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十一章 黨內監督工作的 整改和保障_一、正確處理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

第十一章 黨內監督工作的 整改和保障_一、正確處理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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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黨內監督工作的 整改和保障_一、正確處理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

第十一章

黨內監督工作的 整改和保障

整改是黨內監督取得實效的關鍵,保障是開展黨內監督工作的條件。《監督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全面闡釋了黨內監督的整改和保障工作。開展黨內監督工作,必須以保障為基,以監督檢查為要,以整改為本,確保條條整改、件件落實,使監督工作取得滿意的成效。

一、正確處理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

問題線索是指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反映本級管理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物件涉嫌違反黨的紀律、行政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線索材料。加強和規範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管理,抓住了紀檢監察工作的關鍵和要害,突出了紀委執紀監督的特點,是開展紀檢監察工作的基礎性工作。管理和處置好紀檢監察機關所掌握的問題線索,是對“有案必查、有腐必懲”的要求的貫徹,也有利於防止線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線索謀私等問題。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增強政治**性和大局意識,以極端負責的態度做好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注重從問題線索中獲取有價值的資訊和線索,及時總結、歸納那些群眾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的問題。對問題線索進行仔細分析,去偽存真,去粗取精,從區域性情況瞭解整體情況,從表面現象探尋本質問題。透過正確處理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用最堅決的態度減少腐敗存量,用最果斷的措施遏制腐敗增量,始終保持監督利劍高懸,震懾常在。

第一,完善問題線索管理。問題線索的管理涉及錄入、篩選、歸類、整理、分析、研判、分轉等工作,為紀檢監察機關及時發現有用的問題線索、有效開展案件查辦工作和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奠定了基礎。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動態清理、分類規範、突出重點、歸口辦理、嚴格保密的原則,積極主動改革黨員幹部違紀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方式,對問題線索進行大起底,集中管理、集中排查、分類處置,推動問題線索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長效化。制定出臺加強問題線索集中管理工作的相關檔案,更好地指導問題線索的管理工作。建立問題線索集體篩選機制,實行層層把關,既避免可查性不強的線索進入案件調查程式,又有效防止有價值線索流失。要認真分析、全面梳理每一份舉報件,從海量舉報中淘出“真金白銀”,

把舉報中有價值的線索和資訊及時篩選、揭示出來。要善於從表面問題線索入手,順藤摸瓜、深挖細查背後深藏的違紀違法問題。健全移交辦理問題線索工作機制,建立問題線索臺賬,由專人負責問題線索的管理,定期排程跟蹤排查問題線索。不屬於本級辦理範圍的應當移送有許可權的黨組織處理。在管理問題線索的過程中不應該大包大攬、照單全收,而應該準確界定受理範圍,聚集有限的“火力”,主攻對黨員、黨組織和紀檢監察物件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將問題線索起底排查發現的不屬於自身履職範圍的線索,及時轉交相關部門閱處,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這樣既提高了問題線索的利用價值,也促進了問題線索的及時處置。

第二,分類處置問題線索。2014年1月13日,王岐山同志在中紀委三次全會上的工作報告中強調“:對掌握的反映中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全面徹底清理,摸清底數,連續四輪聽取彙報。研究制定擬立案、初核、暫存、留存和了結五類處置標準,強化審查辦案全過程管理。”全會下發加強和規範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問題線索全面清理,執行分類處置標準。嚴格辦案程式,完善和細化初核、立案調查等各項制度。這是中央紀委檔案正式提出“五類處置標準”。2015年1月12日,王岐山在中紀委五次全會上的工作報告中再次提到對問題線索的處置標準,要求“強化問題線索管理,按照擬立案、初核、談話函詢、暫存、了結五類標準分類處置,定期清理、規範管理”。王岐山強調,對問題線索要迅速查處,該紀律處分的及時給予處分、該組織處理的作出處理、該移送司法機關的就移送。對黨員幹部身上的問題早發現、早處置,及時約談函詢誡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擬立案類,是指經過初步核實,對照黨紀政紀條規,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線索,包括擬對相關人員採取“兩規”措施和其他需要立案的線索。初步核實類,是指反映的問題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對照黨紀政紀條規,判斷其可能構成違紀的線索。談話函詢類,是指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給予輕處分或批評教育,或者反映問題不實而給予澄清的;反映問題籠統,多為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斷,難以查證核實的線索。辦理方式主要為函詢和談話。暫存類,

是指反映的問題雖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於種種原因,暫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存放備檔,一旦條件成熟即可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了結類,是指反映的問題失實或無可能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予以了結。

從五種處置方式的邏輯關係上來看,初核是對舉報線索比較明朗、有物件可以瞭解的;當基本確定被舉報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紀檢部門便啟動擬立案程式,將線索移交辦案室查辦。而對匿名舉報、核實較為困難但線索又較為重要的,則暫存,暫存並非不查,日後再有相關舉報和線索,暫存的情況還會被重新調出。此外,對於線索經立案辦結或經核實舉報內容不實的,都會給予了結。而談話函詢是為了實現抓早抓小,防止把小問題變成大問題,把“小蒼蠅”養成“大老虎”。如果對線索中反映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一般性的問題及時透過談話函詢方式進行處置,加強誡勉談話,將能夠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對反映黨員幹部的一般性問題線索,及時透過談話函詢的方式,給相關人員“踩剎車”“拉警報”,防止其小錯釀成大錯、違紀滑向違法,對舉報不實的也會給予澄清,讓幹部解脫。

準確靈活運用五種處置方式的過程,是貫徹落實中央紀委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的具體行動體現。五種處置方式既相互獨立,又可相互轉換。透過準確靈活運用問題線索五種處置方式,可以使紀檢監察機關進一步轉變理念,拓寬思路,實現紀律審查方式的多樣性和綜合性,提升對問題線索的分析研判、組織協調、指導督辦等方面綜合業務能力;透過運用談話函詢、了結等多種方式,快進快出,快查快結,縮短辦案週期,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減少了腐敗問題存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敗問題增量。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問題線索進行梳理、分析研究、建冊建檔後,一定要按照“初核、立案、談話函詢、暫存、了結”五類處置標準和方式對問題線索進行處置,突出重點,分清主次,區別對待,力爭用最有效的方式、以最快的效率,收到最好的效果,確保紀檢監察工作順利開展。對中央和省委巡視組移交、上級要結果、領導批辦的問題線索要優先處置。對“三種情況”“三個時間節點”和“兩類人”的問題線索要快速辦理。對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要加緊辦理,及時迴應群眾關切,最大限度減少腐敗問題存量,遏制腐敗問題增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