁)“一個銀行家的利潤,一般地說與他的借入資本或銀行資本的數額成比例。要確定銀行的實際利潤,就必須從總利潤中扣除投資的利息。餘額就是銀行利潤。”(第118頁)“銀行家是把別人的貨幣貸給他的顧客。”(第146頁)“正是那些不發行銀行券的銀行家,用匯票貼現的方法來建立銀行資本。他們藉助貼現業務來增加自己的存款。倫敦的銀行家只為自己的存戶貼現。”(第119頁)“那種向銀行辦理了匯票貼現並按匯票全部金額支付了利息的商行,至少要把這個金額的一部分留在銀行手裡而不取任何利息。用這個辦法,銀行家貸出的利息率比通行的利息率要高,並且靠這個留在自己手裡的餘額建立銀行資本。”(第120頁)
關於準備金、存款和支票的節約,他說:
“存款銀行用轉賬的辦法,節約了流通手段的使用,用小額實際貨幣來結清大額交易。這樣騰出來的貨幣,再用貼現等辦法,由銀行家貸給他的顧客。因此,轉賬增進了存款制度的效果。”(第123頁)“兩個互相交易的顧客是與同一個銀行家往來,還是與不同的銀行家往來,是沒有關係的。這是因為銀行家會在票據交換所彼此交換他們的支票。這樣,靠轉賬的辦法,存款制度能夠達到完全不使用金屬貨幣的程度。如果每個人都在銀行開戶存款,並用支票來進行一切支付,這種支票就會成為唯一的流通手段。不過在這個場合,必須假定銀行家手裡有貨幣,否則,這種支票就會沒有任何價值。”(第124頁)
地方交易集中在銀行手中,是透過:1.支行。地方銀行在本地區各小城市內設有支行;倫敦的銀行也在倫敦各區設有支行。2.代辦處。
“每一個地方銀行都在倫敦設有代辦處,以便在倫敦兌付本行的銀行券或匯票,並接受倫敦居民為了供地方居民使用而存入的各種款項。”(第127頁)“每個銀行家都收兌別家的銀行券,但不再發行出去。在每個較大的城市中,他們每星期聚會一次或兩次,交換各人的銀行券。差額就用在倫敦兌付的匯票來付清。”(第134頁)“銀行的目的在於便利營業。但一切便利營業的事情,都會便利投機。營業和投機在很多情況下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很難說營業在哪一點終止,投機從哪一點開始……在有銀行的地方,都可以較容易和較便宜地獲得資本。資本便宜會助長投機,就象牛肉和啤酒便宜會鼓勵人們貪食嗜酒一樣。”(第137、138頁)“因為發行本行銀行券的銀行總是用這種銀行券來支付,所以他們的貼現業務好象完全是用這個辦法創造出來的資本進行的,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一個銀行家用本行的銀行券來兌付一切他所貼現的匯票,然而他所有匯票的十分之九仍然可能代表實際資本。因為,他自己雖然只用本行的紙幣來兌付這種匯票,但這種紙幣不必在流通中停留到匯票到期的時候。匯票也許要三個月才到期,而銀行券可能三天內就流回來了。”(第172頁)“存戶透支是一項正常業務;實際上,發放現金貸款也就是為了這個目的……發放現金貸款不僅有個人擔保,而且也有有價證券的存入作為保證。”(第174、175頁)“以商品作擔保而貸給資本,和以匯票貼現形式貸給資本所起的作用相同。如果某人用他的商品作擔保借進100鎊,那和他把這宗商品出售而取得100鎊匯票,並把這張匯票在銀行家那裡貼現是一樣的。有了這種貸款,他就能使商品儲存到市場狀況較好的時候,並能避免為了取得急需的貨幣而不得不遭受的那種犧牲。”(第180、1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