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八章 家庭稅務規劃3

第八章 家庭稅務規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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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家庭稅務規劃3

從上例我們可以看出,張某是否購買人壽保險,直接關係著其所繳稅額的大小,最後他的家人能得到的遺產相差有330萬元之巨。由此可見,購買人壽保險可以達到有效避稅的目的。

我國法律規定,從1999年11月1日開始,利息收入的20%要作為利息稅被徵收(現已調整到5%),可如果消費者購買了保險,無論任何險種都是不需要納稅的。保險其實就等於保障加避稅,選擇合理的保險計劃,對於大多數白領來說,是個不錯的理財方法,既可以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稅。

避稅一定要講究方法,否則就容易觸犯法律,到時候得不償失。壽險合同是保險方與投保方之間保險給付關係,既有預防風險的作用,又有投資理財的作用。因此,作為現代人,應掌握利用壽險這一有利的理財利器,既可以保全自己的資產,又可以合理規避遺產繼承風險。具體說來,人壽保險在避稅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個重要作用。

1、可避開遺產稅

提到遺產稅,很多人會覺得是“外國的事”。其實,我國關於遺產稅的徵收已進入討論之中。根據草案,遺產超過80萬元以上需徵稅,越多稅率就越高,最高可達50%。如何未雨綢繆?舉個例子,我國臺灣地區國泰建設股份前董事長蔡萬霖,擁有的國泰人壽是臺灣第一大上市公司,個人財富逾60億美元,按當地規定遺產稅高達782億元新臺幣。他透過購買鉅額壽險保單等合理避稅,最後僅繳納了5到6億元遺產稅。

2、保險賠付可免稅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和理賠金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身故賠償金、車損賠付、醫療保險金等。分紅類保險的分紅收益也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每年會拿出可分配盈餘的70%用於分紅;有的險種,其生存金可複利計息,去年結算利率多在3.2%~3.5%,遠遠高出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

此外,企業年金也可以避稅。按照國家政策,企業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在稅前列支。

3、解決家庭難題

比如一對要離婚的夫妻想將共有存款20萬元留給孩子,不允許另一方動用。但法律規定,孩子名下的財產由監護人代管,孩子跟著誰,誰就擁有存款的支配權。不過,若兩人將20萬元為孩子購置少兒保險,可指定受益人為孩子,且不得更改受益人,這筆存款就不會被提前挪用。

4、不受債務影響

我國法律規定,人身保險金不屬於破產債權。即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透過要求債務人退保來追索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例如,張先生因做生意欠下債務,後又不幸離世。他在生前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身故賠付達20萬元。因其不屬於破產債權,張先生的妻兒就順利地拿到了這筆錢。

但同時也有些保險產品過分強調其“合理避稅”功能,使投資者一時忽略了風險,家庭在購買時應當注意。總體而言,購買保險還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可能遇上的意外風險,主要目的絕不是儲蓄或劃分財產。投保人選擇長期壽險前,必須衡量自己持續支付保費的能力,量力而行。

看清房產避稅的風險

在國家關於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新政策實施之後,二手房交易中開始流傳起各種“避稅”的花招,如假離婚、假贈與、假過戶等交易方式不勝列舉。從表面上看起來,這樣做當事人似乎可以節省不少稅費,但殊不知在這些避稅花招中蘊含著較大的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一旦交易不慎,很可能會引起糾紛。專家建議,買賣房產時避稅要慎之又慎,看清風險,小心誤入避稅的陷阱。當前房產市場上存在的避稅“花招”及其風險如下。

1、先租後買延期交易

無論是營業稅還是個人所得稅都將五年作為一條界限,房齡五年以上轉讓可以免徵營業稅,如果是唯一一套家庭自住用房的話,還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所以,很多人就將腦筋動在了“五年”的期限上了。於是出現了買賣雙方協商以“先租後買”形式來達成交易的情況。比如雙方約定房屋總價仍為70萬元,由於該房未滿五年上市需全額繳納營業稅,於是經雙方協商,過戶前由買方先租住該房屋,每月租金1500元,與該房屋市場租價相當,並約定將這些租金抵消到日後需要支付的房款裡。另外,賣方要求買方一次性繳納一年的租金作為“押金”,以確保未來交易的安全性。

買賣雙方這樣交易雖然對彼此都有一定的保證,但是因為在長達五年的時間內都無法辦理交易過戶,房屋的產權也就並不真正屬於買家,而在這期間內無論哪一方反悔都會造成糾紛。如果在正式交易前房價上漲,那麼賣方可能寧願賠償違約金也不再將房屋出賣,買方只能再重新選擇房源。另一方面,如果幾年後房價下跌,那麼買方也可能會不願再繼續交易,賣方就會遭受損失。

2、假贈與,真買賣

不少業主在賣房時希望透過“假贈與”這種暗箱操作方式來偷逃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繼承和贈與的房產,業主不必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所需支付的費用只包括房屋評估費、公證費和3%的契稅,然後持相關手續到稅務部門直接辦理完稅手續即可。透過贈與的方式進行產權轉讓,業主只需在私下裡收取買家的房款,這樣在房產過戶時表面上就沒有任何資金往來,既能逃稅又能達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採用贈與的方式買賣房產,其風險是顯而易見的。根據我國的《合同法》有關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買方如拿到房產後發現有質量問題,在法律上是不受保護的,很難要求賣方賠償。此外,買家還要承擔贈與人撤消贈與和不履行贈與義務的風險,一旦私下交易被拆穿,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補繳稅款和罰金。此外,由於贈與不是買賣行為,購房者無法辦理購房貸款,所以只能一次性付款,這對於購房者來說資金壓力也比較大。專家認為,由於買賣雙方是私下進行交易,一旦買方支付了房款但賣方遲遲不辦理產權過戶,或是賣方先辦好了產權過戶而買方長期不能交齊房款,都會引起糾紛。

3、假離婚,瞞天過海

我國法律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一般來說,家庭是指配偶關係,也就是說夫妻倆的第二套住房在轉讓時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於是,為了逃避這部分稅款,一些夫妻就透過假離婚的形式避稅。夫妻雙方在開出離婚證明後,丈夫將自己名下兩處房產中的一處以贈與的方式轉到前妻名下,然後再復婚,這樣就能逃避幾萬元的稅費了。

因為是假離婚,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對原有財產的分割不會作過多考慮。因此,離婚後一旦出現一方為了私利而拒絕復婚的話,另一方是很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因此,透過這種方式來避稅風險很大。況且,僅僅是為了省點錢,就將婚姻大事視為兒戲,實在也是太不嚴肅了。

4、低價買賣二手房

能避稅就避這是目前二手房買賣雙方常用的一種避稅方式。比如一套實際轉讓成交價為70萬元的住房,買賣雙方私下協商簽署協議後,遞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和稅務機關的過戶價則是以50萬元成交的。這樣只需按50萬元的標準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契稅,剩餘20萬元所產生的稅費就可以不繳了。

像這樣的低價買賣合同對買賣雙方都存在著不小的交易風險。對於賣方來說,由於最終遞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的過戶價格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賣方將合同遞交後買方又不願再按照原來約定的價格成交,而是要求根據合同上標明的價格來付款,就可能會對賣方造成損失。對於買方來說,報低過戶價可能會導致下一次賣出時各項稅費的增加。如果買方想再次出售該房產的話,先行做低的過戶價將會拉大買賣差額,增加再次出售時的成本,而且銀行貸款的比例也會相應降低。

巧妙安排投資品種可免利息稅

開徵利息稅以後,不少投資者開始逐漸改變投資途徑,從銀行取出存款轉而到風險較大的股市和收藏市場去挖掘新的商機。其實,作為在資金、時間和專業技能上都十分有限的工薪階層,不妨著重關注一下可免利息稅的投資品種,省下一筆利息稅也是非常不錯的理財選擇。在生活中,常見的可規避利息稅的投資品種主要有以下幾種。

1、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是企業為了擴大再生產而向社會發放的一種區域性債券,大多數屬免徵利息稅的投資品種,其收益性、風險性均與企業的經營業績有關,利率要比同期的銀行存款利率高出1~2個百分點,但風險性較大。目前市場上發行的企業債券較多,家庭在購買時可選擇資信度在aa級以上,有大集團、大公司作擔保的,知名度較高,產品前瞻性好,最好還能上市的品種,這些品種不僅風險小、流通性好,而且收益高。

3、辦個對公存款戶

由於利息稅只對個人儲蓄存款徵收,如果將個人存款轉為對公存款便可規避利息稅。若投資者是個體工商戶,且持有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可到銀行辦個對公結算戶,把個人儲蓄存款轉入對公結算戶,這樣,存款所得利息就可免交利息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