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會管理篇_283.網路服務商不提供安全管理義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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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管理篇_283.網路服務商不提供安全管理義務,怎麼辦?
283.網路服務商不提供安全管理義務,怎麼辦?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造成了危害後果構成犯罪作了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使用者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適用這一條規定應該處理好三個關係:第一,網路監管和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係。很多情況下服務提供者的客戶實施了犯罪活動,這可以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知情、串通,構成共同犯罪;一種是不知情、沒有串通。這裡主要處理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道其客戶實施違法犯罪的情況。從這個角度來說,監管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他們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大家共同去防範網路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情況,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網路服務進行違法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是基於這樣的前提做的規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