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一個王朝的隱退】假如沒有《大清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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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一個王朝的隱退】假如沒有《大清報律》
1908年,中國憲政改革進入攻堅克難最後階段。按照規劃,這一年必須公佈《欽定憲法大綱》。在公佈憲法大綱前,清政府於3月公佈與憲法大綱相配套的《大清報律》。這是清末政治改革至關重要的一步。但怎樣看待這一步,由於後來歷史發展急劇轉型,加上意識形態困擾,我們今天已很難明白其前因後果了。
按照孫中山一系革命黨人,以及當時報界比較激進的看法,《大清報律》就是一個非常反動的法律,因為這個法律規定了非常嚴格的新聞管理和審查制度,沒有讓人民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然而到了後來,當人們總結清亡教訓時,一個更重要的看法是:大清王朝之所以亡,就亡在其政治改革,亡在其開放輿論,亡在其頒佈這個《大清報律》,讓言論自由無度氾濫,因而導致了大清王朝的滅亡。
其實,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對的。任何體制下的言論自由都有一定的自由邊界,《大清報律》確實規定了比較嚴格的報紙註冊手續、稿預審、違規處罰,尤其是規定了什麼樣的內容不能發表。實事求是說,這些規定在任何一個常態國家,均屬於正常,有制度的檢查總比有檢查無制度要好許多。
根據《大清報律》,報紙不得刊載的內容見於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第十條訴訟事件,經審判衙門禁止旁聽者,報紙不得揭載。
第十一條預審事件,於未經公判以前,報紙不得揭載。
第十二條外交、海陸軍事件,凡經該管衙門傳諭禁止登載者,報紙不得揭載。
第十三條凡諭旨章奏,未經閣鈔、官報公佈者,報紙不得揭載。
第十四條下列各款,報紙不得揭載:詆譭宮廷之語,淆亂政體之語,擾害公安之語,敗壞風俗之語。
第十五條發行人或編輯人,不得受人賄囑,顛倒是非。發行人或編輯人,亦不得挾嫌誣衊,損人名譽。
假如我們不帶成見去分析,應該說這六條規定對於社會穩定非常重要。
《大清報律》最值得詬病的是稿預審規定。其第七條規定:
每日發行之報紙,應於發行前一日晚十二點鐘以前;其月報、旬報、星期報等類,均應於發行前一日午十二點鐘以前,送由該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隨時查核,按律辦理。
這種提前預審制度確實不是一個成熟的憲政國家所當有,但考慮到當時中國正處在政治轉型特殊期,政治改革剛剛啟動,幾千年君主**傳統根深蒂固。從這個意義上說,《大清報律》這些今天看來稍感嚴苛的制度可能還是必要的。
其實,在實際執行中,由於有了透明公開的預審稿制度,因而除了鼓吹暴力,鼓吹革命,鼓吹造反推翻政府的言論受到控制外,相當激烈的政治言辭,大都能發表出來。這也是今天許多人總結清亡教訓時覺得清政府不應該放開言論,不應該公佈《大清報律》,而應繼續無規則嚴格控制輿論的理由。這種說法在政治上的有害性不必說了,即便從清亡具體原因看,這種說法是隻知其一不知其二。假如沒有言論自由,沒有《大清報律》,大清王朝照樣要結束,但中國那時必將大亂,決不會南北妥協,平穩過渡。中國之所以在辛亥年避免了一場法國大革命式的災難,主要得益於《大清報律》帶來的言論自由和公開。
武昌起義發生後,負責管理報紙的民政部於1911年10月12日確曾下令北京各報不要刊登來自武昌的軍事訊息,這個禁令的法律依據就是《大清報律》第十二條規定,但凡海陸軍事件,沒有經過主管衙門同意,報紙不得登載。武昌起義,本質上就是新軍譁變,沒有軍事主管衙門釋出,報紙自然無權刊登。但是,武昌發生的事情畢竟太大了,外國通訊社報道了,全世界都知道了,國內比較機靈的報紙,特別是傾向於革命的報紙也隱約報道了,尤其是在北京發行的《國風日報》以開天窗的方法釋出:“本報得到武昌方面訊息甚多,因警察干涉,一律削去,閱者恕之。”假如這種掩耳盜鈴式的禁止繼續下去,謠言必然滿天飛,人心惶惶,社會動盪。
禁止刊登的命令依據是《大清報律》,各個報紙同樣根據這個法律要求刊登。他們的理由是,《大清報律》相關法律解讀規定很明確,所有關涉軍事行動的訊息在沒有確切訊息時不能刊登,但經同業調查,所有確切訊息,似乎還是一律照登為便。所以息浮言而維持大局穩定者,就在訊息公開透明。
報業的要求與理由是成立的,也是有利的,於是留在北京主持陸軍部日常事務的副大臣壽勳14日接受新聞界訪談時,就明白表示新聞界可以按照《大清報律》約束,自主如實報道武昌前線的訊息。
陸軍部稍後進一步解釋說,此次武昌動盪事起倉促,不免謠言紛起,為鎮定人心起見,陸軍部認為應該讓各報館如實刊登一些確實訊息,以真實訊息抵消謠言的傳佈。
民政部、陸軍部相關衙門按照《大清報律》允准各報登載前線訊息,這對於穩定大局意義重大,先前聽聞小道訊息驚慌失措的人漸漸鎮定下來,因為他們從各方面都掌握了比較準確的資訊,作出了正確判斷。在北京,在全國,並沒有因為武昌戰局出現大規模持續混亂。南北妥協,清帝退位,這樣超乎想象的重大事件竟然波瀾不驚,仔細想來,都得益於《大清報律》。
假如沒有《大清報律》,必然是一場混亂,混亂一場;必然是中原板蕩,生靈塗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