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_第一五零章 我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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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_第一五零章 我不服!
“被告人魏國盛,男,漢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海河市人,大學本科文化,海河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原主任。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法庭之上的審判員在宣讀著魏國盛的法律文書。坐在下面的袁周,一字不落的聽著其中的內容,生怕錯過了重要的資訊。
“首都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首都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魏國盛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2月3日作出判決。原審被告人魏國盛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首都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顧佔峰,助理檢察員高文亮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魏國盛及其代理律師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聽到這裡,袁周皺了皺眉,低聲問身邊的沈季:“已經開過一次庭了?這是二審?”
沈季點了點頭,在袁周的耳邊說:“過年之前,法院開庭審理了魏國盛的案子。當時你們正在霓虹國執行任務,為了怕你們分心,我就沒有把這個訊息告訴你們。除了極個別的人之外,所有的被告人在一審判決下來之後,都會提起上訴的。二審宣判才是最終的判決。你放心吧,魏國盛肯定不會有什麼好下場的。”
沈季的解釋,讓袁周挑不出毛病來。魏國盛開庭審判的訊息,他事先沒有聽到半點風聲。如果不是沈季把他們帶進審判庭,或許從始至終他們都不會得知關於魏國盛的任何訊息。遲來的訊息,總比不來的好。袁周點了點頭,繼續聽著判決文書。
“一審判決認定,魏國盛在擔任海河市國資資產管理委員會副主任、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在2009年至2016年期間,魏國盛利用海河市國資資產管理委員會副主任、主任的身份,為他人在企業改制、工程招標、兼併重組、職務晉升、股權轉讓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277萬元,美元30萬元(兌換人民幣184萬元)共計人民幣461萬元。“
“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魏國盛現金250萬元,被告人近親屬主動退繳贓款人民幣現金27萬元,美元30萬元。全部贓款均已繳回…………”
聽到這,一種不祥的預感在袁周的心頭升騰起來。審判員剛剛宣讀的判決文書之中,只提及了魏國盛貪汙的事情。先不說魏國盛貪汙數額大小的問題,他僱傭殺手將李心怡殺人滅口的事情,在判決文書中隻字未提!
袁周面色不善的捅了捅坐在身旁的沈季,低聲說:“中隊長,魏國盛僱傭殺手,殺人滅口的事情怎麼沒提到?”
“呃……上次的庭審現場我沒來,或許其他的罪行是在判決文書的後面寫著呢!耐心點,等
審判員把判決文書讀完。”沈季也不知道事情怎麼會變成這個樣子。對魏國盛的偵查記錄裡,詳細的將他僱凶殺人的過程寫了下來。這份報告是他親自送交到首都檢察院,讓他們對魏國盛提起公訴的。但偵察記錄送上去之後,反調局的工作任務很繁重,沈季就沒有繼續跟進這個案件。難道說在這期間,案件又有了新的變化?
*
“原審被告人犯罪事實如下:一,2010年,在海河市紡織集團改制過程中,魏國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時任紡織集團副總經理的劉雙林的賄賂款20萬元,從而使劉雙林以低於市場價格將紡機集團下屬的第三棉紡廠變更為私人企業,造成國有資產的重大流失。
二,2013年,在海河市津衛化工改擴建工程中,被告人魏國盛利用職務便利,使石學武獲得津衛化工改擴建工程的土建專案。事後,被告人魏國盛在辦公室內,收受石學武所送賄賂款50萬元。
三,2015年,在海河市進出口貿易總公司的換屆選舉中,魏國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時任海河市進出口貿易總公司的副總經理孫翔說情。在魏國勝的影響下,孫翔在選舉過程中營私舞弊,操縱選票,最終當選為海河市進出口貿易總公司董事長一職。事後,魏國盛在金灣大酒店之中,收取孫翔所送贓款30萬美元。
四,………………“
聽到這,袁周已經聽不下去了!收受賄賂的事情,難道說要比買凶殺人還要嚴重嗎?為什麼魏國盛的判決文書遲遲沒有提到買凶殺人的案情經過?或許,在魏國盛定罪的過程中,根本沒有提及他買凶殺人的案件!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自己所做的工作還有什麼意義?
看到袁周的臉色變得極為難看,沈季死死的壓住他的肩膀,低聲說:“袁周,你彆著急啊!俗話說,老鼠拉木杴——大頭在後面!沒準下一條就說到魏國盛買凶殺人的按鍵了。我告訴你,這裡可是法庭,你千萬不要胡來。否則的話,我也救不了你!”
李令月也在一旁說:“袁周,你千萬不要衝動。就算是魏國盛最後的判決中,沒有出現他買凶殺人的條款,這也是屬於餘罪未清的情況。相關的證據咱們都有留存,如果真的發生了這種情況,咱們肯定要繼續申訴,絕對不會讓魏國盛這麼輕易的逃脫法律制裁的。”
袁周點了點頭,說:“好吧,我聽你們的!”
庭審繼續進行,審判員面目表情的宣讀著審判書:“本院認為,被告人魏國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受賄罪,且係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在偵查過程中,魏國盛檢舉揭發他人涉嫌犯罪線索經查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
法可以從輕處罰。“
“魏國盛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魏國盛及其家屬向辦案機關積極退繳受賄犯法所得461萬元,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刑法第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判決如下:
一,撤銷海河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津刑初字第38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魏國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魏國盛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46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隨著審判長敲響了法槌,庭審終結了!前排圍觀的記者群裡,立刻爆發出一陣吵鬧聲,聽的出來,所有人都對這樣的一個審判結果極為不滿意。
在聽到魏國盛最終只判了不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時,袁周從座位上站了起來。身旁的沈季和李令月連忙去拉他,可是卻無法撼動袁周的身體。李令月感覺到,袁周的胳膊在不住的顫抖著。他臉上的表情也隨著心中憤怒而變得猙獰。
“袁周,這件事肯定不會這麼輕易地算了!你放心,就算這是終審判決,咱們還有機會向法院內部進行申訴,要求他們重新審理案件。還有一條路就是向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你放心,無論是走哪一種程式,我都會堅持到底的。你千萬不要衝動。”李令月最擔心的,就是聽到了這個判決結果的袁周當場發作。要知道,藐視法庭的罪名可不是鬧著玩的。
聽到李令月的一番勸慰,袁周本想就這麼算了。可是,正當他準備放棄大鬧一場的想法時,他發現魏國盛就像一個凱旋而歸的將軍,衝著審判庭外的記者們露出了勝利的笑容!
魏國盛的這個笑容徹底激怒了袁周,他甩開了李令月的手,快步衝到了法庭前面,大聲喊道:“不公正!不公平!不公道!魏國盛買凶殺人的案件,為什麼沒有在判決文書中提及?這個案件,明顯有人在包庇他!我不服…………”
本來就對判決結果很不滿意的記者們,正在大聲追問魏國盛對於判決有什麼看法。袁周的這幾句話,就像是往乾燥的火藥桶裡扔進了一個菸頭,徹底的將現場點燃。剛剛面露笑容的魏國盛被法警快速的從側門中拉了出去,庭審現場的記者趁機鼓譟起來。大聲的吵嚷著判決結果有黑幕之類的內容!一時間,好端端的一個法庭,就像是變成了過年前熱鬧的菜市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