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五、社會管理篇_339.我國有沒有襲警罪?《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五、社會管理篇_339.我國有沒有襲警罪?《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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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管理篇_339.我國有沒有襲警罪?《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339.我國有沒有襲警罪?《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在妨害公務罪的項下的第五款新增暴力襲警的規定,修改後的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據此,我國沒有單獨的襲警罪,暴力襲警的行為納入了妨害公務罪的範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