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九章 全球戰略平衡的達成:《反導條約》_一、“相互保證摧毀”原則與《反導條約》

第九章 全球戰略平衡的達成:《反導條約》_一、“相互保證摧毀”原則與《反導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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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全球戰略平衡的達成:《反導條約》_一、“相互保證摧毀”原則與《反導條約》

第九章

全球戰略平衡的達成:《反導條約》

《反導條約》全稱《限制反彈道導彈系統條約》(ABM),是蘇聯和美國於1972年簽署的一項雙邊條約,附屬在第一階段限制戰略武器談判協議之下。《反導條約》被視為全球戰略穩定的基石,目前有30多個裁軍和核不擴散的國際條約與這一條約掛鉤。

2001年12月13日,美國總統布什正式宣佈退出《反導條約》,於6個月後生效。根據條約規定,一方退出需在6個月前通知對方。這是美國在現代史上首次退出一項主要的國際協議。

俄羅斯一直堅決反對美國單方面退出《反導條約》,希望透過雙方協商對《反導條約》進行修訂。但是美國認為,《反導條約》禁止發展國家導彈防禦系統,阻礙了美國“維護和平”能力的發展,美國將按照自己的時間表,在認為方便的時候退出這一條約。“9·11”事件發生後,布什政府更加強調了建立國家導彈防禦系統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聲稱將以此保護美國及其盟國免受包括導彈襲擊在內的各種形式的恐怖襲擊。

美國退出《反導條約》後,開始積極部署導彈防禦系統,而東歐反導系統則是其全球反導系統中的重要一環。2008年7月,美國與捷克簽署美捷反導雷達預警基地總協定,將在捷克的布林迪地區建立反導雷達預警基地。美國同時與波蘭展開談判,計劃在波蘭建立10個導彈攔截裝置。這是美國在東歐建立反導系統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美國聲稱在東歐建立導彈防禦系統是為了防範來自伊朗等國的潛在威脅,並非針對俄羅斯,但此舉引發了俄羅斯的強烈反對,俄羅斯相應地採取了強有力的反制措施,宣佈暫停執行《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並開始升級更新一系列戰略武器裝備。

面對俄羅斯的強烈反應,奧巴馬當選美國總統後,採取了徐圖緩進的策略。他於2009年宣佈放棄在東歐建立導彈防禦系統的計劃,同時“重啟”與俄羅斯之間的關係。但這只是暫停,而不是徹底的

放棄。在“重啟”計劃失敗,美俄關係重新陷於僵局的情況下,美俄繼續就在東歐部署反導系統的問題進行磋商。反導問題是目前俄美關係中最突出的問題之一,它不僅與俄美兩國的戰略核裁軍密切相關,而且還影響兩國其他領域的關係的發展。不僅如此,它對世界範圍內的核不擴散也產生重大影響。

一、“相互保證摧毀”原則與《反導條約》

“相互保證摧毀”是蘇美兩國保持戰略平衡的基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蘇美兩國迅速發展戰略核武器,60年代雙方都已擁有龐大的核武庫。60年代後期美國進行戰略收縮,希望減輕軍費的壓力,同時遏制蘇聯的發展;而蘇聯在1962年古巴導彈危機後,開始謀求與美國達致戰略平衡。由於核武器破壞力太大,理性的政治家不會也不敢輕易使用,但是因為害怕在軍力上處於弱勢,蘇美兩國都爭取核武器摧毀力量與另一方的對等。惡性競爭的結果是所謂的恐怖均衡。肯尼迪政府的“確保摧毀”戰略,其實質就在於保證美蘇雙方都有能力消滅對方,從而達致相互牽制,誰也不敢輕舉妄動。在美國的倡議下,美蘇於1969年10月25日達成協議,決定自11月17日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開始就限制戰略核武器問題舉行會談。在其後的多輪談判中,雙方達成了“相互保證摧毀”的戰略平衡協議,其主要原則是:

(1)蘇美兩國將自己的核力量劃分為戰略核武器和戰術核武器,戰略核武器包括洲際彈道導彈(5500km以上)、潛基彈道導彈和掛載核武器的重型轟炸機。

(2)兩國擁有的戰略核武器在數量和質量上保持對等;雙方都可以保證在較短的時間裡決定性地摧毀對手的一半居民和三分之二的工業潛力,即相互保證摧毀。

(3)為了防止削弱核打擊效果,蘇美兩國同意限制戰略防禦武器,以便使對手不能逃避報復性的核打擊。

(4)雙方不考慮戰術核武器和常規武器,也不考慮其他核國家的核力量和非核力量。因為只有蘇美兩個核大國擁有足

夠的核力量,可以在任何時候向對手施加毀滅性的核打擊。

根據“相互保證摧毀”原則,1972年5月26日,蘇聯領導人勃列日涅夫同來訪的美國總統尼克松在莫斯科簽署了《限制反彈道導彈系統條約》(《反導條約》)、《 關於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臨時協定》和一個補充議定書,並於同年10月3日生效。條約的簽署也意味著美蘇關係在70年代達到緩和的頂峰。

《反導條約》共16款,其中重要的規定有:

(1)反彈道導彈系統是指“用以攔截在飛行軌道上的戰略性彈道導彈或其組成部分的系統”,包括反彈道導彈截擊導彈、反彈道導彈發射器和反彈道導彈雷達。

(2)禁止各方部署保護全國領土的反彈道導彈系統,即禁止部署國家反導系統。但是有兩個地方是例外,一個是允許在各個國家的首都150公里範圍之內部署一定的有限的防禦能力,另一個是在在洲際彈道導彈地下井地區周圍150公里之內也可以部署一定的有限的防禦能力。用於保護每個目標的反彈道導彈不超過100枚,反彈道導彈發射架不超過100個。這項規定使得雙方無法利用部署地點或者是數量形成一個完整的全國性彈道導彈防禦網。

(3)反彈道導彈的質量改進應該受到限制,具體來講就是不能開發、試驗或部署能同時發射多個一枚攔截器的反彈道導彈發射架,或對現有的發射架賦予這種能力的改進,能快速裝填發射架的系統亦被禁止,也禁止帶有多於一個分導式彈頭的攔截導彈。

(4)雙方保證不研製、試驗或部署以海洋、空中、空間為基地的以及陸基機動反彈道導彈系統及其組成部分。

(5)雙方保證不把本條約所限制的反彈道導彈系統或其組成部分移交給其他國家,並且不在自己的國家領土以外加以部署。

(6)條約的期限不應是有限的;但“每方都有權退出本條約,如果它認定同本條約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經危及本國的最高利益的話”。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