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二、憲法篇_41.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組織體系是什麼?

二、憲法篇_41.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組織體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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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憲法篇_41.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組織體系是什麼?

41.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組織體系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我國國家機構的有機組成部分,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系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分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如鐵路、軍事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負責,同時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同級人大選舉,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批准任命。各級人民檢察院的任期與同級人大每屆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與人民法院不一樣,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