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節:第三章 國君王文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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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節:第三章 國君王文化(14)
為治理國家,成吉思汗任命其義弟央吉忽禿忽做國家的最高判事官,相當於現在的大法官。判事官有權分配人戶,審理盜賊、詐偽事件,操生殺賞罰大權。判事官處理過的事件,必須寫在青冊上。寫在青冊上的東西,便成為法律,後人有觸犯的,便予相同的處理,不必再審判。
從大蒙古帝國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來看,他們是來自古樸的自然中的強悍民族,對儒學系繁文縟節的文化和政府一無所知,他們更欣賞強大的力量和直捷有力的措施。軍事行動就象體育比賽中的“拳擊”一樣,大蒙古帝國在軍力上處於絕對的優勢,成吉思汗就此滅亡了歐亞大陸上的大部分國家。
繼成吉思汗之後,大蒙古帝國的第五任首領忽必烈繼位,把成吉思汗的光榮推向頂峰。
公元1271年11月,忽必烈廢棄大蒙古國號,改國號“大元”,史稱元朝。1279年元朝消滅南宋,完成了跨3000多萬平方公里的包括東歐及東南亞的大帝國的統一任務。泱泱大國的統治,再不是成吉思汗的怯薛所能為之的了,於是忽必烈設定了一套新的中央政府。
元朝的中央政府,廢除三省制,只設中書省總管政務,設吏、戶、禮、兵、刑、工六個部。設樞密院掌管軍權,軍權與行政權分離。設御吏臺掌管司法,下轄殿中司和按察院兩個機構。此外,對農桑水利、文化歷史、民族事務等等設立專門的中央機構。這個中央政府十分細緻和周到,職責也分明。中央政府的特點為軍權與政權輕度分離,在封建社會組織水平下,較之於趙匡胤的三權分立稍有遜色。
元朝的地方政府較為成熟,地方政府的組織分佈史稱“行省制度”。忽必烈將中國分為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等十個行省,各行省之下設路、府 、州、縣四級政府。路設總管府,有漢人為總管,色目人為同知,作為路的正副頭目。府設知府或府尹,州設州尹,縣設縣尹。
在路、州、府都設一個由蒙古人擔任的特權官,官職稱“達魯花赤”,對當地行政、軍事有監視和最高裁決權。另外在一些特區設宣慰司,平時向州縣傳達行省的命令,向行省轉達州縣的稟報。在一些邊遠的少數民族地區,依情況設招討司和安撫司,靈活應用,不拘定式。
十大行省之外的中書省,還兼管大都附近的河北、山東、山西等地。元朝的地方政府成為封建社會以來最健全的地方行政機構,功能齊全具備很高的實用價值,是我國曆史上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上的偉業之一。直到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與之相近。很多省名直接用了忽必烈時期的稱謂。
對國家軍隊,忽必烈分為兩大系統。一是宿衛軍,負責中央政府的安全,直接受中央政府指揮。相當於今天內地城鎮的衛戍部隊;一是鎮戍軍,分別負責鎮守全國邊遠地區和執行邊防任務,相當於今天的野戰軍。部隊的指揮權直接掌握在忽必烈手中,沒有忽必烈的命令,任何人不敢擅自調動。軍令任何人不得擅發,甚至不得閱其數,忽必烈對軍權是抓得很緊的。
忽必烈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結構,反映了他的政治天才,但是僅從這一點,也反映出他對中國的不熟悉和對封建社會研究不深。
按從前君王的慣例,凡屬加強各種政治設施的建設時,必然伴隨著儒教的發展,但是忽必烈卻按職業把中國人分成這麼十等:一級,政府官員。二級,政府差役。三級,宗教僧侶。四級,道教道士。五級,醫務人員。六級,技術人員。七級,手工藝人。八級,城鎮妓女。九級,儒生和方士。十級,街頭乞丐。從前君王建國總要提高儒生的地位,忽必烈卻把他們放到妓女之下,使隨後的80年是中國歷史上的又一次儒教受壓抑的時期。
從前君王重視的第二個問題,即土地平均問題,忽必烈卻看不到它,對之無動於衷,這是遊牧民族對農業民族的不理解造成的。
第三,唐太宗和宋太祖對少數民族均採取平等政策,但忽必烈卻公然進行民族歧視,將全國人分四等,即蒙古人、中亞細亞人、全國漢人、南宋漢人,宣揚民族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