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四節 迴圈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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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四節 迴圈經濟法
第四節 迴圈經濟法
迴圈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也是資源節約和迴圈利用活動的總稱。迴圈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發展模式,是在我國傳統的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經濟增長模式所帶來的資源約束和環境壓力背景下提出來的。2008年,我國頒佈了《迴圈經濟促進法》,建立了如下制度。
第一,迴圈經濟規劃制度。規定了編制迴圈經濟發展規劃的程式和內容,為政府及部門編制迴圈經濟發展規劃提供了依據。
第二,抑制資源浪費和汙染物排放的總量調控制度。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必須依據上級政府制定的本區域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建設用地、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和產業結構,把本地的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規模的重要依據。
第三,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明確規定生產者在產品廢棄後應當承擔的回收、利用、處置等責任,將生產者的責任從單純的生產階段、產品使用階段逐步延伸到產品廢棄後的回收、利用和處置階段。
第四,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的監督管理。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築、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制度。
第五,產業政策的規範和引導。國務院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釋出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裝置、材料和產品名錄。
第六,明確減量化的具體要求。對於生產過程,規定了產品的生態設計制度,對工業企業的節水節油提出了基本要求,對礦業開採、建築建材、農業生產等領域發展迴圈經濟提出了具體要求。對於流通和消費過程,規定了服務業的節能、節水、節材要求;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消費等。此外,還對政府機構提出了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
第七,再利用和資源化的具體要求。對於生產過程,規定了發展區域迴圈經濟、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工業用水迴圈利用、工業餘熱餘壓等綜合利用、建築廢物綜合利用、農業綜合利用以及對產業廢物交換的要求。對於流通和消費過程,規定了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對廢電子產品進行回收利用、報廢機動車船回收拆解、機電產品再製造,以及生活垃圾、汙泥的資源化等具體要求。
第八,建立激勵機制。主要包括建立迴圈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對迴圈經濟重大科技攻關專案實行財政支援;對促進迴圈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對有關迴圈經濟專案實行投資傾斜;實行有利於迴圈經濟發展的價格政策、收費制度和有利於迴圈經濟發展的政府採購政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