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關於版權法
重生之鐵拳無敵 婚心計②:前妻賴上門 豪門枕邊人 忘了忘不了-終極三國續 超級家教 百世重修 英雄聯盟之極品天才 獸人大陸之悶騷受 皇上是匹狼:娘子被逮捕了 迷失在康熙末年
77 關於版權法
炮灰重生[綜韓劇]
確認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權利,規定因創作、傳播和使用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作者有權控制和處理自己的作品,有權分享因作品被使用而產生的經濟利益,是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形成的現代版權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目錄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文字作品,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義是:
(一)複製,指以印刷、影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影、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二)表演,指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詞等直接或者藉助技術裝置以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
(三)播放,指透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
(四)展覽,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
(五)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複製件;
(六)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
(七)攝製電影、電視、錄影作品,指以拍攝電影或者類似的方式首次將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載體上。將表演或者景物機械地錄製下來,不視為攝製電影、電視、錄影作品;
(八)改編,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透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或者用途,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
(九)翻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
(十)註釋,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句進行解釋;
(十一)編輯,指根據特定要求選擇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彙集編排成為一部作品;
(十二)整理,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點、補遺等。
第二章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制定與著作權行政管理有關的辦法;
(二)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三)批准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涉外代理機構和合同糾紛仲裁機構,並監督、指導其工作;
(四)負責著作權涉外管理工作;
(五)負責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六)指導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
(七)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其他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地方人民政府交辦的著作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其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
第九條創作作品的公民或者依法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人必須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條件。不具備法人條件,經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濟組織或者組成法人的各個相對獨立的部門,為非法人單位。
第十條註釋、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對經過自己註釋、整理而產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對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並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對同一已有作品進行註釋、整理。
第十一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第十二條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者資料等創作條件,並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所有。
第十三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電視、錄影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四條職務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如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個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在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作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後,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繼續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物質技術條件,指為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裝置或者資料。
第十六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七條著作權法第十八條關於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原件所有權可能轉移的作品。
第十八條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照繼續法的規定繼承。
第十九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條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第二十一條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
第二十二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五十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三條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對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者身份一旦確定,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保護期自首次發表之日起計算。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指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透過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
外國人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
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經授權改編、翻譯後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指著作人以著作權法規定的方式公之於眾的作品。
第二十七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引用目的的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三)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指在符合新聞報道目的範圍內,不可避免地再現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二十九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七)項的規定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無故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九)項的規定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向聽眾、觀眾收取費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第三十一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僅適用於原作品為漢族文字的作品。
第四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第三十二條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使用其作品,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雜誌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三十三條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授予專用使用權的,使用者僅取得非專有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國家版權局負責提供各類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標準樣式。
第三十五條取得某項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有權排除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使與限制
第三十六條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報刊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誌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
第三十九條圖書出版者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地區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佔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條作者主動投給圖書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應在六個月內決定是否採用。採用的,應簽訂合同;不採用的,應及時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簽訂合同的,六個月後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還原稿和給予經濟補償。六個月期限,從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由著作權人承擔出版經費的,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六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的圖書脫銷。
第四十三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宣告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雜誌首次刊登該作品時附帶宣告。
第四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二)項權利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
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表演者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分別適用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表演者應當透過演出組織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十六條外國表演者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四十七條外國錄音錄影製作者在中國境內製作併發行的錄音錄影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四十八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二款宣告不得對其作品表演、錄音或者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的,應當在發表該作品時宣告,或者在國家版權局的著作權公報上刊登宣告。
第四十九條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應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國家版權局指定機構,由該機構轉遞著作權人。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的侵權行為,可給予警告、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裝置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侵權行為,視情節輕重,罰款數額如下:
(一)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行為的,罰款一百至五千元;
(二)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萬至十萬元或者總定價的二至五倍;
(三)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七)項行為的,罰款一千至五萬元。
第五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著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地區發生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的侵權行為。
國家版權局負責查處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侵權行為中的下列行為: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二)涉外侵權行為;
(三)認為應當由國家版權局查處的侵權行為。
第五十三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可以責令侵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著作權人可以透過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
第五十五條?本實施條例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實施條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的侵權行為,可給予警告、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裝置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侵權行為,視情節輕重,罰款數額如下:
(一)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行為的,罰款一百至五千元;
(二)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萬至十萬元或者總定價的二至五倍;
(三)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七)項行為的,罰款一千至五萬元。
第五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著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地區發生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的侵權行為。
國家版權局負責查處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侵權行為中的下列行為: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二)涉外侵權行為;
(三)認為應當由國家版權局查處的侵權行為。
第五十三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可以責令侵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第五十四條著作權人可以透過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
第五十五條?本實施條例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實施條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的侵權行為,可給予警告、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裝置和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