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一般利潤率透過競爭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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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一般利潤率透過競爭而平
因此,供求關係一方面只是說明市場價格同市場價值的偏離,另一方面是說明抵銷這種偏離的趨勢,也就是抵銷供求關係的影響的趨勢。(那種有價格而沒有價值的商品是一種例外,在這裡不212必考察。)供求可以在極不相同的形式上消除由供求不平衡所產生的影響。例如,如果需求減少,因而市場價格降低,結果,資本就會被抽走,這樣,供給就會減少。但這也可能導致這樣的結果:由於某種發明縮短了必要勞動時間,市場價值本身降低了,因而與市場價格平衡。反之,如果需求增加,因而市場價格高於市場價值,結果,流入這個生產部門的資本就會過多,生產就會增加到如此程度,甚至使市場價格降低到市場價值以下;或者另一方面,這也可以引起價格上漲,以致需求本身減少。這還可以在這個或者那個生產部門,在一個或長或短的期間內引起市場價值本身的提高,因為所需要的一部分產品在這個期間內必須在較壞的條件下生產出來。
如果供求決定市場價格,那末另一方面,市場價格,並且進一步分析也就是市場價值,又決定供求。說到需求,那是很清楚的,因為需求按照和價格相反的方向變動,如果價格跌落,需求就增加,相反,價格提高,需求就減少。不過供給也是這樣。因為加到所供給的商品中去的生產資料的價格,決定對這種生產資料的需求,因而也決定這樣一些商品的供給,這些商品的供給本身包括對這種生產資料的需求。棉花的價格對棉布的供給具有決定意義。
除了價格由供求決定而同時供求又由價格決定這種混亂觀點之外,還要加上:需求決定供給,反過來供給決定需求,生產決定市場,市場決定生產。(下述“高見”荒謬透頂:“在生產一種商品所需要的工資額、資本額和土地額,同以前相比,已經發生變化的時候,那種被亞當·斯密叫作該商品的自然價格的東西也會發生變化,並且那種以前曾經是它的自然價格的價格,也會隨著這種變化而變為它的市場價格,雖然供給和需求量可能沒有變化,然而,這種供給,並不是恰好同那些能夠支付並且願意支付現在代表生產費用的價格的人的需求相一致,而是要麼更大,要麼更小,因此,供給和那種就新生產費用來說代表有效需求的需求之間的比例,也會和以前不同。所以,只要中途沒有什麼阻礙,供給就會發生變化,最後使商品具有新的自然價格。因此,有些人會認為下述說法是好的:因為商品是透過它的供給的變化而恢復它的自然價格的,所以,自然價格取決於一種供求關係,正象市場價格取決於另一種供求關係一樣;可見,自然價格和市場價格同樣依存於供求關係。(“供給和需求的重大原理的運用,是為了確定亞·斯密所說的自然價格和他所說的市場價格。”——馬爾薩斯)”(《評政治經濟學上若干用語的爭論》1821年倫敦版第60、61頁)這個聰明人不理解:在這裡所說的情況下,正好是生產費用的變化,因而正好是價值的變化,引起需求的變化,從而引起供求關係的變化,並且需求的這種變化,也能夠引起供給的變化;這正好會證明我們這位思想家想要證明的事情的反面;就是說,這會證明,生產費用的變化,無論如何不是由供求關係來調節的,而是相反,生產費用的變化調節著供求關係。)
甚至一個普通的經濟學家(見腳註)都懂得,即使沒有由外界情況引起的供給或需要的變化,供求關係仍然可以由於商品市場價值的變化而變化。甚至他也不得不承認,不論市場價值如何,供求必須平衡,以便實現市場價值。這就是說,供求關係並不說明市場價值,而是相反,市場價值說明供求的變動。《評用語的爭論》的作者在說了腳註中引用的這段話(即前面較小字型的注中的話)之後,接著說道:
“但是<供求之間的]這個比例——如果‘需求’和‘自然價格’這兩個詞的意義,正好和我們引用亞當·斯密時所說的意義一樣的話——必然總是相等的,因為只有在供給同實際需求,也就是同不多不少正好會支付自然價格的那種需求相等的時候,自然價格才會在實際上被支付;結果是,同一商品在不同時期可以有兩個極不相同的自然價格,但供求比例在兩個場合能夠是一樣的,即相等的。”
這就是承認,當同一商品在不同時期有兩個不同的“自然價格”時,供求在每個場合都能夠互相一致,並且必須互相一致,以便214商品在兩個場合都按照它的“自然價格”出售。既然在這兩個場合,供求關係沒有差別,而“自然價格”本身的量有差別,那就很明顯,“自然價格”的決定同供求無關,因此也極少可能由供求來決定。西方經濟學的供求理論說明不了需求的形成,只能用空洞的效用來搪塞。
要使一個商品按照它的市場價值來出售,也就是說,按照它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來出售,耗費在這種商品總量上的社會勞動的總量,就必須同這種商品的社會需要的量相適應,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會需要的量相適應。競爭,同供求關係的變動相適應的市場價格的波動,總是力圖把耗費在每一種商品上的勞動的總量化為這個標準。
在商品的供求關係上再現了下列關係:第一,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關係,商品和貨幣的關係,買者和賣者的關係;第二,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關係,儘管二者可以由第三者即商人來代表。在考察買者和賣者時,為了闡明他們之間的關係,把他們單個地對立起來就行了。要把商品的完整的形態變化,從而把買和賣的全部過程表示出來,有三個人也就夠了。a把商品賣給b時,把自己的商品轉化為b的貨幣;他用貨幣向c購買時,又把自己的貨幣轉化為商品;整個過程就是在這三個人中間進行的。其次,在考察貨幣時,我們曾假定,商品是按照它們的價值出售的,因為,既然問題只在於商品在它轉化為貨幣,再由貨幣轉化為商品時所經歷的形式變化,那就沒有任何理由去考察那種同價值相偏離的價格。只要商品已經售出,並且用所得的貨幣又購買了新的商品,全部形態變化就擺在我們面前了,而商品價格究竟是低於還是高於它的價值,對這種形態變化本身來說是沒有關係的。商品價值作為基礎仍然是重要的,因為貨幣只有從這個基礎出發才能在概念上得到說明,而價格215就其一般概念來說,首先也只是貨幣形式上的價值。當然,當我們把貨幣作為流通手段考察時,假定所發生的不只是一個商品的一個形態變化。相反,我們考察的是這種形態變化的社會交錯的現象。只有這樣,我們才談到貨幣的流通,談到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職能的發展。但是,雖然這個聯絡對貨幣轉化為流通手段以及由此引起的貨幣的形式變化來說,如此重要,但它對買者和賣者個人之間的交易來說,卻是無關緊要的。
但是,說到供給和需求,那末供給等於某種商品的賣者或生產者的總和,需求等於這同一種商品的買者或消費者(包括個人消費和生產消費)的總和。而且,這兩個總和是作為兩個統一體,兩個集合力量來互相發生作用的。個人在這裡不過是作為社會力量的一部分,作為總體的一個原子來發生作用,並且也就是在這個形式上,競爭顯示出生產和消費的社會性質。
在競爭中一時處於劣勢的一方,同時就是這樣一方,在這一方中,個人不顧自己那群競爭者,而且常常直接反對這群競爭者而行動,並且正因為如此,使人可以感覺出一個競爭者對其他競爭者的依賴,而處於優勢的一方,則或多或少地始終作為一個團結的統一體來同對方相抗衡。如果對這種商品來說,需求超過了供給,那末,在一定限度內,一個買者就會比另一個買者出更高的價錢,這樣就使這種商品對全體買者來說都昂貴起來,提高到市場價值以上;另一方面,賣者卻會共同努力,力圖按照高昂的市場價格來出售。相反,如果供給超過了需求,那末,一個人開始廉價拋售,其他的人不得不跟著幹,而買者卻會共同努力,力圖把市場價格壓到儘量低於市場價值。只有各方透過共同行動比沒有共同行動可以得到更多好處,他們才會關心共同行動。只要自己這一方變成劣勢216的一方,而每個人都力圖找到最好的出路,共同行動就會停止。其次,只要一個人用較便宜的費用進行生產,用低於現有市場價格或市場價值出售商品的辦法,能售出更多的商品,在市場上奪取一個更大的地盤,他就會這樣去做,並且開始起這樣的作用,即逐漸迫使別人也採用更便宜的生產方法,把社會必要勞動減少到新的更低的標準。如果一方佔了優勢,每一個屬於這一方的人就都會得到好處;好象他們實現了一種共同的壟斷一樣。如果一方處於劣勢,每個人就企圖透過自己的努力來取得優勢(例如用更少的生產費用來進行生產),或者至少也要儘量擺脫這種劣勢;這時,他就根本不顧他周圍的人了,儘管他的做法,不僅影響他自己,而且也影響到他所有的同夥。(“如果一個集團中的每個人從來不能在總的收益和財產中取得多於一定部分或相應部分的東西,他就願意聯合起來去提高這個收益:這就是壟斷。但是,如果每個人都認為自己能夠用某種方法增加自己這一份的絕對數額,即使這樣做會使總額減少,他也常常會這樣做:這就是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