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繁體版 第37章 導論二

第37章 導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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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導論二

696權從統治和從屬的關係下完全解放出來,另一方面又使作為勞動條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離,土地對土地所有者來說只代表一定的貨幣稅,這是他憑他的壟斷權,從產業資本家即租地農場主那裡徵收來的;[它]使這種聯絡遭到如此嚴重的破壞,以致在蘇格蘭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過他的一生。這樣,土地所有權就取得了純粹經濟的形式,因為它擺脫了它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會的裝飾物和混雜物,簡單地說,就是擺脫了一切傳統的附屬物,而這種附屬物,象我們以後將要看到的那樣,在產業資本家自己及其理論代言人同土地所有權進行激烈鬥爭時,曾被斥責為無用的和荒謬的贅瘤。一方面使農業合理化,從而第一次使農業有可能按社會化的方式經營,另一方面,把土地所有權弄成荒謬的東西,——這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巨大功績。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這種進步,同它的所有其他歷史進步一樣,首先也是以直接生產者的赤貧為代價而取得的。

在我們談到本題以前,為了避免誤解,還要作幾點說明。

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前提是:實際的耕作者是僱傭工人,他們

697受僱於一個只是把農業作為資本的特殊使用場所,作為在一個特殊生產部門的投資來經營的資本家即租地農場主。這個作為租地農場主的資本家,為了得到在這個特殊生產場所使用自己資本的許可,要在一定期限內(例如每年)按契約規定支付給土地所有者即他所使用土地的所有者一個貨幣額(和貨幣資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息完全一樣)。這個貨幣額,不管是為耕地、建築地段、礦山、漁場、森林等等支付,統稱為地租。這個貨幣額,在土地所有者按契約把土地租借給租地農場主的整個時期內,都要支付給土地所有者。因此,在這裡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藉以實現即增殖價值的形式。其次,在這裡我們看到了構成現代社會骨架的三個並存的而又互相對立的階級——僱傭工人、產業資本家、土地所有者。

資本能夠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其中有的是比較短期的,如化學性質的改良、施肥等等,有的是比較長期的,如修排水渠、建設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經營建築物等等。我在別的地方,曾把這樣投入土地的資本,稱為土地資本(《哲學的貧困》第165頁。我在那裡曾把土地物質和土地資本區別開來。“人們只要對已經變成生產資料的土地進行新的投資,也就是在不增加土地的物質即土地面積的情況下增加土地資本……土地資本,也同其他任何資本一樣不是永恆的……土地資本是固定資本,但是固定資本同流動資本一樣也有損耗。”)。它屬於固定資本的範疇。為投入土地的資本以及作為生產工具的土地由此得到的改良而支付的利息,可能形成租地農場主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的一部分(我說“可能”,因為這種利息在一定條件下由地租的規律來調節,因而,例如在自然肥力較高的新土地進行競爭時,這種利息就可能消失。),但這種地租不構成真正的地租。真正的地租是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這種土地是處於自然狀態,還是已被開墾。如果系統地論述土地所有權(這不在我們的計劃以內),土

698地所有者收入的這個部分是應該詳加說明的。在這裡,稍微談一談就夠了。在農業的通常的生產過程中,比較暫時的投資,毫無例外地由租地農場主來進行。這種投資,和一般單純的耕作一樣——只要這種耕作在某種程度上合理地進行,也就是說,不象以前美國奴隸主那樣對土地進行野蠻的掠奪(不過為了防止這一點,土地所有者先生們可以透過契約得到保證)——會改良土地,增加土地產量,並使土地由單純的物質變為土地資本。一塊已耕土地,和一塊具有同樣自然性質的未耕土地相比,有較大的價值。投入土地的經過較長時間才損耗盡的較長期的固定資本,也大部分是,而在某些領域往往完全是由租地農場主投入的。但是,契約規定的租期一滿,在土地上實行的各種改良,就要作為和實體即土地不可分離的偶性,變為土地所有者的財產。這就是為什麼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土地所有者力圖儘可能地縮短租期的原因之一。在簽訂新租約時,土地所有者把投入土地的資本的利息,加到真正的地租上,而不論他是把土地租給一個曾實行改良的租地農場主,還是租給另一個租地農場主。因此,他的地租就要上漲;或者,如果他要出賣土地,——我們馬上會看到,土地價格是怎樣決定的,——土地的價值現在就要增加。他不單是出賣土地,而且是出賣經過改良的土地,出賣不費他分的、投入土地的資本。把真正地租的變動完全撇開不說,這就是隨著經濟發展的程序,土地所有者日益富裕,他們的地租不斷上漲,他們土地的貨幣價值不斷增大的祕密之一。這樣,他們就把不費他們一點氣力的社會發展的成果,裝進他們的私人腰包——他們是為享受果實而生的。但這同時是合理

699農業的最大障礙之一,因為租地農場主避免進行一切不能期望在自己的租期內完全收回的改良和支出。並且我們看到,上一世紀的詹姆斯·安德森(現代地租理論的真正創始人,同時又是實際的租地農場主,當時的著名農學家),以及當代的英國現行土地制度的反對者,都曾不斷指責這個情況是合理農業的障礙。

關於這一點,阿·阿·華爾頓在《大不列顛和愛爾蘭土地佔有史》(1865年倫敦版第96、97頁)中寫道:

“只要耕作的改良,使地產的價值和土地所有者的租金增加的程度,遠遠高於對租地農場主或農業工人狀況的改善,我國為數眾多的農業機構的一切努力,就都不能在耕作改良的實際進展上,產生很重要的或真正顯著的結果。總的說來,租地農場主,和土地所有者、他的收租人或者甚至農業學會主席一樣,清楚地知道,排水良好,施肥充足,經營得當,加上更多地使用勞動來精細地清理和耕種土地,將會在改良土壤和增加產量方面產生驚人的結果。但是,這一切都需要有龐大的支出,而租地農場主也清楚地知道,不管他們怎樣改良土地或提高土地的價值,土地所有者透過增加地租和提高土地價值的辦法,久而久之總會佔有由此得到的主要利益……他們十分敏銳地察覺到,那些發言人<在農業宴會上發言的土地所有者和他們的收租人]令人奇怪地總是忘記告訴他們,租地農場主進行的一切改良的絕大部分,最後總是要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不論原來的租地人怎樣改良了租地,他的後繼人總是發現,土地所有者會根據以前的改良使土地價值增加的程度來提高租金。”

在真正的農業中,這個過程還不象在把土地作為建築地段使用時表現得那麼明顯。在英國,土地所有者把絕大部分用於建築的土地不是作為自由地出賣,而是按九十九年的期限出租,或者在可能時,按較短的期限出租。這個期限一滿,建築物就隨同土地本身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

“他們“租地人”在租約滿期時,在付清了滿期以前的苛刻的地租以後,有義務把房屋在可以住人的良好情況下移交給大土地所有者。租約一滿期,土

700地所有者的代理人或檢查人就來檢視你的房屋,讓你把房屋收拾好,然後把它佔有,併入他主人的財產範圍。事實是,如果讓這種制度更長時間地充分發揮作用,王國境內的全部房產,就會和農村地產一樣,全部落入大地主的手中。整個倫敦西頭,廟關的北部和南部,幾乎只屬於大約六個大地主,按異常高的地租出租,而在租約還沒有完全滿期的地方,也很快就要陸續滿期了。在王國的每個城市裡,或多或少都是這樣。然而,這種排他性和壟斷性的貪婪制度,甚至沒有就此止步。我國沿海城市的船塢裝置,幾乎全都由於這樣的掠奪過程,而落入大土地鯨吞者手中。”(同上,第92、93頁)

在這種情形下,很明顯,如果1861年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人口調查確定,總人口是20066224人,其中房產所有者是36032人,那末,把小房產所有者撇開,單算大房產所有者,房產所有者對房屋數目和人口數日的比例,就完全是另一個樣子了。