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貨幣資本和現實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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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貨幣資本和現實資本
借貸資本起初總是以貨幣形式存在,(銀行法,1857年,銀行家特韋爾斯的證詞:(第4516號)“您作為銀行家,經營資本還是經營貨幣呢?——我們經營貨幣。”——(第4517號)“存款是怎樣存入您的銀行的?——用貨幣。”——(第4518號)“存款又是怎樣付出的呢?——也是用貨幣。”——[第4519號]“能說存款是不同於貨幣的某種東西嗎?——不能。”
奧維爾斯頓(見第26章)總是把“資本”和“貨幣”混淆起來。他把“貨幣的價值”也叫作利息,而這個利息是由貨幣量決定的;“資本的價值”才應該是利息,這個利息是由對生產資本的需求以及由生產資本生出的利潤決定的。他說:(第4140號)“資本這個詞的使用是很危險的。”——(第4148號)“金從英國輸出,國內的貨幣量就減少,一般來說,貨幣量的減少自然會引起貨幣市場上需求的增加<因此,按照這種說法,不是資本市場上需求的增加]。”——(第4112號)“貨幣從一國輸出多少,國內的貨幣量就減少多少。國內現有貨幣量的減少,使這個貨幣的價值提高。<在他的理論中,這句話原來的意思是:同商品的價值相比,貨幣作為貨幣的價值由於通貨收縮而提高;因此,貨幣價值的這種提高=商品價值的下降。但因為在這期間甚至對他來說也無疑地證明了,流通貨幣量不決定價格,所以,現在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的減少,就應該提高它作為生息資本的價值,從而提高利息率。]留下的貨幣的價值的這種提高,會制止貨幣的流出,並且,這種提高會繼續下去,直到它帶回足以恢復平衡的貨幣量時為止。”——奧維爾斯頓的矛盾,下面我們再談。)後來卻作為貨幣索取權而存在,因為它原來藉以存在的貨幣,現在已經以現實貨幣的形式處於借款人手中。對貸款人來說,它已經轉化為貨幣索取權,轉化為所有權證書了。因此,同一數額的現實貨幣,可以代表數額極不相同的貨幣資本。如果我們考察已經發展的信用制度的一般形式,那末,單純的貨幣,不管是代表已經實現的資本,還是代表已經實現的收入,都會透過單純的出借行為,透過貨幣到存款的轉化,而變為借貸資本。存款對存款人來說是貨幣資本。但在銀行家手中,它可以只是可能的貨幣資本,現在它是閒放在銀行家的保險櫃577裡,而不是閒放在它的所有者的保險櫃裡。(這裡又出現了混亂:存款作為一種要求銀行家支付的權利和存入銀行家手中的貨幣二者都成了“貨幣”。銀行家特韋爾斯在1857年銀行委員會面前曾舉出如下的例子:“我用10000鎊開始我的營業。我用5000鎊購買商品,堆在我的庫房裡。我把其餘5000鎊存在一個銀行家那裡,以便需要時取出。但我仍然把10000鎊全部看作我的資本,雖然其中的5000鎊是處於存款或貨幣形式”(第4528號)。由此,引出了下面一場奇特的辯論:(第4531號)“您已經以銀行券的形式把您的5000鎊給了某人嗎?——是的。”——(第4532號)“這樣,這個人就有了5000鎊存款嗎?——是的。”——(第4533號)“您也有5000鎊存款嗎?——完全正確。”——(第4534號)“他有5000鎊貨幣,您也有5000鎊貨幣嗎?——是的。”——(第4535號)“那最終都是貨幣嗎?——不是。”——這個混亂部分地是這樣造成的:存入5000鎊的a,可以把這5000鎊提出,就象這5000鎊仍在他手裡一樣地支配它。就這一點來說,這5000鎊對他執行著可能的貨幣的職能。但他每一次提款,都會相應地減少他的存款額。如果他取出現實的貨幣,而他原來的貨幣已經借給別人,那末,他得到的就不是他自己的貨幣,而是另一個存款人存入的貨幣。如果他用一張向他的銀行家開出的支票,來償付他對b的債務,b把這張支票存放在自己的銀行家那裡,而a的銀行家也有一張向b的銀行家開出的支票,以致這兩個銀行家只要交換一下支票就行了,那末,由a存入的貨幣就執行了兩次貨幣的職能:一次是在已經得到a所存入的貨幣的人手裡,一次是在a自己手裡。在第二次執行職能時,貨幣並沒有介入,卻抵銷了債權(a對他的銀行家的債權和這個銀行家對b的銀行家的債權)。在這裡,存款執行了兩次貨幣的職能:即作為現實的貨幣,然後又作為貨幣索取權。單純的貨幣索取權,只能透過債權的抵銷來代替貨幣。)
隨著物質財富的增長,貨幣資本家階級也增長起來;第一,退出營業的資本家即食利者的人數和財富增加了;第二,信用制度更發展了,因此,銀行家、貸款人、金融家等等的人數也增加了。——前面已經說過,隨著可供支配的貨幣資本的發展,有息證券、國債券、股票等等的總量也會得到發展。但是,對可供支配的貨幣資本的需求同時也會增加,因為在這些證券上搞投機活動的經紀人在貨幣市場上起著主要作用。如果這些證券的所有買賣都只是現實投資的表現,那末似乎可以說,它們不會影響對借貸資本的需求,578因為當a出售他的證券時,他所取出的貨幣,和b投在這種證券上面的貨幣剛好一樣多。可是,甚至在證券雖然存在,但是它原來代表的資本已不存在(至少不作為貨幣資本存在)的情況下,它總是對這樣的貨幣資本相應地產生新的需求。但無論如何,這時候它都是貨幣資本,以前由b支配,現在由a支配。
《銀行法,1857年》(第4886號):“如果我說,貼現率是由市場上可以用在商業匯票(不同於其他有價證券)的貼現上的資本量來調節的,按照您的意見,這是不是對決定貼現率的原因的正確表述呢?”——“查普曼:”“不是。我認為,利息率會受到一切容易兌換的有價證券的影響;把問題只侷限於匯票貼現上,是錯誤的;因為,如果象最近流行的那樣,對貨幣的巨大需求,必須以統一公債甚至國庫券“為抵押”,並且交付遠遠高於商業利息率的利息,那末,說我們的商業界不會因此受到影響,就是荒謬的;實際上它會因此受到非常重大的影響。”——(第4890號)“如果市場上有銀行家承認的可靠的和通用的有價證券,所有者又願意用它來取得貨幣,那它就一定會影響商業匯票;例如,如果一個人能夠以統一公債等等為抵押,按6%的利息把貨幣貸出,那我就不能同時指望他以商業匯票為抵押,按5%的利息把他的貨幣貸給我;這種情況對我們產生同樣的影響;如果我能按6%的利息把我的貨幣貸出,誰也不能要求我按5.5%的利息為他的匯票貼現。”——(第4892號)“關於那些用2000鎊,或5000鎊,或10000鎊來購買有價證券作為可靠投資的人,我們沒有說他們是否在貨幣市場上產生重要的影響。如果您向我問到以統一公債“為抵押”的貸款的利息率時,那末我指的是那些經營數十萬鎊生意的人,即所謂經紀人,他們認購或在市場上購買鉅額的公債,而且必然會把這種證券保留到有利可圖的時候把它出售;這種人必然會為這個目的去佔有貨幣。”
隨著信用制度的發展,象倫敦那樣大的集中的貨幣市場就興起了。這個貨幣市場,同時還是這種證券交易的中心。銀行家把公眾的貨幣資本大量交給這夥商人去支配,因此,這幫賭棍就繁殖起來。
1848年,當時英格蘭銀行的總裁[詹姆斯·莫利斯]在上院祕密委員會上作證時說:“貨幣在證券交易所裡通常比在任何別的地方都便宜”。(商業危機,1848年,1857年刊印,第219號。)
在考察生息資本時已經說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連續幾年的長期平均利息是由平均利潤率決定的,而不是由平均企業主收入率決定的,因為企業主收入本身不外是利潤減去利息。
我們在前面也曾指出,對商業利息(即貸款人在商業界進行貼現和放款時確定的利息)的變動來說,在產業週期中,將會出現一個階段,那時,利息率超過它的最低限度,達到中等平均水平(然後超過這個水平),而這種運動就是利潤提高的結果。關於這點,我們以後還要進一步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