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憲法篇_35.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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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憲法篇_35.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是什麼?
35.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是什麼?
我國的國家主席是我國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它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結合行使國家元首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週歲的我國公民,可以被選為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家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主席的職權是:(一)對外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二)提名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任免政府領導人員;(三)公佈法律,釋出命令等;(四)榮典權,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五)釋出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釋出動員令。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