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五、社會管理篇_304.構成職務侵佔罪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五、社會管理篇_304.構成職務侵佔罪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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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管理篇_304.構成職務侵佔罪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304.構成職務侵佔罪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佔罪。

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進行企業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如廠礦、商店、賓館、飯店以及其他服務性行業。

(二)行為人必須具有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侵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物,如公司經理將應為本單位的財產收入,轉到個人賬戶或者私自送給他人;會計人員將公司收入不入賬,據為己有等。利用職務的便利,主要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本單位中所擔任的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三)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產。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