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五、社會管理篇_238.信訪人不服有關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五、社會管理篇_238.信訪人不服有關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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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管理篇_238.信訪人不服有關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238.信訪人不服有關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信訪人如果不服有關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可以向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複查;不服複查意見,還可以向複查機關請求複核;不服複核意見,仍然堅持信訪的,各級政府信訪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意見答覆之日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第三款規定:“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