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章 十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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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章 十惡之罪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一個用語,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十惡”作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現在《齊律》(由北齊尚書令、趙郡王等撰寫)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齊律》曰:“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八議制度也是《齊律》首創的被後世廣泛借鑑的律令之一,是專門為封建特權人物犯罪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齊律》明文規定:犯重罪十條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重罪十條”把以上十條罪行稱為“十惡”,並且規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經過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對之的進一步的修訂,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它的主要內容有:
1、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
3、謀叛。指背叛朝廷。
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8、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9、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