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通貨原理和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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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通貨原理和1844
632規定銀行的銀儲備只限於它的金屬儲備的五分之——呢?——這個問題我不能回答。”
目的是使貨幣更貴。撇開通貨理論不說,把銀行劃分為兩個部以及強制規定蘇格蘭和愛爾蘭各銀行必須為超過定額所發行的銀行券保持金準備,也是為了同樣的目的。這樣就使一國的金屬貯藏分散,削弱了它調整不利的匯兌率的能力。所有下面這一切規定的目的都是為了提高利息率:英格蘭銀行除了憑金準備外,發行銀行券不得超過1400萬鎊;銀行部應和普通銀行一樣經營業務,在貨幣過剩時壓低利息率,在貨幣緊迫時提高利息率;限制銀儲備這一作為調整對歐洲大陸和亞洲的匯兌率的主要手段;對蘇格蘭、愛爾蘭各銀行發出指令,這些銀行從來不需要輸出金,而現在藉口為了實現事實上是完全虛假的銀行券的兌現保證而必須持有金。事實是,1844年的銀行法才第一次在1857年使蘇格蘭各銀行發生了一次擠兌金的風潮。新的銀行立法也沒有把金向國外的流出和在國內的流出加以區別,雖然二者的作用顯然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市場利息率不斷髮生激烈的變動。關於銀,帕麥爾曾兩次(第992號和第994號)談到,只有在匯兌率對英國有利,從而銀過剩的時候,英格蘭銀行才可能用銀行券來購買銀;因為:
(第1003號)“在金屬貯藏中保持很大一部分銀的唯一目的是,在匯兌率對英國不利時,可以便於進行對外支付。”——(第1004號)“銀是一種商品,它既然是世界其他各國的貨幣,所以是實現這個目的“對外支付”的最適宜的商品……只有美國近來已經完全用金。”
按照他的看法,只要沒有不利的匯兌率使金向國外輸出,銀行
633在緊迫的時期,就用不著把利息率提高到5%的舊標準以上。如果沒有1844年的法令,那末銀行就能毫不困難地為它所接到的所有第一流匯票進行貼現(第1018號至第1020號)。但是,有了1844年的銀行法和在銀行1847年10月所處的情況下,
“不論銀行向有信用的商行要求多高的利息率,商行都會情願支付,以便維持自己的繼續支付的能力”[第1022號]。
這種高利息率,正是這個法令的目的。
(第1029號)“我必須把利息率對國外“對貴金屬”的需求的影響,和國內信用缺乏時為了防止銀行所受壓力而提高利息率加以嚴格區別。”——(第1023號)“在1844年的銀行法制定以前,在匯兌率於英國有利,但國內普遍呈現不安甚至確實出現恐慌的時候,唯一可以緩和這個緊迫狀態的銀行券發行,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以上是一個歷任英格蘭銀行董事三十九年之久的人所說的。現在,我們再來聽聽一個私人銀行家特韋爾斯的話。他自1801年以來,就是斯普納——阿特伍德公司的股東。在向1857年銀行委員會作證的一切證人中,他是使我們能夠看到當時英國的實際情況的唯一證人,並且只有他看到危機即將來臨。就其他方面來說,他可以說是一個北明翰的“小先令派”,和他的同夥、這個學派的創立者阿特伍德兄弟一樣(見《政治經濟學批判》第59頁)。他說:
(第4488號)“您認為,1844年的法令發生了什麼影響呢?——如果我以銀行家的資格回答您,那末,我就說,它已經產生了非常好的影響,因為它使銀行家及各種“貨幣”資本家得到了豐富的收穫。但對那些需要有穩定的貼現率,才有信心去安排業務的誠實而勤勉的商人來說,它已經產生了很壞的影響……這個法令使貨幣借貸成為一種非常賺錢的營業。”——(第4489號)“它“銀行法”使倫敦的股份銀行能夠支付給股東20——22%的股息嗎?——不久以前有一家支付18%,並且我相信還有一家支付20%;他們有一切理由
634要極其堅決地支援這個法令。”——(第4490號)“對那些沒有大資本的小企業家和誠實商人……它的妨礙很大。……我看到他們的承兌票據沒有被兌付的數量這麼驚人,就使我認識到這一點了……這種承兌票據通常是小額的,大約是20——100鎊,其中有許多沒有被兌付,而且因無人兌付而被退回到國內各處,這常常是……零售商人窘困的一種標誌。”
(第4494號)他聲稱,現在營業無利可圖。他下面這段話很重要,因為誰都還沒有預感到危機的時候,他已經看到潛在的危機了。
(第4494號)“明辛街的商品價格還是相當穩定,只是什麼也賣不出去,隨便按什麼價格,也賣不出去;我們保持著名義上的價格。”
(第4495號)他說到有這樣一件事:一個法國人把一批價值3000鎊的商品交給明辛街一個經紀人,要他按一定的價格出售。經紀人賣不到要求的價格,這個法國人又不肯削價出售。商品就留在那裡賣不出去,但這個法國人急需錢用,因此經紀人就用下述方式貸給他1000鎊,即由這個法國人以商品作為擔保,向這個經紀人開出二張以三個月為期的1000鎊匯票。三個月後,匯票到期,而這宗商品卻仍然賣不出去。經紀人這時必須兌付匯票,儘管他手裡有價值3000鎊的擔保品,但不能變賣,因而陷入了困境。一個人就是這樣把另一個人拖垮的。
(第4496號)“至於說到鉅額的輸出……如果國內營業不振,那未必然會引起鉅額的輸出。”——(第4497號)“您認為國內的消費已經減少了嗎?——非常顯著地……十分驚人地減少了……零售商人是這裡最好的證人。”——(第4498號)“但是,進口也很大;這不也表示消費很大嗎?——如果您可以把這些東西賣出去,那就確實是這樣;但有許多貨棧都堆滿了這些東西;在我剛才提到的那個例子中,就進口了價值3000鎊的一宗商品,但是賣不出去。”
(第4514號)“如果貨幣昂貴,您就會說,資本是便宜的?——是的。”
因此,這個人決不會贊同奧維爾斯頓把高利息率和昂貴資本混為一談的意見。
關於業務現在是怎樣經營的問題:
(第4516號)“另外一些人熱中於經營鉅額的進出口業務,這種業務大大超過了他們的資本所許可的程度;關於這點是毫無疑問的。這些人可能很順利;他們也許會碰到某種運氣而大發其財,並且把所欠的全部債務還清。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今天很大一部分營業所遵循的制度。這些人情願在一次船運中損失20%、30%至40%;下一次營業可以把它賺回來。但如果接連兩次失敗,他們就完了;這就是我們最近常常看到的情形;一些公司傾家蕩產地倒閉了。”
(第4791號)““近十年來的”低利息率固然對銀行家有不利的影響,但如果不是把營業賬簿放在您面前,我就很難對您說明白,現在的利潤“他自己的利潤”,究竟比過去高了多少。當銀行券發行過多,因而利息率低的時候,我們有鉅額的存款;當利息率高的時候,它就為我們帶來了直接的利益。”——(第4794號)“如果貨幣可以按中常的利息率得到,我們對貨幣的需求就會更多;我們也會貸出更多;它的作用“對我們銀行家”就是這樣。如果利息率提高,我們就會得到比利息率低時更多的利益;我們會得到額外的利益。”
我們已經看到,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的信用在一切專家看來是穩固的。儘管如此,銀行法為了保證銀行券的兌現,仍然絕對規定要有900萬鎊到1000萬鎊的金。因此,維護這個金貯藏的神聖不可侵犯性,是和從前的貨幣貯藏者的情形完全不同的。利物浦的威·布朗作證說(商業危機,1847——1857年第2311號):
“說到這些貨幣<發行部的金屬貯藏]在當時的用處,就如同把它們扔到大海里去一樣;因為要拿出其中最小的一個部分來用,就要違背議會的法令。”
我們以前曾提到的那位建築業主愛·卡普斯——我們敘述倫敦的現代建築制度時(第2卷第12章)曾引用過他的證詞——
636曾把他對1844年銀行法的看法概括如下(銀行法,1857年):
(第5508號)“總的說來,您認為,現行<銀行立法]制度是一種很巧妙的安排,其目的在於週期地把產業利潤放到高利貸者的錢袋中去嗎?——這是我的看法。我知道,它對建築業的影響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