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篇_180.礦山企業必須對哪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篇_180.礦山企業必須對哪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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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和改善民生篇_180.礦山企業必須對哪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180.礦山企業必須對哪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三)衝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