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17.推進廣播法規的制訂

17.推進廣播法規的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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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推進廣播法規的制訂

交涉員蔡運升與日本總領事的交涉,一時間沒有結果。各個方面都著急,最著急的自然是劉瀚。這場由他盡維護國家主權之責而展開的同日本人侵權的鬥爭,沒能像設想的那麼順利,劉瀚無形中感到相當大的壓力。日本方面的利誘威脅,固然可以不去理它,而由張宣監督支援,鎮威上將軍公署出面的取締行動,如果取締不了,那可真地會貽譏外人,更嚴重的是國家利權會進一步地外溢,這可是頭等大事。劉瀚也清楚,日本方面較勁的實質是保住他們的xoy無線電臺及其背後所包含的利益,而表面上講的則是他們聽廣播需要設天線。我們以前在廣播方面疏於社會管理,沒有設立管理機構,沒有訂立管理章程和法規,而要辦到這些,顯然不是一天兩天能夠完成的,取締xoy難以立刻做到,心裡怎麼能不著急。

劉瀚的情緒,夫人馮慕勤已經察覺,她在生活上體貼照顧丈夫,也瞭解了取締日本通訊社受阻的大概情形,就說,“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哪兒不逮,大家想辦法。劉瀚聽了,覺得夫人的話很有道理,情緒為之一振。1926年,鄰居古巴廖夫已經搬走,但是還有羅特和烏魯蘇。劉瀚就把他們兩位和馮士潛找來,問他們有沒有中國的或外國的廣播無線電方面的法律法規。馮士潛說有《電信條例》,沒有別的。羅特和烏魯蘇都說沒有。劉瀚就請他們倆到東省鐵路圖書館去查借。結果找到了英國廣播的法規和交通部1924年8月頒發的《裝用廣播無線電接收機暫行規則》。劉瀚很高興,看上去好像用這個暫行規則取締日本商業通訊社的xoy電機可奏效。但仔細一研究,這個暫行規則稱其是“依照《電信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辦事的,然而《電信條例》第三條說“左列電信經政府之許可得由個人或團體私設”,共列出6款情形之後,說“前項之規定除第四款、第五款外,於無線電報不適用”(第四、五款指航海時及做科學實驗者),即鐵路、礦山、個人、團體、公署等均不可設無線電。這樣,就出現“依照”著“不可設”而“設”,在法理上就自相矛盾(如同“依照”“不可殺”而“殺”,“依照”“不可為”而“為”),恐難有力取締xoy。

劉瀚當時已經沒有任何退路,只有迎著困難上了。他善於冷靜思考,擺在面前的夫人所說的“不逮”之處,不外是兩個方面。其一是無線電臺取締日本人侵權,確保自身發展這一方面;其二是廣播電臺必須進行社會管理,同時加強擴充這一方面。而現在是兩者糾纏到了一起,誰也離不開誰,在一定意義上說,只有把廣播的管理問題弄好,取締xoy才會迎刃而解。廣播要管理就需要有法規,需要有依法的管理機構,需要把廣播做好做強。

廣播管理的法規,不過是緣用既有成法或制訂新法兩條路。舊法《電信條例》和《暫行規則》有不足為用的地方,那就只有制訂新的關於廣播的法律法規。然而制訂法規得由上司部門來做,至少要由東北無線電長途電話監督處來做,自己只能建議。劉瀚想,自己若上《呈》建議,專等監督處動手,時日一定延長;不如自己先做一些基礎性工作,以便縮短日程。即使縮短日程,可能也需要幾十天到幾個月,那麼這期間就可以先把廣播發射機提高功率,進行一次廣播的自我宣展活動,改進節目。然後再建立一個哈爾濱廣播無線電臺事務所,在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備案,得到授權,實施對廣播進行社會管理。透過管理廣播,加強裝機檢查措施,加重處罰力度,達到取締侵權,維護國家電政的目的。

在準備建議制訂廣播管理法規時,劉瀚相當慎重。他知道,法律法規事關國家大局利益和長遠利益,需要有電律知識,國際法規知識。要站在一個時代的前面,瞭解整體趨勢,明瞭未來先進的情形;同時,也要依據國情、當前的實際,做到既有利於國家,又能推動事業的全面發展,帶來鼓盪明、喚發社會、拱衛國家、禦侮維權的裨益。如果稍有不周,流弊四出,貽患無窮。這樣的考慮與原則要在建議中申明。借鑑我國的《電信條例》、《裝用廣播無線電接收機暫行規則》以及英國廣播方面的相關法律,劉瀚想:大體上,一要訂定新的法規;二要不越位,法規只適用於東北三省,或是以東三省名義制定的地方法規;三要全面,既有廣播電臺方面的法規,也有設收聽器聽眾方面的法規,還有運銷無線電收聽器方面的法規,四要開放、開明,成為推進明的法規;五要可以給廣播事業帶來生機與活力;六要在實施中便於操作。特別是要吸納國內成法中的“本規則得由xxx隨時修正之”的精神,單列出“本條例呈奉鎮威上將軍公署批准,自公佈之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仍得隨時呈請修改之”。

為向東北無線電長途話監督處提出自己的建議,劉瀚抓緊時間,寫了《廣播無線電條例》(有總則性質,共9條)、《裝設廣播無線電收聽器規則》(有裝設收聽器方面細則性質,共16條)、《運銷廣播無線電收聽器規則》(有運銷方面細則性質,共19條)的草稿,並寫了由此而想到的問題,強調“派員檢查”,不得“私設、私運、私售”,不得在東三省“經營廣播無線電事業”,以及罰則等方面的說明之後,劉瀚向老同學耿景和吳樾等熟悉電律的朋友徵求意見,請他們動手修改。朋友們都為劉瀚維權的精神所感動,把能夠參考的材料提供出來,見到的問題提出來。大家為了一個目標,審慎嚴謹,共同努力,幾經修改後提供給了監督處。

監督張宣對劉瀚的建議和草樣的法規稿又作了一番研究討論,認為可以向鎮威上將軍公署呈報。9月中旬,就得到鎮威上將軍認許,同意“公佈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