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47章 資本主義地租的產生

第47章 資本主義地租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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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資本主義地租的產生

890會因為這些小農(例如在印度)組成一種或多或少帶有自發性質的生產公社而消失,因為這裡所說的獨立性,只是對名義上的地主而言的。在這些條件下,要能夠為名義上的地主從小農身上榨取剩餘勞動,就只有透過超經濟的強制,而不管這種強制是採取什麼形式。(征服一個國家之後,征服者緊接著要做的總是把人也佔有。參看蘭蓋。並見麥捷爾。)它和奴隸經濟或種植園經濟的區別在於,奴隸要用別人的生產條件來勞動,並且不是獨立的。所以這裡必須有人身的依附關係,必須有不管什麼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為土地的附屬物對土地的依附,必須有真正的依附農制度。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亞洲那樣,國家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主權者而同直接生產者相對立,那末,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或者不如說,不會再有什麼同這個地租形式不同的賦稅。在這種情況下,依附關係在政治方面和經濟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對這個國家都有的臣屬關係以外,不需要更嚴酷的形式。在這裡,國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這裡,主權就是在全國範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但因此那時也就沒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存在著對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專有權和使用權。

從直接生產者身上榨取無酬剩餘勞動的獨特經濟形式,決定著統治和從屬的關係,這種關係是直接從生產本身產生的,而又對生產發生決定性的反作用。但是,這種由生產關係本身產生的經濟制度的全部結構,以及它的獨特的政治結構,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經濟形式上的。任何時候,我們總是要在生產條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產者的直接關係——這種關係的任何形式總是自然地同勞動方式和勞動社會生產力的一定的發展階段相適應——當中,為整

891個社會結構,從而也為主權和依附關係的政治形式,總之,為任何當時的獨特的國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祕密,找出隱蔽的基礎。不過,這並不妨礙相同的經濟基礎——按主要條件來說相同——可以由於無數不同的經驗的事實,自然條件,種族關係,各種從外部發生作用的歷史影響等等,而在現象上顯示出無窮無盡的變異和程度差別,這些變異和程度差別只有透過對這些經驗所提供的事實進行分析才可以理解。

關於勞動地租這個最簡單的和最原始的地租形式,有一點是非常明顯的:在這裡,地租是剩餘價值的原始形式,並且和剩餘價值是一致的。但是,剩餘價值和別人的無酬勞動的一致性在這裡不需要加以分析,因為這種一致性依然是以它的可以看出的明顯的形式存在著,直接生產者為自己的勞動和他為地主的勞動在空間和時間上還是分開的,他為地主的勞動直接出現在為另一個人進行的強制勞動的野蠻形式上。同樣,土地會提供地租的“屬性”,在這裡,也歸結為一種明顯的公開的祕密,因為那種束縛在土地上的人類勞動力,和那種迫使勞動力的所有者不得不超過滿足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所必需的程度來加緊使用勞動力的所有權關係,也屬於提供地租的本性。地租直接就是土地所有者對勞動力的這種超額耗費的佔有;因為直接生產者在此以外沒有支付給他任何地租。在這裡,不僅剩餘價值和地租是一致的,而且剩餘價值還明顯地具有剩餘勞動的形式,地租的自然條件或界限也會十分清楚地表現出來,因為它們就是一般剩餘勞動的自然條件和界限。直接生產者必須1.有足夠的勞動力;2.他的勞動的自然條件,從而首先他所耕種的土地的自然條件,必須有足夠的肥力,一句話,就是他的自然勞動生產率足以使他在滿足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所必

892需的勞動之外,有可能從事剩餘勞動。這種可能性不會創造地租。只有把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性的強制,才創造地租。但這種可能性本身,是同主觀和客觀的自然條件結合在一起的。這裡面也完全沒有什麼神祕的地方。如果勞動力是微小的,勞動的自然條件是貧乏的,那末,剩餘勞動也是微小的,但是,這時候,一方面生產者的需要,另一方面剩餘勞動剝削者的相對人數,最後,這種收效很小的、為少數從事剝削的私有者進行的剩餘勞動藉以實現的剩餘產品,也都是微小的。

最後,就勞動地租來看,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假定其他一切條件不變,直接生產者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自己的狀況,使自己富裕起來,並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餘額,或者,如果我們願意預先使用資本主義的表達方法,那就是他是否能夠或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為自己提供一個利潤,即超過他自己所生產的工資的一個餘額,這完全取決於剩餘勞動或徭役勞動的相對量。在這裡,地租是剩餘勞動的正常的、吞併一切的、可說是合法的形式,而遠不是超過利潤的餘額,也就是說,在這裡遠不是超過工資和任何別的餘額以上的餘額;這樣的一種利潤,在其他條件相同時,不僅它的大小,甚至它的存在,都取決於地租的大小,也就是說,取決於強制地為土地所有者進行的剩餘勞動的大小。

雖然直接生產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佔有者,並且他的全部剩餘勞動實際上依照法律都屬於土地所有者,可是在這種關係下,負有徭役義務的人或農奴竟能有財產和——相對地說——財富的獨立發展,有些歷史學家對此表示驚異。但是,很清楚,在這種社會生產關係及與之相適應的生產方式所藉以建立的自然形成的不發達的狀態中,傳統必然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很清楚,在

893這裡,並且到處都一樣,社會上佔統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總是要把現狀作為法律加以神聖化,並且要把習慣和傳統對現狀造成的各種限制,用法律固定下來。撇開其他一切情況不說,只要現狀的基礎即作為現狀的基礎的關係的不斷再生產,隨著時間的推移,取得了有規則的和有秩序的形式,這種情況就會自然產生;並且,這種規則和秩序本身,對任何要擺脫單純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會的固定性和獨立性的生產方式來說,是一個必不可少的要素。這種規則和秩序,正好是一種生產方式的社會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對地擺脫了單純偶然性和單純任意性的形式。在生產過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關係的停滯狀態中,一種生產方式所以能取得這個形式,只是由於它本身的反覆的再生產。如果一種生產方式持續一個時期,那末,它就會作為習慣和傳統固定下來,最後被作為明的法律加以神聖化。但是,因為這種剩餘勞動的形式即徭役勞動,是建立在一切社會勞動生產力的不發展,勞動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礎上,所以和在發達的生產方式下特別是資本主義生產下相比,它自然只會在直接生產者的總勞動中,取走一個小得多的部分。例如,我們假定為地主進行的徭役勞動原來是每週兩天。這每週兩天的徭役勞動因此會固定下來,成為一個不變數,而由習慣法或成法在法律上規定下來。但是直接生產者自己支配的每週其餘幾天的生產效率,卻是一個可變數。這個可變數必然隨著他的經驗的增多而得到發展,正如他所知道的新的需要,他的產品的市場的擴大,他對他這一部分勞動力的支配越來越有保證,都會刺激他去提高自己勞動力的緊張程度;在這裡,不要忘記,這種勞動力的使用決不限於農業,也包括農村家庭工業。因此,這裡已經有了某種經濟發展的可能性,當然,這種可能性要

894取決於環境的適宜,天生的種族性格等等。

iii.產品地租

勞動地租轉化為產品地租,從經濟學的觀點來說,並沒有改變地租的本質。就我們這裡考察的幾種形式來說,地租的本質就在於地租是剩餘價值或剩餘勞動的唯一的佔統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而這又表現為:地租是佔有本人再生產所必需的勞動條件的直接生產者,必須對這個狀態中無所不包的勞動條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唯一的剩餘勞動或唯一的剩餘產品;另一方面,也只有土地才作為別人所有的、和他相獨立的、人格化為土地所有者的勞動條件而出現在他面前。在產品地租是地租的佔統治地位的和最發達的形式的時候,它又總是或多或少伴隨著前一種形式的殘餘,即直接用勞動即徭役勞動來交付地租的形式的殘餘,而不管地主是私人還是國家。產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產者已有較高的明狀態,從而他的勞動以及整個社會已處於較高的發展階段。產品地租和前一形式的區別在於,剩餘勞動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態上,從而也不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的直接監督和強制下進行。驅使直接生產者的,已經是各種關係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強制,是法律的規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經是自己負責來進行這種剩餘勞動了。剩餘生產,是指直接生產者超過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而在實際上屬於他自己的生產場所之內即他自己耕種的土地之內進行的生產,而不是象以前那樣在自己耕種的土地之旁和之外的領主莊園中進行的生產,這種剩餘生產,在這裡已經成為一個不言而喻的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