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篇_132.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篇_132.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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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和改善民生篇_132.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132.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