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47章 資本主義地租的產生

第47章 資本主義地租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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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資本主義地租的產生

此外,地租一旦取得貨幣地租的形式,同時交租農民和土地所有者的關係一旦取得契約關係的形式,——這種轉化一般只是在世界市場、商業和工業已有一定的比較高的發展程度以後才有可能,——也就必然出現租賃土地給資本家的現象。這些資本家一向置身在農村範圍之外,現在卻把他們在城市中獲得的資本和城

900市中已經發展的資本主義經營方式,即產品只是作為商品,並且只是作為佔有剩餘價值的手段來生產的形式,帶到農村和農業中來。這個形式只有在那些在從封建主義生產方式過渡到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時期支配著世界市場的國家,才能成為一般的常規。一旦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出現在土地所有者和實際從事勞動的農民之間,一切從農村舊的生產方式產生的關係就會解體。租地農場主成了這種農業工人的實際支配者,成了他們的剩餘勞動的實際剝削者,而土地所有者現在只和這種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發生直接關係,而且是單純的貨幣關係和契約關係。因此,地租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並且這種變化不僅是事實上的、偶然的(這在以前各種形式內已經部分地發生過),而且是正常的,是在它的公認的佔統治地位的形式上發生的。它已經由剩餘價值和剩餘勞動的正常形式,下降為這個剩餘勞動超過從事剝削的資本家以利潤形式佔有的部分而形成的餘額,並且全部剩餘勞動,即利潤和超過利潤的餘額,現在都直接由他榨取,以總剩餘產品的形式由他取得,並轉化為貨幣。現在,他交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只是他用他的資本直接剝削農業工人而榨取的這個剩餘價值的一個超額部分。他平均要交給土地所有者多少,這種界限是由資本在非農業生產部門提供的平均利潤和由它調節的非農業的生產價格決定的。因此,現在地租就由剩餘價值和剩餘勞動的正常形式,變為這個特殊生產部門即農業生產部門所特有的、超過資本所要求取得的應優先歸它所有並且通常也歸它所有的那部分剩餘勞動而形成的餘額。現在,剩餘價值的正常形式已經不是地租,而是利潤,地租已經不是一般剩餘價值在特殊情況下獨立化的形式,而只是剩餘價值的一個分枝即超額利潤在特殊情況下獨立化的形式。至於生產方式

901本身的逐漸的變化是怎樣和這種變化相適應的,則不必深入研究了。這一點從下述事實已經可以得到說明:對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來說,土地產品作為商品來生產已經成了正常現象;以前只有超過他的生活資料的餘額才轉化為商品,而現在這種商品相對說來只有一個微不足道的部分直接轉化為他的生活資料。現在,已經不是土地使農業勞動直接從屬於自己和自己的生產率,而是資本使農業勞動直接從屬於自己和自己的生產率。

平均利潤和由它調節的生產價格,是在農村關係之外,在城市商業和工業的範圍內形成的。有交租義務的農民的利潤,不會進入利潤平均化的過程,因為他和土地所有者的關係,不是資本主義的關係。當他賺到利潤,也就是說,當他靠自己的勞動,或靠剝削別人的勞動,而實現一個超過本人必要生活資料的餘額時,這件事是在正常的關係背後發生的,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這個利潤的量並不決定地租,相反地,它本身是由作為它的界限的地租決定的。中世紀的高利潤率,不只是由於資本的構成很低,即其中投在工資上的可變要素佔優勢造成的。這種高利潤率是由於在農村中盛行的欺詐,由於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及其隸屬農民的收入的一部分被人佔有造成的。如果在中世紀,在封建制度沒有象義大利那樣被例外的城市發展破壞的地方,到處都是農村在政治上剝削城市,那末,無論什麼地方都沒有例外地是城市透過它的壟斷價格,它的賦稅制度,它的行會,它的直接的商業詐騙和它的高利貸在經濟上剝削農村。

人們也許會認為,只是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在農業生產上的出現就足以證明,從來就要在這個形式或那個形式上用來支付地租的土地產品的價格,至少在租地農場主在農業生產上出現時,必

902然高於工業的生產價格,而無論這是因為土地產品的價格已經達到壟斷價格的水平,還是已經上漲到土地產品價值的程度,而它的價值實際上高於由平均利潤調節的生產價格。因為,如果不是這樣,那末,按土地產品的現有價格,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就不可能首先由這些產品的價格來實現平均利潤,然後由同一個價格,以地租形式再來支付一個超過這個利潤的餘額。人們也許會由此得出結論說: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在同土地所有者訂立租約時所遵循的一般利潤率,是在不把地租包括在內的情況下形成的,所以,只要一般利潤率在農業生產上開始起調節作用,就會發現這個餘額,並把它支付給土地所有者。例如,洛貝爾圖斯先生就是按照這個傳統的方法來說明問題的。但是,

第一:資本在農業上作為一種獨立的和主導的力量,並不是一下子普遍出現的,而是逐漸在各個特殊生產部門內出現的。它首先佔領的不是真正的農業,而是畜牧業特別是牧羊業之類的生產部門。牧羊業的主要產品羊毛,在工業興盛時最初經常會提供一個市場價格超過生產價格的餘額,只是到後來才歸於平衡。例如,十六世紀英國的情況就是這樣。

第二:因為這種資本主義生產最初只是偶然出現,所以,不可能提出任何論據來反對下述假定:資本主義生產首先只控制那種由於自己的特殊的肥力或特別有利的位置,一般說來能夠提供級差地租的土地。

第三:即使假定,在這種生產方式(事實上,它以城市需求比重的增加為前提)出現時,土地產品的價格高於生產價格,例如,十七世紀最後三十多年英國的情況毫無疑問就是這樣,那末,只要這種生產方式從農業簡單包括在資本之下的狀況稍有發展,並且只要

903那種必然會同這種生產方式的發展結合在一起的農業的改良和生產費用的降低一旦發生,土地產品價格高於生產價格的情況,就會由於反作用,即土地產品價格的下降而趨於平衡,例如,十八世紀上半葉英國的情況就是這樣。

因此,用這個傳統的方法,是不能說明作為超過平均利潤的餘額的地租的。不論地租最初是出現在怎樣的歷史情況下,它一旦紮下根來,就只能在前面已經闡述過的現代條件下發生。

最後,關於產品地租到貨幣地租的轉化,還應該指出:資本化的地租即土地價格,從而土地讓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讓渡,會隨著這種轉化而變為重要的要素,因此,不僅從前有交租義務的人能夠轉化成獨立的農民這樣的所有者,並且城市的以及其他地方的貨幣所有者也能購買土地,以便把土地租給農民或資本家,而享有地租即他這樣投入的資本的利息;因此,這種情形也會促使以前的剝削方式,所有者和實際耕作者之間的關係,以及地租本身發生變革。

v.分成制和農民的小塊土地所有制

在這裡,我們就要結束我們對地租的一系列研究。

在勞動地租、產品地租、貨幣地租(只是產品地租的轉化形式)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實際耕作者和佔有者,他們的無酬剩餘勞動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裡。甚至在最後一個形式即貨幣地租上,——只要它是純粹的,也就是說,只是產品地租的轉化形式,——一這種情況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實際

904上也是如此。

分成制可以看成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到資本主義地租的過渡形式,在這種形式下,經營者(租地農民)除了提供勞動(自己的或別人的勞動),還提供經營資本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除了提供土地,還提供經營資本的另一部分(例如牲畜),產品則按一定的、各國不同的比例,在租地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間進行分配。在這裡,從一方面說,租地農民沒有足夠的資本去實行完全的資本主義經營。從另一方面說,土地所有者在這裡所得到的部分並不具有純粹的地租形式。它可能實際上包含他所預付的資本的利息和一個超額地租。它也可能實際上吞併了租地農民的全部剩餘勞動,或者從這個剩餘勞動中留給租地農民一個或大或小的部分。但重要的是,地租在這裡已不再表現為一般剩餘價值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只使用本人勞動或者也使用別人勞動的租地人,不是作為勞動者,而是作為一部分勞動工具的所有者,作為他自己的資本家,要求產品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也不只是根據他對土地的所有權,並且作為資本的貸放者,要求得到自己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