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109節:第三節 關於農民三大改革創新的理論探討(2)

第109節:第三節 關於農民三大改革創新的理論探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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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節:第三節 關於農民三大改革創新的理論探討(2)

(一)家庭承包制的實質及其發展趨勢

關於家庭承包制的實質大體有三種不同看法:(1)主流的看法認為,家庭承包制是農業合作組織為克服過去集體生產中的"大呼隆"、"大鍋飯"以及平均主義弊病而採取的一種生產責任制,也是一種能真正體現農民在集體經濟中的主人翁地位,並能把直接生產者與農業生產中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最佳結合起來的生產組織形式和經營形式,這種形式既能很好地保證生產者的切身利益,又能理順他們同國家、集體及相互之間的經濟關係。

家庭承包制是在保持原有的農業生產資料(主要指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實行的,它所改變的不是公有制,也不是合作組織本身,而僅僅是生產的組織形式與經營形式。

據此,有人將家庭承包制稱之為"新型的家庭經濟"。

參見陳揚《對當前農村家庭經濟的幾點探討》,《人文雜誌》1983年第3期;唐明曦《中國農村新型家庭經濟的崛起》,《經濟研究》1983年第12期;袁亞愚《中國農業現代化的歷史回顧與展望》,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頁。

(2)有人認為家庭承包制實質上是一種土地租賃的特殊形式,承包者農民與集體的關係不是什麼生產責任制的關係,而是租佃關係;作為承包者的農民按承包合同向集體繳納的提留,實際上包含著地租成分在內,而農民依據承包地的份額多少向國家盡的義務就是賦稅。

參見劉福垣《農村改革的新方略》,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年版,第21-22頁。

(3)有人則認為,家庭承包制既沒有堅持公有制,也沒有堅持按勞分配,生產隊一級的集體經濟實際上已成為"空殼"、"名存實亡","隊為基礎"的公有制已被瓦解動搖,因此,它實質上是退到單幹,是保留著集體經濟外貌的小農經濟的特殊形式。

這種觀點在家庭承包制最初推行時,在我國曾頗為流行,後來雖然逐漸減少,但並沒有絕跡,私下持這種觀點的仍大有人在,其中也包括一些農民和農村基層幹部。

許多農民把分配承包地稱為"第二次土改",是"土地回家";一些農村幹部則稱之為"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就是這種觀點的寫照。

參見劉必堅《包產到戶是否堅持了公有制和按勞分配?》,《農村工作通訊》1980年第3期;印存棟《分田單幹必須糾正》,《農村工作通訊》1980年第2期。

關於家庭承包制的發展趨勢也有不同的三種觀點:(1)有人認為,家庭承包制主要是我國農業仍處於傳統農業階段,而原農業合作組織又遭受了嚴重挫折的產物,也就是說是在傳統農業基礎上進行的合作化失敗的產物。

它既是對以往合作化錯誤的糾正,又是為保持合作化方向與成果而實施的挽救。

家庭承包制產生的這種特殊的社會歷史背景,便決定了它不會永遠存在下去,而且由於它更適宜於我國現在還處在傳統階段的農業而不易適宜現代農業,所以隨著我國農業越來越向現代化方向發展,它的歷史使命也就會宣告完成。

雖然它不一定會被徹底否定,但其根本性的改變,則是不可避免的。

參見袁亞愚《中國農業現代化的歷史回顧與展望》,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頁。

(2)有人認為,在我國,家庭承包制在生產專業化、社會化發展的基礎上,會逐步出現各種新的經濟聯合體(有人稱之為農工商聯合企業)。

這種新的經濟聯合體是用經濟辦法形成的聯合,而不是用行政辦法搞成的聯合,這種聯合是我國社會主義合作經濟發展的具體道路,有人將這條道路稱為是從"小而全"到"小而專",再到"專而聯",簡稱為"小、專、聯"的道路。

參見王松霈《專業戶與我國農業現代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6-217頁;陸學藝《包乾到戶的動向和應明確的一個問題》,《農業經濟叢刊》1981年第5期。

有人對這種觀點持有異議,認為"小而全"必須要向"小而專"發展,但是"小而專"到"專而聯"不是必然趨勢,而極可能是在社會化不斷髮展的條件下,長期以"小而專"的形式獨立存在,專而不聯。

參見王文勇、方惠明《試論"小而專"的發展趨勢》,《經濟問題探索》1984年第4期。

(3)有人認為在我國,家庭承包制將存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在社會分工和生產力有了較大發展以後,也不能取消農業生產中的家庭經營。

因此,那種認為家庭承包制必將消亡的觀點,那種主張承包戶重新聯合的觀點,那種把大型的農工商聯合體作為家庭承包制基本發展趨勢的觀點,都是錯誤的。

參見劉吉瑞、蔡昉《論我國承包農戶的性質、特點及發展趨勢》,《江海學刊》198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