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節:第二節 改革開放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大進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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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節:第二節 改革開放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大進展(2)
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觀點是一致的。
在企業理論創新的推動下,中國國企改革逐步展開了。
從1978年年底開始的國有企業改革,可以分為兩大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78-1992年,主要是放權讓利,探索兩權分離。第二階段是1993年起到現在,明確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方向,不斷深化改革、完善新體制。
1978年10月,四川省寧江機床廠等6個企業進行了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確定企業在增收基礎上,可以提取一些利潤留成,職工
可以得到一定的獎金。允許國有企業從事國家指令性計劃之外的生產,允許出口企業保留部分外匯收入自主支配。1983年開始,向政府上繳利潤由利潤所得稅替代。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確認社會主義經濟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按照發展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要求,決定提出今後應全面推進以增強企業活力,特別是增強國有大中型企業活力為中心、以城市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是:要使企業真正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能力,成為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按照這一目標,國有企業改革轉向實行"兩權分離",即國家的所有權與企業的經營權分離。1986年12月,國務院提出,要推行多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制,給經營者以充分的經營自主權。1987年,大中型企業普遍推行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到1987年年底,全國預算內企業的承包面達78%,大中型企業達80%。1990年,第一輪承包到期的預算內工業企業有3.3萬多戶,佔承包企業總數的90%。接著又開始第二輪承包。
從擴大經營自主權到承包制的放權讓利改革,使企業開始有了一定的活力。但是,承包制也有重大缺陷,承包制"一對一"談判強化了政企不分,承包制只有激勵沒有約束,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了,但所有權不能約束經營權。經營者濫用經營自主權謀取私利或小集體利益,造成"內部人控制"和短期行為,以致普遍出現企業承包一輪,國有資產流失一輪,富了和尚窮了廟,後果嚴重。實踐告訴我們,國有企業改革不能以承包製為方向,必須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方向,實行制度創新。有許多經濟學家對承包制進行質疑,認為承包制不能解決政企不分問題,不能使不同企業進行平等競爭,並導致企業短期行為,主張國有大中型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取代承包制。
參見吳敬璉等《大中型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