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21章 生息資本三

第21章 生息資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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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生息資本三

“是人們可以不斷重新出售同一物品,並且不斷重新為此得到價格,但從來不出讓對所售物品的所有權”(第9頁)。

貨幣、房屋之類的物品,不會變更所有者,這同在買和賣時不一樣。不過蒲魯東沒有看到,當貨幣以生息資本的形式放出時,並沒有得到任何等價物作為報酬。當然,在每一次買和賣的行為上,既然有交換過程發生,就一定有物品被讓出去。所售物品的所有權總是要被放棄。但人們不會放棄它的價值。在賣的場合,商品被放棄了,但它的價值沒有被放棄,它以貨幣的形式或以債券或支付憑證的形式被收回來,在這裡,債券或支付憑證不過是貨幣的另一種形式罷了。在買的場合,貨幣被放棄了,但它的價值沒有被放386棄,它以商品的形式得到補償。在整個再生產過程中,產業資本家都保持同一價值(撇開剩餘價值不說),不過形式不同罷了。

在交換即物品交換髮生時,不會發生價值變化。同一資本家總是握有同一價值。而在資本家生產剩餘價值時,不會發生交換;當交換髮生時,剩餘價值已經包含在商品中了。只要我們不是考察單個交換行為,而是考察資本的總迴圈g——w——g’,那末,在這裡總是要不斷預付一定的價值額,並且不斷從流通中取回這個價值額加上剩餘價值或利潤。當然,這個過程的中介作用在單純的交換行為中是看不見的。而貸出貨幣的資本家的利息,正是以作為資本的g的這個過程為基礎,併產生於這個過程。蒲魯東說:

“實際上,出售帽子的制帽業主……得到了帽子的價值,不多也不少。但借貸資本家……不僅一個不少地收回他的資本,而且他得到的,比這個資本,比他投入到交換中去的東西多;他除了這個資本還得到利息。”(第69頁)

制帽業主在這裡代表生產資本家,而同借貸資本家相對立。蒲魯東顯然沒有弄清楚這個祕密:生產資本家怎麼能夠按照商品的價值出售商品(如何平均化為生產價格的問題,在這裡,從他的見解來說,是無關緊要的),並由此除了取得他投入到交換中去的資本,還能取得利潤。假定100頂帽子的生產價格=115鎊,並且這個生產價格恰好和帽子的價值相等,就是說,生產帽子的資本恰好具有社會平均構成。如果利潤=15%,制帽業主在他按照這些商品的價值115鎊出售這些商品時,就會實現15鎊的利潤。他生產這些商品只花費100鎊。如果他是用他自己的資本進行生產,他就會把這15鎊餘額全部裝進腰包;如果他是用借入的資本進行生產,他也許就要拿出5鎊作為利息。這樣做決不改變帽子的價值,而只改變已經包含在這個價值中的剩餘價值在不同個人之間387的分配。既然帽子的價值不受支付利息的影響,蒲魯東下面的這些話就毫無意義了:

“因為在商業中,資本的利息加到工人的工資上,共同構成商品的價格,所以,工人要買回他自己的勞動的產品,就不可能了。自食其力的原則,在利息的支配下,包含著矛盾。”(第105頁)(因此,照蒲魯東說來,“房屋”、“貨幣”等等就不應當作為“資本”來貸放,而應當作為“商品……按照成本價格”(第43、44頁)來讓渡。路德比蒲魯東高明一些。他已經知道,牟利與貸放或購買的形式無關:“從購買當中也能獲得高利。但是現在要一口吃掉,那就太多了。現在必須先談一種,即先談放債的高利貸。等我們搞掉這個以後(在末日審判以後),我們再來譴責購買上的高利貸。”(馬丁·路德《給牧師們的諭示:講道時要反對高利貸》1540年維登堡版))

在下面這句話裡,蒲魯東把一般資本的運動說成是生息資本特有的運動,這說明蒲魯東多麼不理解資本的性質。他說:

“貨幣資本從交換到交換,透過利息的積累,不斷流回到它的起點,由此可以得出結論,不斷由同一個人反覆進行的貸放,會不斷為同一個人帶回利潤。”[第154頁]

那末,在生息資本特有的運動中,什麼東西對他來說還是不能解決的謎呢?是這幾個範疇:購買、價格、物品出讓以及剩餘價值在這裡藉以表現的沒有媒介的形式;總之,是這樣一種現象;在這裡,資本作為資本已經變成商品,因而出售已經變成貸放,價格已經變成利潤的一部分。

資本流回到它的起點,一般地說,是資本在它的總迴圈中的具有特徵的運動。這決不只是生息資本的特徵。作為生息資本的特徵的,是它的表面的、已經和作為媒介的迴圈相分離的流回形式。借貸資本家把他的資本放出去,把它轉給產業資本家時,沒有得到任何等價物。放出資本根本不是資本現實迴圈過程中的行為,而388只是為這個要由產業資本家去完成的迴圈作了準備。在這裡,貨幣的第一次換位,不表示形態變化的任何行為,既不表示買,也不表示賣。所有權沒有被出讓,因為沒有發生交換,也沒有得到任何等價物。貨幣由產業資本家手中流回到借貸資本家手中,不過是對放出資本的第一個行為的補充。這個以貨幣形式預付的資本,透過迴圈過程,又以貨幣形式回到產業資本家手中。但因為資本支出時不是歸他所有,所以流回時也不能歸他所有。透過再生產過程這一情況,並不會使這個資本變為產業資本家的所有物。因此,產業資本家必須把它歸還給貸出者。第一次支出,使資本由貸出者手中轉到借入者手中,這是一個法律上的交易,它與資本的現實的再生產過程無關,只是為這個再生產過程作了準備。資本的償還,使流回的資本再由借入者手中轉到貸出者手中,這是第二個法律上的交易,是第一個交易的補充。一個是為現實過程作了準備,另一個則是發生在現實過程之後的補充行為。因此,借貸資本的出發點和復歸點,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現為任意的、以法律上的交易為媒介的運動,它們發生在資本現實運動的前面和後面,同這個現實運動本身無關。即使資本本來就歸產業資本家所有,因而作為他的所有物只流回到他那裡,那末,對這個現實運動來說,這也不會有什麼不同。

在第一個作為先導的行為中,貸出者把他的資本交給借入者。在第二個作為補充的結束行為中,借入者把資本還給貸出者。如果我們只考察二者之間的交易,——暫時撇開利息不說,——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只考察貸出的資本本身在貸出者和借入者之間的運動,這兩種行為(有一個或長或短的時間把它們分開,資本的現實再生產運動就是在這個時間內進行)就已經包括這個運動的全部。389這個運動——以償還為條件的付出——一般地說就是貸和借的運動,即貨幣或商品的只是有條件的讓渡的這種獨特形式的運動。

一般資本的具有特徵的運動,即貨幣流回到資本家手中,資本流回到它的起點,在生息資本的場合,取得了一個完全表面的、和現實運動相分離的形態,儘管這個形態是現實運動的形式。a把他的貨幣不是作為貨幣,而是作為資本放出去。在這裡,資本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它不過轉手而已。它只是在b手中才實際轉化為資本。但對a來說,單是把它交給b,它就成了資本。資本從生產過程和流透過程實際流回的現象,只有對b來說才發生。而對a來說,流回是在和讓渡相同的形式上進行的。資本由b手中再回到a手中。把貨幣放出即貸出一定時期,然後把它連同利息(剩餘價值)一起收回,是生息資本本身所具有的運動的全部形式。貸出的貨幣作為資本所進行的現實運動,是貸出者和借入者之間的交易以外的事情。在雙方進行的交易中,中介過程消失了,看不見了,不直接包含在內了。作為獨特的商品,資本也具有它的獨特的讓渡方式。因此在這裡,迴流也不是表現為一定系列的經濟行為的歸宿和結果,而是表現為買者和賣者之間的特別的法律契約的結果。流回的時間取決於再生產的過程;而就生息資本來說,它作為資本的迴流,好象只取決於貸出者和借入者之間的協議。因此,就這種交易來說,資本的迴流不再表現為由生產過程決定的結果,而是表現為:好象貸出的資本從來就沒有喪失貨幣形式。當然,這種交易實際上是由現實的迴流決定的。但這一點不會在交易本身中表現出來。實際的情形也並不總是這樣。如果現實的迴流沒有按時進行,借入者就必須尋求別的辦法來履行他對貸出者的義務。資本的單純形式——貨幣,它以a額支出,經過一定時間,除了這種時390間上的間隔,不借助於任何別的媒介,再以a+a/x額流回——不過是現實資本運動的沒有概念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